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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筛查工作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因此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总结哦。但是却发现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产前筛查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超声检查是产前筛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中期妊娠胎儿发现其生长发育异常或可疑、严重的体表和重要脏器畸形及羊水过多或过少,并及时转会诊。
一、基本要求
(一)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我院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开展筛查技术的二级医院。
(二)产前超声筛查人员的要求
从事产前超声筛查的人员必须符合《北京市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应接受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的产前筛查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和考核,并接受超声技术的专门培训和操作考核,两项考核均通过并获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设备要求
1.独立的超声检查室至少一间。
2.超声室配备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包括图像存储设备)。
二、管理
建立科室工作制度,对每一位接受产筛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
2.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或可疑胎儿异常要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展业技术人员签发。5.追踪产前报告诊断回执。
三、产前超声筛查标准
应当遵循整体标准,其原则是要掌握适应症,在最低的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超声信息,做好产前筛查工作,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
指标:主要要求在妊娠18~24周时对严重的致命的胎儿畸形进行筛查(包括无脑儿,脑、脊膜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
(一)原则
1、在孕妇妊娠18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二)具体内容
1、中晚期妊娠常规超声筛查
检查的适应症包括:估计孕周,间隔三周以上胎儿生长评估,评价胎儿体表与内脏结构,羊水评估,胎盘定位及分级,确定胎位等。
检查内容:
胎儿头部:测量双顶径、头围,观察是否无脑儿、有无脑积水或结构异常。
胎儿脊柱:观察脊柱排列是否平行规整,观察有无明显的脊柱裂、脊膜膨出。
胎儿心脏:检查心率、心律、四心腔结构、比例是否正常。胎儿腹部:测量腹围或腹横径,确定有无大的腹裂、脐膨出。胎儿股骨:测量股骨长度。
羊水:测量羊水厚径或指数,发现有无羊水过多、过少。胎盘:胎盘定位、分级。2.高危妊娠早孕期检查
确定妊娠数目、有无胎芽、胎心搏动、评估孕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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