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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的合同

时间:2024-08-27 18:08:37 合同 我要投稿

保管的合同15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管的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管的合同15篇

保管的合同1

  甲方(存货方):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货物保管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面粉加工设备

  2、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甲方存放货物的清单。

  第二条 、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物验收

  1、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按规定的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验收期限:3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保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双方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保管方法

  1、双方约定的保管方法,乙方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乙方为保护甲方利益前提下可以改变约定的保管方法,但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2、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六条 、保管费用

  1、保管费用每月人民币______元(含税价),不足一个月按实际保管天数计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管费用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2、保管费用每满__年时,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3、乙方将甲方应支付的保管费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后,七日内甲方将应支付的保管费支付给乙方。

  4、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于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负有告知义务。

  2、XX、XX、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交付保管物的,乙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乙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乙方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司法机关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乙方应当履行向甲方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保管期间届满或者甲方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乙方应当将原物归还甲方。

  第九条 、保管合同的解除

  1、甲方需要提取保管物的,随时有权通知乙方提取保管物,甲方提取保管物后,合同自动解除。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之日止。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管的合同2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

  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民法典》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保管的合同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货物入库

  第九条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

  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钢材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约地:

  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保管的合同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

  二、保管场所_________。

  三、保管方法________。

  四、保管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_%;

  2.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_________;

  4.保管费用一律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六、保管物的交付

  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七、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八、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九、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十、保管责任

  1.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保管人负赔偿责任;

  2.寄存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寄存人承担责任。

  十一、声明及保证

  (一)保管人:

  1.保管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保管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保管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保管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保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寄存人:

  1.寄存人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寄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寄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寄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寄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四、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七、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

  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_______ 寄存人(盖章):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保管的合同5

  甲方(车主或被保管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车辆保管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管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________,型号为________,车辆号为________,汽车购买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协议日)为________公里。

  第三条 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四条 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五条 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________天内交一次,协议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条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________天内末交清车辆保管费,协议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被偷和被损坏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 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________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________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 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①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①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停车场;

  ②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③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①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保管费,则乙方可不负保管义务。甲方应按乙方已保管天数支付保管费。

  ② 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的责任

  ①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则应退还保管费给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为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② 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车辆保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

  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 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② 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二十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通知

  1.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X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二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管的合同6

  保管人(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仓储保管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提供位于仓库号仓平方米的仓位由乙方储存使用。?

  第二条仓储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2.1乙方按照元/平方米仓储费价格标准计算每月元仓储费支付给甲方。

  2.2存储期间,因仓储物的存放致使该仓位和附属设施发生的必要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如甲方代垫的水、电、维修等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2.3仓储费按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季/年)日前,由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 2.4其他费用按月结算,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前。

  第三条仓储押金元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第一次交纳仓储费时一次性交纳,如乙方出现违约违规行为扣除时,乙方应及时补足规定的押金数额。本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无违约违规行为时,甲方如数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因甲方对乙方仓储物存放的仓库(库位)的周边管理不利,造成乙方仓储物的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仓储物存放库位周边的第三方库位的仓储物和仓储管理不当造成乙方库位仓储物的损毁,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

  4.1.2在货物存储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仓库损毁,致使乙方的仓储物不能正常存放,甲方应迅速对仓库进行维修。如果仓库损坏严重,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确实无法正常存放保管,本合同终止执行。租金按实际保管天数计算。

  4.1.3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提供服务,造成保管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2乙方责任

  4.2.1按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仓储范围内的仓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

  4.2.2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同时交纳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每天欠费总额的1%滞纳金。

  4.2.3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超过约定储存量储存的,乙方除交纳仓储费外,还应向甲方方偿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

  4.2.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保管技术资料和参数要求,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4.2.5乙方隐瞒仓储物自身的缺陷,导致存放期间发生损坏或者乙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乙方负责。

  4.2.6因仓储保管物的性质或瑕疵给甲方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2.7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搬走其所有的仓储物资,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仓储物资不能如期搬出的,乙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仓储费外,并应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4.2.8仓储期间,乙方应遵守执行甲方关于仓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负责仓库或仓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门前三包、综合管理(含货物进、出、存)等,并承担因乙方执行不当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

  4.2.9仓储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货物自燃等损毁,其责任有乙方自负。

  4.2.10负责存储物的财产保险。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续签

  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1.1乙方在仓储物仓库或仓位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仓位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1.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达30天的。

  5.1.3甲方对仓储地块进行整体性的房地产开发、改建、扩建需要拆迁时,甲方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按实际保管日收取仓储保管费。甲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5.2.1甲方提供的仓库或仓位因质量问题(合同签订时的现状除外)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仓储物的存放,致使乙方另行寻找仓库或仓位存储货物的。

  5.2.2因拆迁、马路扩建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存放货物,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

  5.3除上述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和未到期的仓储费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5.4仓储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存放仓储物的,可提前6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需续签仓储保管合同。

  5.5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仓储存放权。

  第六条在仓储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提供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在不能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限期要求将仓储的货物搬走,倘乙方拒绝或不能搬走,逾期不搬走的,甲方有权将仓储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仓储物拍卖其所得资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仓储费和甲方为仓储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搬走仓储物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乙方或其他应得方。

  第九条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甲方损失在未获得赔偿前,甲方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仓储期间经双方约定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条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库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北海博深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保管的合同7

  甲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二、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三、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四、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六、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 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七、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八、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九、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3.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 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 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十、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其他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保管的合同8

  存货方:xxxx

  地址:xx邮码:xx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保管方:xxxx

  地址:xx邮码:xx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xx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保管方:xxxx

  代表人:xx

  xx年xx月xx日

  存货方:xxxx

  代表人:xx

  xx年xx月xx日

保管的合同9

  寄存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保管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房屋内,双方并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_______号房屋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商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前条保管物以_______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保管物可自由进出搬运,但若因而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之责。

  第四条

  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

  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合同,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寄存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保管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保管的合同10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2、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三、争议解决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保管的合同11

  寄存人(简称甲方)

  保管人(简称乙方)

  兹为 保管,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因迁往 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点交与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 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害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件寄托保管为无报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名目的补偿。

  第五条 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 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 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 (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 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第九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保管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保管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纵不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得请求甲方偿还。

  第十一条 保管物的返还应在该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

  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悉依合同法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由甲乙双方同意以 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所称动产目录。

  (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保管的合同1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瑕疵

  保管费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十三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_________________)时成立。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管 人

  保管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

  寄 存 人

  寄存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保管的合同13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第一条 保管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瑕疵

  保管费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保管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条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条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保管的合同14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有模具款交给乙方保管并用于生产。

  序号

  模具名称

  单位

  数量

  模具规格

  模具制作费用

  二、保管期限:

  自模具交接之日起,至甲方拿回模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止。

  三、保管细则条款:

  1、甲方将该模具交给乙方保管期间,乙方只有接到甲方订单后方可按单生产,交予甲方。乙方不得私自使用该模具生产交予其它客户,否则,每生产一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2、该模具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模具转让、转租、复制交予第三者生产或作为其它任何之使用。如有上述情况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费用。

  3、乙方自接管模具之日起,须负责模具的一切保管及维护责任。

  4、该模具如甲方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的`立即把完好无损的模具交与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包括多余存货要求甲方购买)。

  四、以上两套模具生产累计满1万套,退回模具费。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交接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若双方交接签字者离职,本协议书仍然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保管的合同15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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