- 相关推荐
农村房地一体工作总结范文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好好准备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房地一体工作总结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村房地一体工作总结范文1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和县委工作安排,花园乡于20xx年3月全面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就全乡12个行政村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利用情况,包括宅基地界址及权属、面积、用途、房屋结构、层数、完好程度及常住人口、户年龄结构、是否一户多宅、是否具有农村宅基地腾退潜力等数据进行了全面详实的调查,现将试点工作开展成效及有关试点做法报告如下:
一、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花园乡位于东至县城南24公里,行政区域面积24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2412亩,总人口12285人,农业户口9453人,人均耕地2.37亩。东与祁门县新安镇、江西省浮梁县李家坪、西湖乡接壤,西南、北面分别与东至县官港镇、尧渡镇、葛公镇接壤。20xx年行政区划调整时马坑乡和花园里乡合并为新的花园乡。20xx年10月正式更名为花园乡。现有12个行政村。东南高山连绵,西北丘陵纵横,尧渡河上游支流分布全境。县乡公路与206国道相接,安景高速穿越全境。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迅速成立以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以各联系村领导为组长,各村两委干部为成员的12个村级工作组,要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亲自抓,村两委成员具体负责,各村民组组长深入一线,形成乡、村、组三级党员干部分工合作、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20xx年3月27日,市、县勘测人员正式进驻花园乡开展调查工作,在各村工作组的大力协助下,利用“数字东至”航测成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花园乡所有分户信息及各户年龄结构基本信息,内业数据采集与外业实地勘查同时开展,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于20xx年5月13日如期完成数据汇总,形成了最终调查工作报告。
二、调查工作主要成效
经调查,全乡12个行政村共有宅基地数量4332宗、宅基地总面积101.6484万平方米、农房建筑总面积92.74万平方米、户数3799户、常住人口数9453人、户均占地面积267.57平方米、户均住房面积244.12平方米、人均建筑占地面积107.53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98.11平方米、一户多宅549户。
经过实地调查和数据汇总,此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体现在:12个试点村共腾退宅基地总面积112.59亩,腾退总建筑面积0.65万平方米,腾退建筑占地面积0.59万平方米。平均每户腾退宗地占地面积194.19平方米,平均每户腾退建筑占地面积100.37平方米。
三、调查工作成效经验总结及实际运用
(一)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营造山清水秀的乡容村貌。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花园乡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试点范围内影响村貌、权属模糊的'违搭违建、附属房、无功能房进行清查整治,以有效提升人居环境为重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对胡村、南安、桃源、栗埠4个村大力开展村容村貌整治,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清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目前,4个村拆旧区、建新区的土规调整工作完成65.4亩,农村风貌整治百余户,乡容村貌得到有效提升。下一步,花园乡将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同时,利用试点工作中腾退的建设用地存量,大力推进农村娱乐、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建设,丰富村民业余生活,提升生活品质,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的精神面貌。
(二)与增减挂钩项目相结合,土地整治与经济发展“两不误”。
花园乡在试点工作中,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将腾退的老旧闲置宅基地复垦整理成耕地,作为增减挂钩指标,一方面增加土地利用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有效消除“空心村”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增加,有力推动了村级各项事业发展。目前,全乡16个增减挂钩项目点已全部结束,复垦土地面积69.07亩,2个项目点正在施工。下一步,花园乡将结合全县国土空间整体规划,持续推进增减挂钩和新增耕地等土地复垦项目,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前,花园乡已上报20xx年度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地块15个,涉及面积60余亩,上报新增耕地项目地块94个,涉及面积360余亩。
(三)与乡村旅游资源相结合,使全域旅游焕发新生机。
花园乡境内旅游资源丰富,在此次试点工作中,对辖区内源口、南溪、合步、桃源等村闲置面积较大的老旧民居、古村落资源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明晰了资源现状,为促进资源保护与开发、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提供了有利支撑。目前,位于桃源村投资1.5亿元的“仙寓桃源民俗体验旅游风情园”、位于合步村上门组、下门组占地30余亩的“诺亚康州花园度假村项目”等一批主打“人文、绿色、生态”的旅游开发项目利用现存的村落资源正在有力推进。下一步,花园乡将紧紧围绕人文、历史资源丰富这一优势,重点发挥南溪古寨的旅游肌理效应,结合传统古村落保护项目和历史文化名村项目,对古寨村落布局,空间形态,街巷空间,建筑结构加以保护,重点整治村内街巷、石阶、水井、古桥等公共活动空间,有计划维修金氏宗祠等古建筑,以保护古寨的民风民俗为切入点营造浓郁的乡土文化氛围,使南溪古寨成为辐射整个东至县域的精品旅游品牌,并以此为基础打造一批历史文化景观群落,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旅游产业体系。
