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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合同

时间:2024-10-03 14:52:51 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承租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租合同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承租合同四篇

承租合同 篇1

  出租人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

  二、有权决定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出租。

  三、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

  四、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有权责成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有提前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知识:承租人违反规定的行为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租赁物转租、转让、转借或是与他人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租赁物结构或改变用途(拆改结构有可能造成租赁物损坏,改变用途则是违约行为);

  3、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4、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的租赁物;

  6、法律、法规规定要以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有

  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有权占有、使用租赁物;

  违约赔偿

  对出租人违约(没按约定提供租赁物)行为,或因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的租赁物所有人依然有效。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并事先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在租赁期内,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承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

  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使用细则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瑕疵通知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租合同 篇2

  出租方(个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联系方式:

  出租方(单位):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联系方式:

  承租方(个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联系方式:

  承租方(单位):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邮编: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本合同所指房屋为市区(县) 路(街) 号。 房屋建筑(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户型为 ,建筑结构为。

  第二条 房屋所有权保证

  出租方保证合法、完整的拥有本房屋所有权或出租权。出租方保证本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未设置任何担保、抵押;未涉及任何捐赠。

  第三条 房屋适用保证

  出租方保证本房屋在交付承租方使用时,除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居住条件和有关行业要求标准外,还应达到以下使用标准:

  1. 水、电可安全顺畅使用;

  2. 有线电视可安全顺畅使用;

  3. 宽带网线可安全顺畅使用;

  4. 电梯可安全顺畅使用;

  5. 垃圾清运可顺畅运送。

  在房屋出租期间,出租方保证上述居住条件和使用标准能够持续运作。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出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按本合同要求将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五条 租金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租金的交付

  承租方应于实际租赁一月后,于第二月的首个星期内交付首月租金。此后每月租金的交付按此顺延。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若实际租赁期的末月有实际租赁天数不足月情况发生,则按当月天数与实租天数的比例折算当月租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

  房屋应于双方共同签订合同当日交付承租方使用。双方在出租方准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交付清单上签字。出租方应同时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电气线路图、房屋水路线路图等能够确保承租方房屋安全顺畅使用的必要文件、资料。

  第八条 提前退租

  承租方有权提前退租。退租应提前3日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 租期延长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若无承租方的书面通知表示相反意见,则本合同自动延期。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条 房屋装修

  租期届满或退租时,若承租方已进行过房屋装修,出租方应偿付承租方适当的的'装修款项。具体数额为装修剩余价值(按5年折旧完毕计算)的50%。

  第十一条 房屋维修和状态保持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3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非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的房屋维修和相关费用由出租方负责。

  租赁期间的房屋虫害防治、防火安全和防疫要求等由出租方负责。

  租赁期间的市政广告、美化要求等市政要求由出租方负责。

  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二条 房屋转租

  在按期足额缴纳租金条件下,承租方有权转租房屋或寻求合租者,事先无需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十三条 租赁的传承

  承租方有同住者的,承租方失踪、下落不明、死亡或长期外出情况下,租赁关系继续有效,除非承租方的同住者明确拒绝延续合同。

  第十四条 房屋灭失风险

  租赁期间,房屋由于非承租方原因灭失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相当于2个月租金数额的补偿金。

  第十五条 优先承租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均应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指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其他法定违约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20%。

  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和因违约而导致对方预期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不能被认为是对本条款项下全部文字含义的精确限定或外延限定。

  对本合同文字的解释应仅限于其字面含义。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可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一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承租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承租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拥有合法出租权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租赁房屋位于房屋,建筑(使用)面积 平方米,包括:

  第2条 基本条件

  2.1甲方须保证该房屋切实拥有合法出租权,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并保证出租房屋符合作为乙方物流收货及相关业务的使用需要。

  2.2在未取得乙方同意前,甲方不得将甲方产权的其他部分用作工业用途,及出租或出售给任何其他经营业态与乙方冲突的行业。

  2.3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承租房屋门头及外墙面延续甲方合法的使用权部分由乙方承租范围,供乙方装设招牌、标记、商号和指引系统等使用,但相关的审批登记和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4甲方保证出租房屋在出租期间符合消防要求。

  2.5保障乙方人员、车辆24小时通行,和物流车辆、办公车辆的停放.

