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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转化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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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转化工作总结1
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起步较早,但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参差不齐,有些省份经过十多年的理论探索以及实践总结了丰富的成果,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和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而且心理矫治队伍的建设也处于系统内前列。总体而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对稳定罪犯情绪、维护监管秩序、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应看到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本土化以及特色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困境
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具体开展中,一些问题成为影响该项工作长远发展的障碍,需要不断修正。监狱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在设施、设备以及经费方面的投入有所增大,以某省为例,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已经走在了全国监狱系统的前列。而在人力方面,监狱民警获得心理咨询师从业资格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以某监狱为例,监狱现有民警四百余人,拥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数有一百四十余人,约占总人数的35%,而有些监狱的人数比例相对更高。然而尽管如此,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却还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象,各单位真正投入到该项工作的民警数量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保障性问题
1、专业化保障缺乏
监狱心理矫治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仅靠一次咨询师考试不能满足心理咨询本身专业化以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践化的需求,需要更好地发挥个人专业兴趣、调动工作热情,抓住一切可以学习、提升的机会提升业务水平,将工作和个人兴趣相结合。例如:可以推荐优秀人才开展继续教育,鼓励青年民警做好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与探索,搭建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平台,等等。
2、咨询师队伍建设面临困境
监狱的心理咨询中心作为职能部门,在发挥其自身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缺少独立建制,专职心理咨询师还同时担任监狱其他工作,如监狱督查、值班等,其中相当部分工作是与心理咨询师的工作角色相冲突的。监区心理咨询员或兼职心理咨询师同样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另外,怎样将监狱现有心理咨询师进行资源整合也是一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不要求人人都去做心理咨询,但应鼓励监狱拥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对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建言献策。监狱应定期举办心理咨询师个案督导、理论成果交流、心理咨询师论坛等,最大程度地对监狱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同时在系列活动开展的基础上突出特色、打造典型、培养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专家型人才。
3、制度措施亟待进一步跟进
由于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使一些工作开展缺乏约束力,部分工作仅仅依靠民警的自觉和热爱,工作开展较为被动。同时,从事该项工作的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也不能很好地被调动,应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逐步出台《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罪犯心理咨询须知》《心理测量工作规程》《生物反馈仪治疗实施细则》《监狱心理咨询师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制度,以进一步指导、规范以及激励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误区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目前在认识上也仍然存在一些可以避免的误区,这使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走了一些不必要的弯路。
1、将团体心理咨询等同于团体游戏
查阅大量有关团体心理咨询的开展的实践信息报告,笔者发现,大部分监狱开展的团体咨询严格而言并不是团体咨询,而更像是团体活动或拓展训练、团体游戏,这种形式虽然也重视参与成员的相互作用,但充分利用团体互动以改善适应和促进成长的发展性团体、治疗性团体还不是很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团体治疗(分为团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辅导)并不排斥团体活动,因为团体活动可以相对容易地调动成员的参与热情,为良好团体的创建铺垫较好的条件与氛围。但团体治疗并不等同于团体活动,否则团体治疗就仅仅是活动,而非治疗实践,活动可以成为一期团体咨询的开始(或载体)而非终结,活动、游戏之后还有许多事情要继续开展下去。
另一方面,团体咨询的次数不应该只有一次,短短几十分钟,而应该根据具体的咨询情境以及团体成员面临的问题开展,少则六七次,多则十几次、几十次。团体咨询是否结束应根据团体成员的问题解决情况或咨询目标的完成与否而定。
