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法庭工作总结15篇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有效锻炼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庭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工作总结1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担负着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一方平安的重任,对辖区的社会安定、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的法庭建设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建设。其表现如下:
一、人员配置问题。
有些基层法院负责人或多或少地存在“重机关轻基层”思想,在调配人员时将一些政治、业务素质比较高,年富力强的法官留在院机关,而将一些“老弱病小”充实到基层法庭。又加之法庭与院直管理等方面的宽严不一,长此以往,便导致院机关法官与基层法庭法官之间政治、业务素质差距越拉越大。
二、待遇反差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管辖范围广,所承担的案件数量多,干警的劳动强度大。同时作为相对独立单位的基层法庭,工作、生活条件也比较差,各项费用开支负担也较重,与院直机关相比,其政治、经济待遇却往往不能与其付出的劳动成正比,从而形成反差。
三、软硬件建设不配套问题。
近些年来,不少基层法院法庭办公、审判、生活条件都有了很大改善。如建起了楼房,更新了办公设备,安装了程控电话,配备了车辆,“标准化”法庭越来越多。但与之不协调的是,基层法庭的软件建设却没有同步进行,一些基层法庭干警娱乐没电视,学习没报纸、书籍,吃饭没食堂,有的甚至找不到开水喝,生活十分单调乏味。久而久之,导致法庭干警“身在曹营心在汉”,不安心工作,都想方设法往院机关里调,从而影响了基层人民法庭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严肃执法与地方利益冲突问题。
一些法庭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及其他机关、单位,往往把法庭当作当地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片面强调“一体化”、“一盘棋”。当法庭工作与地方工作“合拍”时,便大力支持,一路“绿灯”;一旦不“合拍”甚至相左时,便找茬子、设卡子,干扰法庭独立、公正执法。
以上问题虽不是普遍现象,但在许多地方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它阻碍了基层法庭的建设和发展,影响和削弱了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损害了法庭乃至法院法官的.形象,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为此建议:一要加强基层法庭队伍建设。把一些年纪轻、身体健康状况好,政治、业务素质高的优秀法官充实到法庭,让他们在接受实践锻炼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的监督和培训,避免把法庭当作那些综合素质低及“老弱病小”的“充军”之处。二要加大对基层法庭法官的政策倾斜力度。对法庭法官政治上要优先培养、提拔、重用;经济上适当提高法庭法官的办案补助及福利待遇,使法庭成为培养高素质法官及年轻法官进步的“摇蓝”。三要加强法庭软件建设,在加大对法庭硬件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使软件建设同步发展。四是各级党委、政府、人大要加大对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支持力度,为基层人民法庭公正、严肃执法打下坚实的基础,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
法庭工作总结2
20xx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涛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发送紧急通知即催账单。
账单内容是:“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3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我单位将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涛否认其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但催账单在齐涛的家人、朋友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
20xx年6月,齐涛经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信用卡透支的齐涛另有其人,此齐涛并非彼齐涛。齐涛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在催收账款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依据真伪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发送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围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害齐涛的名誉权,判决银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点评
典型的张冠李戴啊!天下的齐涛多了去了,银行再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银行怎能如此不负责任,给一个与此毫无关联的此齐涛发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诈骗将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催账单呢?须知,这样的催账单,涉及到被催账的人的信用、名誉以及人格尊严,造成名誉权损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据民法的规则,银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以谨慎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负责任。违反注意义务就有过失,银行对于自己过失造成的后果,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本案,还有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是无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
什么是过错呢?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为的后果;而过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当一个主体负有注意义务,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没有尽到这个注意义务,就存在过失。
在本案中,被告银行对自己的客户负有注意义务,对他人也负有注意义务,却未经核实,就对没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齐涛,认定为彼齐涛,对其发出错误的催账单,造成了损害后果。有过失,有损害,被告当然就有侵权责任。
镇江 妻子侵占植物人丈夫的赔偿款
法庭工作总结3
1月4日,XX区法院20xx年度全员述职述廉总结大会召开,全体干警逐一上台述职。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胜杰主持会议。
会上,全体干警立足岗位实际分别从述职、述廉、述责、述学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打算,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并对20xx年工作做出打算和安排。各部门负责人结合部门工作情况,对本部门一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对20xx年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谋划。各主管副院长对各自分管工作做了认真细致的讲评。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郭春红指出,此次会议组织充分、发言实在、效果显著,会议过程充满了满满的.正能量。她强调,20xx年,全体干警在区党工委和上级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1234”的工作思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审判质效突飞猛进、服务大局举措创新、党建工作有声有色、党风廉政良性发展、队伍形象持续提升、审判法庭建设稳步推进。虽然各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20xx年全体干警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力:
一是着力抓好党建,全面深化从严治党;二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努力服务辖区大局;三是坚持从严管理队伍,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放松;四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不断提升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快审判法庭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入驻;六是扎实做好综合部门管理工作,夯实法院工作根基。
会后,全体干警还进行了部门和个人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法庭工作总结4
20xx年本法庭在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支持及监督下,认真履行了司法政务的各项职责,确保了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20xx年我庭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85件,共审结277件,结案率达到97%。在审结的案件中,其中调解58件,撤诉案件65件,调撤率达到了42.8%。使用简易程序25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4.83%,发回重审4件,改判3件,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全庭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切实做好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合理分配工作分工,规范了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并建立考评制度,使法庭的工作有章可循、运作畅通。在案件审理中,为了减少当事人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我们创新调解思路,将性质相同的案件归在一起,分门别类地进行集中调解,引导各方当事人分析各自的利害关系,并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寻找合适的调解时机,积极为各方当事人提出切合实际的最佳调解方案。同时,我们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也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针对个别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低的特点,我们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避免生涩的法律术语,用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语言讲事实、摆道理,让他们看得懂、心里明,做到胜败皆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也降低了判决案件的上诉率。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跟进,做好解释工作,今年以来,未有上访案件和缠诉案件发生,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及群众的普遍赞誉。
二、在案件审理中贯彻“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充分发挥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主人翁精神,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工作给予充分的尊重。我们在案件审理的每一步都要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工作给予尊重。例如在法庭审理休庭或闭庭前,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本次庭审在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的配合下,开的很成功,感谢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的配合及对法庭工作的支持,也希望你们支持本案法庭的后续工作”。同时,我们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关怀,树立人民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要求干警从一言一行关爱当事人,我们还要求承办人要杜绝随意改变开庭时间、随意打断当事人或律师发言、随意进出法庭等现象。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有利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我们还强化了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发挥了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能快则快,防止久拖不决,以使当事人处于争议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恢复为正常的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明显地提升了调解结案率和当庭自动履行率。
三、咬定调解不放松助推和谐与稳定
按照“能调则调”的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尽可能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生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努力减少民事纠纷,扩大民商事案件调解范围,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既平息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工作中,我们咬定调解不放松,促使纠纷快速解决。我们在调解离婚案件时强调做好“三抓三放”的三个阶段工作,即抓庭前调解,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抓庭审过程,让双方放下敌对情绪;抓庭后调解,让双方放下后顾之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上半年我庭案件质量与效率较去年有了提高,但工作与院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学习、理论研讨氛围还有待于加强,改革创新、宣传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下半年,我们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强化干警政治思想素质教育,推进“学习型”法庭建设,普遍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
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工作要细心、耐心,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全心全意服务于经济发展。
3、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采取便民措施。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5、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升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法庭整体形象,树立新风貌,培养新精神,营造新风尚,使法庭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法庭工作总结5
一、上半年法庭审判工作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截止6月底Xx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01件(含去年旧存18件),共审结各类案件328件,未结73件。在审结的328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51件,占15.5%,其中上诉2件,均在二审审理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224件,调解率68.3%;撤诉结案41件,撤诉率12.5%,合计调撤率80.8%。裁定驳回起诉6件,移送6件。上半年结案率为83.73%,与去年同期相比,20xx年法庭收案数量下降3.28%,结案率下降6.28%,调解率同比增长18.75%,撤诉率下降28.07%,但是总的调撤率同比增长9.81%。