  第3条 租期

  3.1租期为,从 年月 日开始,至 年月 日结束。

  3.2续租: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条件由双方另行通过友好协商决定。

  3.3合同终止日,乙方应将房屋清理干净交还甲方,乙方可拆走房屋内所有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及其他可移动物品。

  第4条 租金和支付方式

  租金为元/年,支付方式为:,甲方应出具收款发票,因收款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5条 其他费用

  5.1乙方租赁范围内的水、电、暖等能源实际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承担租赁期内使用租赁标的物经营行为而发生的由政府职能或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

  5.2缴费方式为:

  第6条 房屋交付

  6.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于年 月日之前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对房内财产进行移交登记; 若因房屋交付前具有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 甲方交付的房屋及水、电、暖等设施具备可使用状态,且均已经安装分表,能够单独计量。

  第7条 房屋改造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增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在不危及房屋的结构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商业形象和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或增添附属设备、设施,但房屋的结构改造需要另行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房屋损坏,第三人伤害及相关部门因改造房屋所做的处罚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相应损失。

  7.2乙方增添的附属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归乙方,并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保养。

  第8条:转租和联营

  乙方有权将部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或与他人联合经营,乙方转租他人经营的项目必须合法,因此发生的纠纷、损失处罚由乙方承担。

  第9条: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

  乙方保证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甲方应在交付房屋时保证房屋内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消防设施等的线路和管道设施及房屋主体结构等)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期间房屋的正常管理和维护由甲方负担。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如因房屋产权及相关因素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乙方所有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 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赔偿年租金20%的违约金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3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租金,每延期一日,按年租金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

  10.4乙方在承租期内造成的房屋和甲方移交财产的非正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11条:乙方经营期间给任何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12条:因政府规定需对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可依法向拆迁人主张其应得权利,但乙方不得影响甲方及时获得拆迁补偿。自拆迁公告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履行。

  第13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法定事由,政策性原因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退还未履行合同期间的全部租金。

  第14条:甲方应保证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权的排他权,如因此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15条: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在六个月的期间在甲方所在地适当的地点标记乙方经营场所变动的信息。

  第16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1.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乙方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注意:需要保证产权证和甲方身份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有甲方有权出租的证明。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合同 篇4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5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_________________(“租客”)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就拟承租本协议附表1所列物业(“物业”)一事委任__________________[“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代理。本协议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建议有效期不应超过3个月。)

  2。代理关系及代理责任

  代理与租客同意:

  (a)代理与租客之间就物业而有的代理关系属本协议附表1第4栏所指明的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关系;

  (b)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有关业主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2内所列的责任。

  3。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租客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1、3及5内(4)。

  4。物业资料

  代理须就物业向租客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a)如属单边代理的关系,该等表格须向各别业主的持牌地产代理取得;

  (b)如属双边代理的关系,或在业主并没有持牌地产代理代表的情况下,该等表格须由代理填妥和签署,

  但如租客明确表示放弃收取任何该 等表格的权利,则代理无须提供有关表格。

  5。代理须披露权益

  (a)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有□?没有□(8)

  (b)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4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租客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6。租客的确认

  租客确认他已:

  (a)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收取本协议第4条规定提供的而租客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收取的所有有关的出租资料表格。

  7。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8。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

  租客的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适用的话)

  如租客是一间公司,请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客的商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 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的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租客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物业

  物业视察日期(如租客同意不视察物业,请指明)租客放弃收取出租资料表格的权利(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代理关系(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号,并删去不适用者)业主所须支付的佣金(如适用的话)的数额或收费率租客所须支付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租客的签署*

  (a)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b)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c)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d)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e)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f)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g)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h)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i)是□否□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租客必须就所列的每项物业分别签署。

  附表2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a)为租客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b)因应租客的要求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c)进行商议,并按租客的指示向物业的业主提交所有要约;及

  (d)协助租 客与业主就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3租客须支付的佣金

  1。除本附表第2及5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业主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佣金。

  2。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租客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租客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租客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租客。

  3。如租客与业主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如代理为承租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目的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租客无须向该等其它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5。除本附表第2、3及4条另有规定外,如租客或租客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经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内(不论是否透过代理),与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的业主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租客须就代理就有关物业而提供的服务向代理支付佣金。

  附表4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5条,就一项或多于一项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5注释

  (1)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单边代理—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

  双边代理—指代理既为租客亦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只为租客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本协议附表1所列某项物业的业主行事。

  (4)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租客与代理商议。

  (5)指明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大股东—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 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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