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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合同

时间:2023-02-24 08:45:30 合同 我要投稿

共同投资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共同投资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共同投资合同

共同投资合同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当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 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当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当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投资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投资建设苗木基地,共同成立和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苗木基地(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丁方出资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6.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7、乙方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费用________(含________元)元以下的,可自行根据业务情况支配,________元以上________元以下的须书面报甲方同意方可执行,________元以上的须经全体股东审批同意。

  8、乙方受全体出资人委托,负责户县蒋村镇韩村苗木基地日常事务管理与经营,设定长远规划、实施,经全体出资人协商同意,以每月________元给予乙方薪酬和每月享有________天休假,但乙方必须保证每周一至周五到岗(苗木基地)。

  9.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乙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乙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责任,自然灾害、市场因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丁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投资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一套位于的房产,房产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万 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占%;乙方出资 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占________________%。

  三、产权比例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________________%的产权。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 ________________%的产权。

  四、物业考察、购买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五、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由________________方出具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

  委托人有权监督和过问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受托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通知。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所购物业的`所有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方享有________________%、乙方享有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师得书面同意。

  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并以现金支付;

  十、物权行使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____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资合同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合作经营协议书为达到互惠互利,合作双赢之目的,大力拓展业务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样,甲方就 区的各服务站点实行分区域独立经营,独立结算的方式与乙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区域:

  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供应品牌的运用;

  2、甲方向乙方供应以上合作区域和规范操作流程,为乙方业务发展不断完善经营环境;

  3、甲方以网络的同等价格向乙方供应网络物料; 4、甲方为爱护品牌的健康稳定发展,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品牌保证金(大写)

  元整(小写¥ 元);确因特别状况不能一次性付清,可首付(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余的在乙方每月的提成金额中扣取 直至扣满为止;

  5、甲方不供应工作中的任何运输工具,乙方必需自己解决工作中的运输工具;

  6、甲方与乙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自行担当路途承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支出:油费、路桥费、车辆维护修理费等与所承包相关的一切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只有在合作区域的经营权,没有转让或再合作的权利;

  2、甲方与乙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合作期间乙方必需担当所合作区域内的一切费用(包括全部坏账),并自负盈亏;

  3、乙方在合作期间,必需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否则甲方将实行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并没收品牌保证金,对没有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的合作者甲方可无息返还品牌保证金; 4、客户下单必需通过甲方的统一下单热线 ,另外乙方必需运用甲方统一供应的电话卡,该电话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担当,解除协议时,乙方必需将电话卡归还给甲方; 5、乙方严格根据甲方的操作要求,即在甲方规定的派送时效内完成全部的收派件,详细操作必需根据甲方收派件流程操作;

  6、乙方严格根据甲方的网络管理要求进行各项业务活动,肯定保守甲方商业隐私,违者情愿接受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理; 7、乙方不得隐瞒有关快件遗失或损坏、滞留状况,不得由改单、卖件、偷拿客户物品或擅自跨区域收派件等恶意行为,否则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另可对乙方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连续两次恶意行为被甲方查获的,除根据上述标准处格外,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8、乙方必需每日按时交单、交款、欠款超过500元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每日按欠款的10%加收滞纳金,如有特别状况须经甲方同意;

  9、快件必需规范操作,假如有违规[包括编错代码、贴错标签、无大头笔书写代码、地址电话不详、收取快捷网络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详见服务手册),收取易碎物品没有按规定供应包装,引起物品损坏等违规行为],甲方将严格根据快递网络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惩罚。 五、利润安排方式:

  乙方在自己区域(承包路途)每月业务总收入(该月所接运单运费的总金额)减去中转费(成本费)的余额,按甲方50%、乙方50%安排。

  六、其他协定:

  1、乙方运营的奖惩按甲方的网络管理规定执行。若乙方涉嫌刑事犯罪,甲方将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也终止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2、假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经甲方同意;

  (2)乙方未履行所签订协议条款致使条款无法实现的;

  (3)乙方严峻违反甲方的网络管理规定的;

  (4)乙方必需统一运用托付单及包装袋等甲方规定的物料,并以现金的形式向甲方购买,不得运用其他网络的托付单,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甲方从本公司发展须要,如乙方业务量递增额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可在乙方所服务区域增加收派员,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6)协商一样解除本协议的;