(二)法庭工作特色:
1、人员结构更趋合理
根据办案需要今年3月进行了人员调整,法庭现有审判员5人、书记员(3+1)人,6月份起又增设常驻人民陪审员1人。确保了两个合议庭人员及庭前调解人员一名。人员结构的合理配备,为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奠定了基础。
2、调解工作多方参与
一是调动书记员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考虑到书记员的送达、宣判等程序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尤其在送达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向当事人释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让当事人息诉服判的作用。
二是充分利用了巡回审判站这一平台,尝试着对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当即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的人民调委会调解,随后再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既有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又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创新审判模式,对于某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款项,为了督促被告及时履行,我们开始尝试由案外人担保成功调解结案,在提高调解率的同时,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四是法庭设立了常驻人民陪审员,邀请有基层工作经历和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常驻法庭。近1个月来,人民陪审员协助送达、参与民事调解共计53件,有效地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较好地实现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3、法庭博客互动平台
法庭博客从09年3月份创办至今已有1年多的时间了,内容丰富、定期更新,现在已成为宣传法庭、沟通民意的一个窗口,点击率已达近18000次,作为一种尝试,今年分别在省、市法庭工作会议上作了交流。今年以来,法庭把博客的重点内容与创模结合起来,以博客作为创模的一个网络平台,版块设置更趋合理,博客内容更趋完善,向社会充分展示法庭的风采。
4、假日法庭连接民心
自09年设立假日法庭以来,Xx法庭在节假日及旅游高峰期派遣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驻点办案,负责景区内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矛盾纠纷的接收处理工作。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先行调解,当事人坚持要求向法院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引导立案。截止目前共接受群众来访200余人次,当场调处矛盾纠纷数50余起,受理景区内诉讼案件20余件,90%以上调解结案,深受群众好评。
5、廉政工作常抓不懈
法庭始终把廉政建设当作首要任务来抓,除了每月一次的庭务会学习会强调以外,还利用多种载体、形式加以巩固、深化,积极响应上级法院的监督。特别是今年来,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法庭分别于3月底、6月底二季度召开了第一、二季度廉政事项报告会,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由法庭干警报告了半年个人在工作和业余时间廉洁自律的情况。庭长对此逐一进行了分析点评,要求全庭干警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规定、廉洁自律,加强党性修养。同时5月份的法庭廉政教育月中,组织全庭干警共同观看以我县县级机关中层干部犯罪为内容的警示片和刑庭的'庭审观摩等。通过以上一系列活动,全庭干警廉政意识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从上半年度的审判工作情况来看,共同共有纠纷的案件呈上升态势,来诉讼的这类当事人大多是家庭成员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纠纷,请求财产分割无非是为了获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到公安部门进行分户,然后分别申请农村宅基地。仔细分析一下,导致这类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科室对于分户作了这样要求的,一方面要求个人名下有财产、另一方面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这里提到的有效法律文书包括了公证文书、裁判文书。其实对于我们法院来说,处理这类案件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2、审判安全工作:近几年来,法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断地为法院的健康发展敲响警钟。最高院就此下发了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法院加强自身安全建设。结合法庭实际情况,上半年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相互之间发生争执、甚至打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办公,下半年将全面做好安保的落实工作,确保法庭安全。
三、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1、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继续抓好各项审判工作,缩短审限,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
2、举行法庭开放日,推进阳光司法。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首次用到了“阳光司法”一词来突出强调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HCP今日Xx法庭下半年的工作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官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举行法庭开放日,邀请人大代、政协委员、村、社区干部摩评议庭审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3、下半年,法庭以基层审判工作为依托,扩大司法为民的服务半径,缩小与辖区的地理距离,拉近与群众的心理距离,主动掌握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司法服务。逐步建立“法官联系村官”制度,增设陶庄巡回审判站,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功能。
法庭工作总结6
20xx年,常亮经朋友介绍从宋平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3次,自己是第4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够找到的两位前任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
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
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2月,判决该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常亮办理过户手续。
点评
我选择本案进行点评,意图让读者明确不动产买卖的过户登记手续的`重要性。
买卖房屋,是在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3次,但都没有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因此,常亮即使占有了该房屋,也没有享有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常亮是聪明的,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依法取得这个权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两任买主是糊涂的,不知道应当怎样才能够保障自己取得权利。