第三,心理咨询团体的成员不应该是全部罪犯,而应该针对罪犯所面临的不同问题有程序地选择团体成员,而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组织一次团体咨询活动。团体成员可以是面临相似问题的一类人,例如,人际关系问题、婚姻问题、改造信心不足等问题;也可以是面临不同问题的一类人,即异质性团体。当然,也可以针对一般罪犯开展成长性团体辅导,但也应该遵照团体咨询的程序招募成员、开展面谈等。
2、罪犯心理矫治与个别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易混淆
虽然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很早就被提出,并得到一定的重视,但目前监狱系统内相当部分的民警对心理矫治工作还存在误解。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民警没有很好地发挥心理矫治的作用,当然,从事该项工作的民警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心理咨询本身不是无所不能的,不能认为罪犯的任何问题都可以用心理咨询来解决;另一方面,在目前情况下,部分民警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缺乏基本常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传统的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相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理论依据不同、工作内容不同、人员素质要求不同、影响技术不同、评价标准不同。而这样的误解也进一步表明在一定时期内,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氛围还不能真正地形成,外部工作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3、过度依赖心理量表或心理测试
心理量表本身是否能真实反应被测试者的内心世界,这一问题本身在心理学界就一直争论不休、有待商榷,而监狱系统目前所使用的大部分心理量表都是由国外引进或国内学者修订的,且年代较早,大部分都与当前罪犯改造的现实生活有些脱节。另外,在监狱组织量表测试时,大部分时候罪犯不能较真实地根据自身真实想法作答,往往试图掩盖本意。第三,部分罪犯对心理测试存在误解,测试中往往为了通过测试而测试,为了测试而测试。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当部分的民警对心理测试不接受,或持怀疑态度。
(三)咨询师的专业操守与政治需要之间的矛盾
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操守与民警政治需要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民警的自身角色冲突引发出来的。警察是代表国家行刑、实施惩罚与改造的权力主体,将罪犯置于被管教的一方,习惯于用强制性手段管束、教育(往往是灌输式、说教式)罪犯;而后者则要求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是一种平等、尊重、理解的关系,要对罪犯做到共情、无条件积极关注、真诚,接纳来访罪犯的各种不合理的信念,让罪犯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拥有充分选择的权力,自主决定自己的改造生活。简而言之,一名心理咨询师越专业,其对罪犯人性中的各种黑暗、恶的一面就会越包容。
另一方面,作为罪犯的`来访者本身对民警心理咨询师也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抵触,很难在短时间内从对民警的排斥、对立、不信任和怀疑中走到与民警相互信任、敞开心扉和吐露心声的轨道上来,他们更多地已经习惯于被教育、被选择,这本身也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长远发展不利。
二、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构想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这也激励一代代监狱心理工作者为探索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作出努力。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的常态化
1、健全工作机制
心理矫治工作是否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作为保障,需要着力完善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监区心理辅导站—监区罪犯心理信息员的三级工作网络。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应负责全监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团体咨询、出入监评估等工作,对这些工作给予指导与管理;配备以工作团队为单位的专职心理咨询师队伍(专职心理咨询师的其他民警职能工作应有所减少,如有可能应当取消);监区心理辅导站应当配置两名以上心理咨询师担任监区心理健康辅导员,专职或兼职承担监区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或心理疏导(广泛意义上的)以及心理测试等基础性工作;监区罪犯心理信息员承担监区罪犯心理状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汇报;三者逐一对上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工作;形成职责明确、组织有序的心理矫治工作机制。
2、完善考核机制
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考核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考核应更加细化,更贴近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际、罪犯改造的实际。首先,需要对咨询师的咨询工作量进行考核。民警心理咨询师在一定时间内做了哪些心理矫治工作,量的积累是必要的,例如心理健康教育的次数、课时数,个别心理咨询与团体咨询的次数,出入监评估档案建立的覆盖率,参加心理矫治学习的次数,发表心理矫治相关的研究论文数量。其次,在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的同时,要注重工作完成的质量,只有质量才是衡量整个心理矫治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例如可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优秀个案评比,个案矫治现场观摩;通过播放案例视频或录音的形式进行案例督导;开展优秀团体辅导现场观摩;举办心理咨询师论坛进行理论与实践成果交流等形式对监区、监狱心理咨询师进行考核;等等。
3、创新激励机制