  (7)形式或企业内部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接着履行的;

  (8)乙方长期没有参加经营甲方业务,只雇佣其他人员顶替的。

  七、有关本协议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合作号码:

共同投资合同5

  本文是由上传的:共同投资基金合同。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xx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b.卖方单位名称c.交货地点d.交货方式e.交货的数量f.检验方式的选择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h.交买方的单据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2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2.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fob铁路装车d.管道输送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b.卖方单位名称c.交货地点d.交货方式e.交货的数量f.检验方式的选择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h.交买方的单据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2.06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

  │ │质量│ │

  │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

  │ ├──┤ │

  │ │70号│ │

  ├──────────────────┼──┼────────────┤

  │马达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70│ gb503 │

  ├──────────────────┼──┼────────────┤

  │四乙基铅含量g/kg不大于 │1.0│ gb377 │

  ├──────────────────┼──┼────────────┤

  │馏程: │ │ │

  │10%馏出温度,℃不高于 │79│ │

  │50%馏出温度,℃不高于 │145│ │

  │90%馏出温度,℃不高于 │195│ gb255 │

  │干点,℃不大于 │205│ │

  │残留量,%不大于 │1.5│ │

  │残留量及损失%不大于 │4.5│ │

  ├──────────────────┼──┼────────────┤

  │饱和蒸汽压kpa(1) │ │ │

  │从9月1日至2月29日不大于 │80│ gb257 │

  │从3月1日至8月31日不大于? │67│ │

  ├──────────────────┼──┼────────────┤

  │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 │ 5│ gb509 │

  ├──────────────────┼──┼────────────┤

  │诱导期min不小于 │480│ bg256 │

  ├──────────────────┼──┼────────────┤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380 │

  ├──────────────────┼──┼────────────┤

  │腐蚀(铜片50℃3hr) │合格│ gb378 │

  ├──────────────────┼──┼────────────┤

  │水溶性酸或碱 │无│ bg259 │

  ├──────────────────┼──┼────────────┤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 3│ gb258及注 │

  │ │ │ (2) │

  ├──────────────────┼──┼────────────┤

  │机械杂质及水分 │无│ 注(3) │

  └──────────────--------┴--─┴────────────┘

  注:(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测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

  │ 买入方(全称) │ 卖出方(全称) │

  ├────┬───┬────┬───┴──┬───┬────┬────┤

  │ │ │ 数量│ 价格 │金额│ │ │

  │品名规格│生产厂│ │ │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 │ │ (吨)│ (元/吨) │(元)│ │ │

  ├────┼───┼────┼──────┼───┼────┼────┤

  │ │ │ │ │ │ │ │

  └────┴───┴────┴──────┴───┴────┴────┘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买入方单位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

  │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 │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暂免征收印花税 │

  └─────────────────────────────┘

  ───┬───┬───┬───┬─────┬───────┬──────

  产地│品名│等级│生产期│数量(吨)│价格(元/吨) │金额(元)

  ───┼───┼───┼───┼─────┼───────┼──────

  │ │ │ │ 0 │ 0 │ 0

  │ │ │ │ │ │

  1.发证:发货单位;

  2.到站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年月→19年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外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

  买方交:0.00元

  卖方交:0.00元

  10.手续费: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手续费。

  买方交:0.00元

  卖方交:0.00元

  11.附则:①合同经市场确认后生效。如有异议,需经双方协商并经市场同意方能修改有关条文。

  ②合同有效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合同。否则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如因铁路运输计划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货,剩余部分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粮油调运管理规则》、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实施细则执行及商务处理规定执行。

  ⑤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同转让。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场三份。

  ⑦本合同的发站、到站、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诸内容较多时,可另立附件说明。

  ──────────────────┬─────────────────

  买方 │ 卖方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

  ───────┼──┬────┬──┼──────┼──┬────┬──

  电话号码 │ │电挂 │ │电话号码 │ │电挂 │

  ───────┼──┼────┼──┼──────┼──┼────┼──

  传真号码 │ │邮码 │ │传真号码 │ │邮码 │

  ───────┴──┴────┴──┴──────┴──┴────┴──

  买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市场监证人:签名(盖章)

  卖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合同确认(盖章)

  交易主持人:____签名(盖章)签订日期:

共同投资合同6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婚前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以乙方名义贷款购买一套位于市区街号的房子。房产总价款万 元人民币。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首付款甲、乙双方按照各%比例出资,即:甲方出资 元人民币,乙方出资 元人民币。贷款由双方按照以上比例共同出资还款。

  三、产权比例

  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的产权。

  四、购置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

  甲方委托乙方由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首付款、及其他购置房产相关款项的支付、《房产预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签署、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办理、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等所有购房相关手续。

  五、该房产属于甲、乙双方共有,将来一旦还清贷款或者具备加名条件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加上甲方的名字,所需税费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双方分手、离婚或者还清贷款之后乙方不同意加上甲方的名字,该房增值部分还有本身的价值有甲方一半,乙方必须按照市值的一半无条件偿还甲方价款。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房产证上虽注明乙方一方的名字,但实际是双方共有,即甲乙各享有%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乙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装饰装修由双方共同办理,所需费用各承担%。

  八、购置物业税费承担

  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并以现金支付。

  九、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均可诉诸法律,在同等条件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十一、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双方分手、离婚或者还清贷款之后乙方不同意加上甲方的名字,甲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内容结算房屋价款。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房产原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共同投资合同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XX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XX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

  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XX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

  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

  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

  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

  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XX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投资合同8

  甲方:(管理决策人)

  乙方:(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煤炭坝安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名称:

  工程地点:

  二、经营范围:安装煤炭坝安居工程铝合金门窗。楼梯扶手。百叶窗,阳台栏杆,卷闸门。

  三、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出资方式及数额

  乙方以现金方式于XX年7月30前向甲方入股人民币大写 万圆。(小写: 万)。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反还。

  六、利润分配

  1、乙方不负责有关工地的任何事情,及向公司结算的事宜,只投资,并要求甲方以全部结现金的方式结款(不受门面)。

  2、乙方要求甲方工程结束后连本带利结款人民币大写 ( 小写: 万)

  3、乙方要求甲方在阳历 年 月 日前结款人民币 给乙方,剩余的在XX年 月 日前全部结清。

  本合同一式两分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投资合同9

  甲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事宜,特在私下协商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甲方出资_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乙方出资_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万元

  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

  审批日常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

  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退股:

  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共同投资合同10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合作经营协议书为达到互惠互利,合作双赢之目的,大力拓展业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方就 区的各服务站点采取分区域独立经营,独立结算的方式与乙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区域:

  二、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品牌的使用;

  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上合作区域和规范操作流程,为乙方业务发展不断完善经营环境;

  3、甲方以网络的同等价格向乙方提供网络物料; 4、甲方为保护品牌的健康稳定发展,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品牌保证金(大写)

  元整(小写¥ 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性付清,可首付(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余的在乙方每月的提成金额中扣取 直至扣满为止;

  5、甲方不提供工作中的任何运输工具,乙方必须自己解决工作中的运输工具;

  6、甲方与乙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自行承担路线承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支出:油费、路桥费、车辆维护修理费等与所承包相关的一切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只有在合作区域的经营权,没有转让或再合作的权利;

  2、甲方与乙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合作期间乙方必须承担所合作区域内的一切费用(包括所有坏账),并自负盈亏;

  3、乙方在合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否则甲方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并没收品牌保证金,对没有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的合作者甲方可无息返还品牌保证金; 4、客户下单必须通过甲方的统一下单热线 ,另外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提供的电话卡,该电话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解除协议时,乙方必须将电话卡归还给甲方;

  5、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操作要求,即在甲方规定的派送时效内完成所有的收派件,具体操作必须按照甲方收派件流程操作; 6、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网络管理要求进行各项业务活动,绝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违者愿意接受甲方相关规定的处理; 7、乙方不得隐瞒有关快件遗失或损坏、滞留情况,不得由改单、卖件、偷拿客户物品或擅自跨区域收派件等恶意行为,否则除赔偿所有损失外,另可对乙方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于连续两次恶意行为被甲方查获的,除按照上述标准处分外,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8、乙方必须每日按时交单、交款、欠款超过500元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每日按欠款的10%加收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甲方同意;

  9、快件必须规范操作,如果有违规[包括编错代码、贴错标签、无大头笔书写代码、地址电话不详、收取快捷网络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详见服务手册),收取易碎物品没有按规定提供包装,引起物品损坏等违规行为],甲方将严格按照快递网络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五、利润分配方式:

  乙方在自己区域(承包路线)每月业务总收入(该月所接运单运费的总金额)减去中转费(成本费)的余额,按甲方50%、乙方50%分配。

  六、其他协定:

  1、乙方运营的奖惩按甲方的网络管理规定执行。若乙方涉嫌刑事犯罪,甲方将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也终止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2、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关系并经甲方同意;

  (2)乙方未履行所签订协议条款致使条款无法实现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网络管理规定的;

  (4)乙方必须统一使用委托单及包装袋等甲方规定的物料,并以现金的形式向甲方购买,不得使用其他网络的委托单,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甲方从本公司发展需要,如乙方业务量递增额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可在乙方所服务区域增加收派员,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6)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7)形式或企业内部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8)乙方长期没有参与经营甲方业务,只雇佣其他人员顶替的。

  七、有关本协议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正式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合作号码:

  篇二:共同投资经营合作协议书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a: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b: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c: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d: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经营班子(a、b、c、d)

  为共同发展,股东a、b、c、d在设立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决定同时聘请以a为主组建的经营班子营运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和经营班子

共同投资合同11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共同投资合同1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受让30%投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方式,共同出资为人民币,其中甲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占总额的。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以投资总额的多少为限,对出资形成的股份及物资为其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如转让后,投资人按其比例取得财产。

  四、事务执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甲方有权参与管理)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股份及出资额,投资人不得随意从事抽回出资额。

  五、出资人要私用共同物资或财产时,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才能使用,包括公司证件及印章等,如未对方同意,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14

  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____________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资合作协议15

  甲方: 住所: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身份证号:

  丙方: 住所:身份证号:

  丁方: 住所:身份证号: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进行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情况简要描述:(项目名称 投资地点 等)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丁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的指定账户: 。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该项目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财产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事务执行和财务管理

  1. 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1)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事务执行人,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项目的日常事务。

  (2)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财务管理人,管理共同出资的财产及投资所产生的孳息收益。

  (只是笼统的规定一下,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加上)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方(事务执行人)和方(财务管理人)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方作为事务执行人,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重大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约定而给其他共同投资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或 方管理财务情况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或暂停财务管理工作。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出资;

  (2)以上述出资对外出质;

  (3)以共同投资的项目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处分该共同投资项目的不动产;

  (5)更换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事务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财产;

  2.共同投资人在该项目运营后年内,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如果该项目最终无法成功运营,对为该项目的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各出资人应按时缴纳出资,不按期出资的,按照元/天向其他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不按期出资给该项目发起或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其他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出资延期2个月、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除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其他守约方支付预计出资额 %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共同投资合同13

  甲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约地点:

  一、概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伙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合伙经营范围

  三、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大写元)。乙方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双方出资合计 元(大写 元),为双方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任一方支配时,需经另一方同意。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甲方享有 %盈余,乙方享有 %盈余。债务承担:由双方合伙经营产生的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甲方承担 %债务,乙方承担 %债务。

  五、入伙、退伙与出资转让

  入伙:承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退货:不可在合伙不利时要求退伙;任一方若退伙,应在月之前,应告知另一方,且经另一方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但需经另一方同意。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并且必须承认本合同,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六、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合伙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②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③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④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甲乙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八、纠纷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未尽事宜,本着共图发展的目标,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并进行补充、完善。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投资合同14

  转让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代表:

  1、姓名: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姓名: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姓名: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劳服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___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xx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股权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_____________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_____________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_____________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_____________公司现股权结构

  1-1_____________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附件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_____________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_____________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_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第二条乙方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_____________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_____________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_____________

  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_____________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_____________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_____________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_____________万元,即注册商标由____________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____%给付甲方。本股权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___%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___%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_____________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_____________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___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清产核资文件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_____________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__________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条_____________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_____________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___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_____________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权利交割

  第九条税收负担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补充、修改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证照):

  1、双方签订《股权意向合同书》;

  2、___________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3、税务登记证;

  4、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附则

  13-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1:姓名: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____

  4:姓名:_____________

  5:姓名: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同投资合同15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发廊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发廊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发廊,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发廊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专业美发沙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甲方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工资为底薪一千 元加公司业绩百分之五为经营管理策划待遇。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甲(姓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人:乙(姓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合伙人:丙(姓名)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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