须知,仅仅对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合同进行公证,是不能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的,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权利。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前任房主作为不动产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受人能够买到交易的不动产权利。
北京 欺诈性抚养应当赔偿费用
法庭工作总结7
20xx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xx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xx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北京 "驴友"自冒风险索赔无理由
法庭工作总结8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二年级小学生刘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停业多时的“渔家庄”鳄鱼湖玩耍。刘某爬墙进入鳄鱼湖内,用弹弓和树枝挑逗躺在湖边的鳄鱼,一条鳄鱼突然扑上来,咬住他的脚并将其拖入湖中,被鳄鱼群活活吞噬。事发后,当地政府组织武警将其中一条吃人鳄鱼射杀,其余鳄鱼转移到了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刘某父母认为鳄鱼管理人刘家振和鳄鱼湖所有人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两被告辩称受害人擅自进入鳄鱼池,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鳄鱼湖外层防护墙墙体坍塌,内墙最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进入,因此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应承担20%责任;孩子葬身鳄鱼池给原告夫妇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两被告应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家振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中,进行调解,最终在20xx年9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鳄鱼管理人与小孩父母达成了赔偿16万元损失的协议。
点评
这个案件可以用“触目惊心”来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有一个类型就是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说的是,在一个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经营或者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对防范儿童受到损害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一点:一是消除这个危险,二是使儿童与该危险隔离,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不能发生。没有做到,造成儿童损害,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饲养鳄鱼显然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且对儿童具有特别诱惑力,同时经营者在鳄鱼池周围的防护墙坍塌,儿童很容易爬进来。因此,可以判断经营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对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问题。在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应当予以保护,应当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更多才对,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赔偿,而是认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过失,按照过失相抵规则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这样判的。这样判对吗?我认为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当然是一般过失,因而不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就能够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在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章,分别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案属于类似于烈性犬之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据此,鳄鱼饲养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沈阳 发错催账单侵害名誉权
法庭工作总结9
在实习期间,我跟随付风海法官学习,他的法庭调解工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付风海法官,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庭长,人到中年,知识广博,业务精深,睿智善言,期间他带领的法庭荣获市“基层先进法庭”、省“集体二等功”、“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他主管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常在80%以上。且无一上诉发还、改判,无一设法上访,从根本上化解了民事纠纷,不留矛盾隐患,多次得到上级和周边百姓的好评。
观察付法官的实际工作和研读他的工作报告,可以大致归结他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第一,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相结合。付法官在工作上取得的突出成就,缘于他对调解工作的重视。他认为诉讼审判制度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存有一定的缺陷,而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易留下隐患,这样才符合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在这种观点的驱使下,他在处理民事案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无论是在庭审之前,还是已经进入了庭审阶段,能有调解的机会,他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积极认真地进行调解工作,争取使诉讼双方握手言和。
第二,注重法庭调解工作与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紧密合作,化矛盾纠纷于萌芽中。付法官除了在法庭受理案件后进行调解外,还积极地下乡去发现萌芽中的矛盾,通过乡镇干部、村委干部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员的配合,在小矛盾演变成大矛盾、非得诉讼解决之前,化解矛盾于萌芽中。这样虽然付出了额外的辛苦,但却极大程度的减少了复杂纠纷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总体上减轻了司法工作的负担,有利于一方治安的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第三,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效率。光调解没有成效也不行。付法官说:“调解是一门艺术。”他在调解时,及其注重调解的'方法和手段。他在工作报告中曾总结自己的调解工作经验,任务应灵活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针对不同性格的人要运用不同的方法,例如,对于一些思想先进的人可以进行思想沟通,说服其牺牲让步,而对于另一些人则可直陈利害;对于科学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可以进行科学的理论沟通,对于一些迷信较重或信奉宗教的人,则不宜直接进行科学方面谈话,而应委婉另行方法解决。等等。