在对监狱心理咨询师矫治工作进行考核的同时,还需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即把考核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和价值导向,对心理咨询师坚持精神激励、政治激励、经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咨询师的优先培训、评优评先等挂钩,可以在监狱层面制定《监狱心理咨询师奖励实施办法》等指导性措施,进一步提升咨询师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满足其工作的成就感和价值感。同时,重点将咨询师的个人兴趣与监狱工作相结合,探索咨询师的个人专业成长与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相辅相成的工作新路径。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的实效性
心理矫治工作专业性、应用性较强,需要遵循其原则,突出重点,不断丰富工作形式,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培养罪犯健全人格、提升罪犯心理健康水平、解决罪犯心理问题、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以及维护监管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1、全年开展普及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普及性(全员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即面向全体罪犯宣传和教授心理健康和心理卫生方面的知识,启发罪犯自觉调整心态,增强自我适应能力,消除心理困扰,达到自我教育、自我调适的目的。
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播放教学视频、现场互动式教学、自编心理健康教育教材、发放心理卫生知识小手册、心理剧现场巡演、团体拓展训练、趣味心理运动会、心理漫画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征文比赛、播放优秀心理健康教育影片、开展矫治作业相关主题讨论、优秀矫正作业巡回展等。
同时,也可以将心理健康教育与专项活动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丰富多彩的专项教育活动,如每年春节开展精神疾病全员大排查,高温季节开展“情绪夏令营”活动,以及重大节假日开展心理专题辅导。
2、不间断地开展团体心理辅导
团体心理辅导主要是针对群体性心理问题开展的一种实践活动,团体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具有相似心理问题的人群开展。如部分新入狱罪犯的入狱适应问题,部分即将出狱罪犯可能面临的家庭人际关系问题、婚姻问题、就业焦虑、情感问题等,以及改造中期部分罪犯面临的家庭问题、人际关系问题、婚姻问题、自身成长问题等。此类罪犯都可以通过遵守团体心理辅导的相关工作程序,组建相关主题的团体或小组,甄别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工作,借助团体心理辅导的载体,进一步增强罪犯应对、处置生活事件的能力,提升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
3、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体心理咨询、危机干预
个体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主要是针对个体罪犯而言,如罪犯面临深层次的心理困惑,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不能很好地调节,或者心理调节仍不能解决或不应该、无必要去参加团体心理辅导,在心理咨询师严格筛选评估、罪犯主动申请的条件下,就需要对其开展个别心理咨询,或长程或短程,视其问题严重程度以及咨询进展而定。
而危机干预主要是针对个体罪犯面对突发事件所产生的心理问题而开展的心理咨询工作。危机干预在针对发生危机事件的个体的同时,还需要针对危机事件中的个人所在的群体开展工作,做好相关心理疏导、心理抚慰以及后续心理状况跟踪,减少危机事件对相关人群的伤害度。
(三)注重心理矫治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需要一支专业化的心理咨询师队伍去开展工作,应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地选拔优秀心理矫治民警,整合优秀社会资源,进而从整体上提升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1、专业化的心理矫治队伍建设
专业化的工作队伍需要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必须掌握心理矫治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不断涉猎相关学科知识,以及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监狱需要组建一支专职心理咨询师队伍,其成员需要能力超群、独当一面、业务精湛、工作敬业,力争使监狱专职心理咨询师成为监狱的特色品牌,使人人有基本功、个别有特色、个别有专长。
兼职心理咨询师是监狱创新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可以调动对心理矫治工作有兴趣的民警主动参与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当中来,同时也需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以更好地调动兼职心理咨询师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另外,专业化队伍建设还可借助社会有效资源,依托大中院校和科研机构,采取聘请、有偿指导等形式,建立外聘专家、学者进监开展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也可以对监狱心理咨询师给予专业上的指导和督导。
2、心理矫治专业技术的多样化应用
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在专业咨询与治疗上还没有形成规模,在技术的运用上仍旧处于摸索阶段。没有一种方法和技术能够包治百病,作为一名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需要对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各个理论流派、方法技术以及最新的咨询技术谙熟于心,方便运用。
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意向对话技术、沙盘技术、认知疗法、行为技术、来访者中心疗法等已经被证实在罪犯个别咨询中起到了较好的效果。而当今一些新兴的咨询与治疗技术也应当应用起来,如叙事治疗、完形治疗、聚焦取向的心理治疗等治疗方法或技术。
3、心理矫治理论研究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目前,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理论研究水平普遍偏低且面临发展瓶颈,需要进一步激发民警的理论研究热情,切实提高民警的理性思维能力,不断推动心理矫治理论工作的创新发展。