(四)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高质量发展促进富民增收。
通过此次调查试点工作,部分长期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老旧房屋得到清退清理,在实施复垦项目后增加了耕地保有量,土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各村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发挥本地区位优势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运营优势,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经济作物种植,如新塘、胡村、双河、南安等村结合增减挂钩项目,整合土地资源,大力发展金银花、黄精、黄蜀葵、食用菌等中药材及经济作物种植项目,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花园乡将继续整治和利用土地资源,走集约利用的路子,提高土地利用率;坚持因地制宜,规范和引导经济作物的种植,通过技术服务、产业帮扶等方式努力实现增产增效和群众增收。
四、问题及建议
在此次试点工作中,花园乡及时总结工作成效经验,积极对调查成果的应用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在此基础上开展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户多宅现象比较突出,占全乡户数14.5%,宅基地超占面积问题仍然存在;花园乡为山区乡镇,宅基地零散分布,空间规划调整难度较大;腾退土地开发利用需大力整合和规范,且经济效益不够明显等。
几点建议: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一户多宅和宅基地面积超占等问题,建议上级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出台相应的鼓励和安置措施,采用劝退和自愿退出等方式引导村民有序退出多占宅基地;严格规范宅基地使用,严把申请关口、规范审批程序、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统一空间布局,探索宅基地专项规划。本次调查中发现农村宅基地零星分布、随意建设依然存在,新建房屋多建于道路两侧,甚至占用耕地。针对此问题,建议上级职能部门结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进一步完善村庄的科学布点,优化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充分利用村内各种废弃地、闲置地,编制宅基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宅基地。
(三)整合腾退土地资源,分类开发利用。对于宅基地腾退后的土地,可以采取统筹谋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加以整合,多种方式综合利用。一是用于增减挂钩项目,既可以缓解政府用地指标压力,还可以增加耕地保有量,引导群众因地制宜予以耕种,增加收入;二是推动生态旅游产业发展,腾退的老旧房屋和村庄多带有时代烙印和乡土特色,可以加以修缮和开发,发展特色生态旅游产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三是因地制宜,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经济作物种植,促进富民增收;四是推进公共设施建设,结合村庄布局规划,利用腾退的土地建设休闲娱乐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丰富群众业余生活,使乡容村貌焕然一新。
农村房地一体工作总结范文2
根据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xx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
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六、保障措施
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工作千头万绪,各乡镇、村组要全程参与和配合,确保此项惠民工程圆满完成。县上成立项目专项督查组,定期进行督查通报,对完成好的乡镇和村组给予表扬和工作经费补助;对配合不力、工作开展缓慢的乡镇和村组要进行通报。
农村房地一体工作总结范文3
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发证,积极做好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登记工作。
明确主要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核实完善农村地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履行受理、审核、登簿程序。取消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环节和申请材料。职能部门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依法维护农民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已经发放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登簿缮证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全部发到权利人手中,尚未缮证的应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扎实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各县(市、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确立的工作目标,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牵头工作,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充分发挥各乡镇、村基层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落实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增加群众负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屋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配合,研究出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处理疑难问题。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部署到乡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