第四,调解人员应有广博的知识,例如心理学、管理学乃至宗教的一些知识。付法官曾开玩笑说:“要做好基层法官,一要会相面,二要会算卦。”虽是玩笑的话,却道出与个人沟通时,应要用相宜的方法很多地区的人或多或少都有迷信心理。广博的知识和经验,是调解时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才能和不同的当事人做更好的沟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以自愿为原则。这是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做到这一点,才能真正实现矛盾的彻底解决,也才是调解工作的宗旨所在。
付法官的法庭调解工作经验给了我很深的启迪。我们应深刻了解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很早就建立其一套包括诉前人民调解、法庭调解等在内的调解制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调解制度也的确有其巨大的优越性,发挥着良好的作用:调解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彻底化解纠纷矛盾,弥补诉讼制度的不足等等。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完善调解制度,让它在新时期继续为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法庭工作总结10
二0xx五年上半年,xx人民法庭在县人民法院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布置,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重调解、精审判、强执行“的工作思路,开展各项工作,法庭已经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为了更好开展下半年的工作南对xx人民法庭上半年的工作予以总结回顾。
二xx五年上半年,xx人民法庭共收案x件,其民事x件,刑事自诉x件,执行x件(含旧存的民事x件,刑事自诉x件,执行x件);已审结民事案件xx件,刑事自诉案件x件,执结x件;因法定事由裁定中止审理民事案件x件、刑事自诉案件x件,中止执行xx件,其余案件均在审理、执行之中。
在审判工作中,xx人民法庭始终追求有效率的公正,重调解、精审判。法庭同志经常换位思考,能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法庭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精减办案环节,压缩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力争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路,少花一分钱,实现早日结案。尽管法庭只有两个人,人力不足,但全庭上半年无一案超案限,所结案件大部分在审限的一半以内办结,除了办理xx法庭服务区内的案件,xx庭还接受县法院调剂,办结了较有影响的力源房产案、水车屋火灾损赔案等。由于能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上都能严格依法操作,保持公心,办案质稳步提高。与往年同期相比,案件的上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明显下降,调解成功率大幅上升,人民群众对法庭审判的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确立普遍认同。
法庭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与审判工作同步,由于法庭仅有两个人在岗,执行工作主要做的`是强制执行的前期限准备工作。xx人民法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继续推行强制执行预告制度,力图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法庭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诉讼须知,以书面形式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明以法律、晓以利害,促使被执行人权衡利弊,自觉履行义务。法庭已对接到通知书而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六人向院长申报办理了拘留、罚款决定书,并在县法院法警的配合下,对被执行人南君超实施了司法拘留。
继办结了桂花乡人民政府与李武斌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案后,在二xx五年上半年,应xx镇党委、政府的请求,法庭为当地集镇开发和移民搬迁工作提供了法律咨询,协助做了大量的拆迁动员工作。此外,xx人民法庭还应段家河镇党委、人大、政府之邀,为其镇村两级干部讲授普法课,协助培训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成员。
法庭工作总结11
一、健全网络,制定计划,实现业务指导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是全年民事审判工作要点
二是全年业务培训计划
二、贴紧审判,丰富载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
一是大力开展“课堂活动”
二是大力开展庭审观摩活动
三是定期召开理论研讨活动
四是积极开展岗位竞赛活动
三、深入基层、加强调研,指导法庭搞好审判管理
一是指导法庭实施民事速裁
二是指导法庭规范诉讼调解
三是推行庭前预备制度
一是进行证据交换二是归纳、总结、确认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
四、遵循审判规律,到位不越位,正确开展个案指导
五、强化民一庭自身建设,起好示范带头作用
法庭工作总结12
周龙20xx年广西大学毕业。20xx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xx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
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侵害死者名誉
法庭工作总结13
20xx年上半年,我庭依据区委政法委"1+N模式"的"三调联动"机制及我院制定的《关于实施以人民法庭为主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部署,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综治维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20xx年上半年开展综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结合镇实际情况,灵活化解矛盾纠纷。镇位于平原腹地,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矛盾纠纷亦千头万绪。我庭为配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配合镇党委政府,通过不同的工作方法,灵活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对于农村工作中涉案当事人双方无法谈拢的情况下,由镇党委政府牵头,组织调解,把一些看起来特别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能以事半功倍的效果顺利化解。20xx年7月10日,该镇村民傅某到邹某家浇筑屋面,后因傅某自带的小型发电机漏电,傅某因触电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事件发生后,死者一方家属情绪极为激动,要求对方赔偿,而邹某一家认为此事和自己无关,为此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后来到镇综治办要求调解。区政法委书记、该镇党委书记、镇长连同镇政府干部及当事人所在村村干部共同协商,经过初步调解,双方当事人还是没有丝毫让步,案件陷入僵局。经过认真梳理案情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二是针对镇案件特点,提升业务协助对接。我庭受理镇辖区内案件大多以离婚、赡养、邻里等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感情的案件为主。为实现案结事了,针对此类案件,一方面,我庭积极与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联系、沟通,同时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庭调解。另一方面,强化对各村、大队的业务支持,分发警民联系卡,若各村委会、大队书记对本地的疑难案件有法律上的疑问,可随时联系、咨询,方便沟通。20xx年5月,该镇村民过某因患有脑梗塞、烟雾病,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其妻子车某向我庭起诉离婚,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我庭先后三次到过某家里,与当地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一起对此案进行调解,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后经协商,一场复杂的'矛盾隐患得以化解。