监狱可以通过搭建心理咨询师的教育培训平台以及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如外出参观、参加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讲学等),给予广大民警进一步学习的机会,组织广大民警深入开展心理矫治个案的研究。同时,鼓励有独到见解、理论功底扎实的民警不断深入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相关理论研究,培养专业化人才。
三、总结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和实践探索,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维护了监管场所的持续安全稳定,也促进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但无论是在其自身发展的某些方面,还是在区域发展上仍旧存在着不平衡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似乎面临着发展上的新的瓶颈,还需要一代代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心理咨询师们继续探索,并在工作中不断创新。
罪犯转化工作总结2
罪犯李xx,男,xxx年X月X生,籍贯XX,家住XX。(基本情况介绍:)
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心理严重失衡,心态调整较差,脾气暴躁,报复心强,改造成绩一直不理想。20xx年该犯妻子提出离婚,对其打击很大,犹如晴天一声霹雳,本就报复心极强的他,无论是在给妻子的信中还是在与他犯聊天时,都扬言要不惜一切代价对妻子进行报复。监区民警结合该犯日常行为表现、个性心理特征以及其妻子提出离婚后该犯的言行表现,确定该犯具有脱逃、行凶的危险,决定将其列为B类危险罪犯,实施重点教育管理。
经过教育矫治,该犯的`危险已经消除,监区也撤销了对该犯的重点管理。迄今为止,该犯能安心改造,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并能积极主动维护监规纪律,规劝他犯,踏上了积极改造之路。李犯在罪犯中具有一定的典型,如果引导不好,极有可能成为抗改分子,其危险性会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对其教育转化,堪比马拉松,时间虽长、工程虽大,但还是比较欣慰。总结以下几点便是:用心对待、区别对待、相信没有天生的烂果实、方式可以改变结果。
罪犯转化工作总结3
罪犯陈xx,男,37岁,小学文化,江西宁都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8月调入十六监区服刑改造。
改造初期该犯因劳动操作不当,致使肋骨一根骨折,痊愈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感觉取得考核分困难,丧失改造信心,对前途悲观失望。加之康复期间妻子提出离婚,从而思想消沉,情绪低落,沉默寡言。
经过一段时间的耐心教育,陈犯逐渐摆正了心态,自述通过学习不仅收获了知识,更缓解了抑郁的.心情,丰富了业余生活,提高了审美,懂得了人生道理。使自己浮躁、愤懑的心情趋于平和,更激发了用于面的人生挫折的勇气,坚定了一定能改造好的信心。此后陈犯积极投身到改造中,并且取得了比较好的改造成绩。
罪犯转化工作总结4
监外执行中的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中相对于监禁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活动,是在建设和谐社区背景下,在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2004年我国正式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领域中监外执行的主要形式,由此,国家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也就自然介入到了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上海市较早在全国实践社区矫正的工作。本文就参加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的实践,谈谈检察机关介入自侦案件职务罪犯社区矫正实践中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职务犯罪社区矫正的概念
职务罪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特点
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体现出一定的特点,就以上海市某区街道为例,在册矫正对象有21名,其中职务犯罪对象有10名,占总数的47.6%。这些对象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三高”的特性
1、学历高。
10名职务犯罪对象中,具有本科学历的1人,大专学历的6人,高中学历的2人,初中学历的1人。
2、收入高。
10名职务犯罪在犯罪前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有7人,其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就有4人,犯罪前工作稳定,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高。
3、年龄高。
10名对象中30—40岁的有2人,40—50岁的有2人,50—60岁的有4人,60岁以上的有2人。
(二)认罪态度好
职务犯罪对象一般受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等“偶发性”心理因素的驱使而实施犯罪,因此职务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一般有后悔和愧疚的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矫正工作也较为配合,能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遵守矫正工作纪律。
(三)重犯率低
职务犯罪对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特权资本,做出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务类犯罪又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被判刑后,职务随之被罢免,没有了职务,也就不能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
三、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罪犯社区矫正实践
(一)采用“宽严相济”的模式,增强在刑意识
虽然职务犯罪对象认罪态度较好,但对自己的罪行往往认识还不够深刻,有些觉得是自己“倒霉”,态度仍然傲慢。针对这些现象,监外检察干部就要充分做好思想准备工作,通过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监外检察干部面对职务犯罪罪犯要做到不卑不亢。既不能过于热情,以免其产生“我还是领导”的错觉;也不能过于严肃和程序化,那样容易使其站在对立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因此,对职务罪犯应实施分类矫正,采取“宽严相济”的新矫正模式。
(二)运用分类矫正的方法,提高集中教育的效果
根据职务犯罪对象“好面子”的特点,可以考虑将职务犯罪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与其他类型的.矫正对象分开进行。同时,为了巩固集中教育的效果,监外检察干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他们答疑解难,使他们能够真正从心里认罪服法,服从帮教。
(三)甄选合适的劳动基地,实现公益劳动的目的
参加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制度,也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公益劳动,一方面可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性质;另一方面可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赎罪意识,使其在劳动过程中领悟到因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达到认识错误、回报社会的改造目的。
为了实现公益劳动的目的,司法所将街道福利院设立为大多数职务犯罪对象公益劳动的基地。福利院老人平均年龄在80岁以上,大多是孤老,老人们最需要的是精神上的安慰。通过为老人提供服务,一方面能通过福利院的社会监督,顺利完成公益劳动的时间;另一方面,促使矫正对象对人生有真正的感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得到反省。
(四)科学运用教育感化的手段,促使人格的自我完善
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将罪犯放在社区中矫正,就是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和氛围,易于获取特别的帮助和服务,易于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极大地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达到较好的改造效果。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职务犯罪对象真正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社会,应加强对职务犯罪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人格的自我完善。
1、深入了解矫正对象,掌握足够的教育感化素材
一要了解对象的个人成长经历。职务犯罪对象大多喜欢讲自己曾经的奋斗史,监外检察干部要通过耐心倾听,善于发现对象性格中的优点和弱点,为以后的帮教工作打下基础。
二要掌握对象的家庭背景。其中包括其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文化背景等,分析其实施犯罪是否具有家庭动因,为下一步开展分类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三要分析对象的犯罪原因。针对不同的原因,有的放矢,增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2、通过有效的人文关怀,帮助职务犯罪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职务犯罪对象刚纳入矫正时,大多感到心理落差大,不平衡。从过去的“领导”到现在的“囚犯”,从过去的“教育者”到现在的“被教育者”,社会地位一落千丈,烦躁、郁闷、悔恨等诸多心理交织在一起。针对上述这些情况,监外检察干部运用专业心理知识,给予“以人为本”的关怀。如在对象生日来临之际,寄去生日贺卡,编发祝福短信;在对象生病之际,进行温馨探访等,来激发他们对生活的热爱,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例如,矫正对象陈某在纳入矫正之初,情绪低落,问一句答一句,从不主动和监外检察干部沟通。在详细了解了他的情况后,检察干部先是给他提供一个发泄内心情绪的场所,鼓励他尽情地把内心的苦闷表达出来,然后引导他树立正确的观念,回到正确的立场上来,包括如何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何面对周围的人群,如何释放心中的压力,逐渐帮助他甩掉沉重的心理负担。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陈某很快调整了心理,在进行监外执行罪犯谈话时已经能做到主动汇报思想情况。
(五)坚持“四走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社区矫正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其最终目的就是和其他机关相互配合,互相支持,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遵循这样的目的,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人性化”教育改造,针对少数职务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存有思想包袱、情绪低落等实际情况,监外检察干警应积极会同司法社工按照分类矫正的原则,坚持“四走访”,全力做好帮教工作。
一是走访本人,由矫正责任人直接找社区矫正对象面对面施教;
二是走访单位,请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找矫正对象谈话,共同做好教育矫正工作;
三是走访村(居),联合所在镇司法所同志到矫正对象所在的居委会了解其在矫正期间服刑改造情况和现实表现;四是走访家庭,由矫正责任人与其家人谈话,了解其生产、生活情况,并将道德法制教育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由区司法局、社矫办分类落实安置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为确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送粮油、送衣物,使这一特殊群体也过上了一个安乐祥和的佳节,使其倍感党和政府的温暖。
另外,还可以通过对辖区内的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并借此进行问卷调查,其内容分别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方法、走访方式、谈话地点、公益劳动形式、权益保障与维护等。向与会的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了解该项工作模式的探索及试行,既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与教育,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也有利于保障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应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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