三是积极参与镇社会综治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一个大镇,镇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民间纠纷,为了把绝大部分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我庭以法律政策为依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教育群众守法经营,依法致富。在工作中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情感导向,法理说服”的思路,做到“审判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情感疏导与法理释案相结合,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矛盾排调与信访稳定相结合。”对矛盾纠纷做到发现一起、调处一起、消化一起,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不留后患。通过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使受案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及时消除了大量隐患和社会不安定因素。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抓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继续以“大调解年”为契机,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排查矛盾,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继续抓好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广泛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建立健全与各村、大队的法制网络,继续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等活动,积极提高各村、大队的法律意识。
法庭工作总结14
20xx年11月某日上午11点,重庆市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21岁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货摊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从临街楼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头部。叉辊长约半米,整个“y”字形铁叉已经陷入头颅内。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铁叉留在头中,将袁正敏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正敏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害严重,正在康复之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封锁现场并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无法找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将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号楼97户共计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所有被告无不惶恐,召集“应急维权大会”,奉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相互支招寻求证明自身无责的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
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我选择这个案件进行点评,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意见。
我在德国、荷兰等国家考察这个侵权行为时,他们的法官和学者都表示惊讶,理由是住在高楼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相比之下,我们的国民是否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呢?应当特别告诫的是,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把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推脱给他人为你负担!
新余 亲属法亟需规定强制认领
法庭工作总结15
赵先生和牛女士于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生有一女小红。20xx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赵先生带小红做了亲子关系鉴定,证明赵先生并非小红的生父。赵先生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20xx年9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牛女士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抚养小红的费用10万元及亲子关系鉴定费2400元。牛女士认可鉴定结论,也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但愿意负担5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赵先生抚养牛女士与他人怀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损害,对赵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女儿小红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判决牛女士给付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小红的抚养费用3。6万元及鉴定费用24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也证明了《婚姻法》在亲子关系上的一个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认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所有的母亲都是事实自证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证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亲;但差不多所有的父亲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实,就是在母亲受胎期间与该母亲同居的男人就推定为孩子的父亲。如果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必须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程序,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够证明者,即可否认亲子关系。
在本案中,赵先生基于这样的关系,被推定为小红的'生父,并且延续了6年,直至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才证明这个亲子关系推定是错误的。牛女士认可非亲子关系的鉴定,生父的推定已经被推翻,确认赵先生非小红的生父。这个制度,《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应当予以补充。
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在生父推定期间,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诈而履行抚养义务,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呢?我曾经提出一个主张,这种行为是欺诈性抚养关系,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其受欺诈付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欺诈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精神抚慰金赔偿。本案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抚养费用等,采纳的显然是这种意见。
成都 共同危险行为抑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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