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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合同

时间:2024-10-19 18:55:53 合同 我要投稿

承诺合同集锦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承诺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承诺合同集锦5篇

承诺合同 篇1

  承诺合同书(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承诺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商务楼B座622室

  邮政编码:210016

  电话号码:025-84664038

  被承诺人: 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

  邮政编码: 100020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诺人的资格 :

  1、承诺人是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合法续存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承诺人的经营活动没有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

  3、承诺人的经营活动不会对被承诺方构成欺诈和侵犯;

  4、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承诺人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第二条 本合同所规范的行为为:

  1、借助因特网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2、邮购;

  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之货品总价为人民币4298元。其产品规格如下附表:

  第四条 承诺人针对其所售货品承担下列义务:

  1、货品包装:

  提供爱瀛金网宝盒壹件

  2、随货同行:

  提供鉴定证书原件壹份

  提供承诺合同书壹份

  3、运输及保险:

  提供免费EMS保价快递

  4、发运期限:

  收到货款24小时内

  5、退货(款):

  承诺在货品发出之后三十日内接受无理由退货(款)

  6、货品质保期:

  终身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承诺人对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原价贰倍赔偿。

  2、承诺人对于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所造成的道德问题按照原价拾倍赔偿。

  第六条 时间戳:

  1、本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2、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合同订立地为南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盖章: 被承诺人签字盖章:

  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诺合同 篇2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关于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缴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承诺的条件: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承诺迟到的效力。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

  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③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承诺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a.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承诺合同 篇3

  参加项目工程的劳务施工,为了切实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违规问题,既:现场安全、工程质量、民工上访、文明施工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愿以本《承诺书》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制度,在安全工作中,始终做到自警、自省,警钟长鸣,把安全生产、生产安全的理念贯穿到整个生产经营全过程,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如出现安全伤亡事故,本人愿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

  2、严把质量关,确保创建用户满意工程,树立用户至上,质量第一。如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一切损失并接受公司处罚。

  3、接受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优质高效地完成好所承担的工程施工任务。确保民工不上访,如出现民工上访事件,承诺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关系,并扣罚本合同额的20%作为罚款,坚决取缔承诺人队伍,

  4、在现场文明工地建设上,通过提高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促进文明工地建设,保证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特此承诺。

  承诺人:年月日

  承诺书(劳务合同)

  重庆***********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与贵司通过长期的业务往来,建立了良好的劳务合同关系,为了规范双方的管理和保持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本人特向贵司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贵司劳务工程履约及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规定,即:本人明确地知道,向贵司支付合同履约及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打入贵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必须以盖有贵司财务章的收据为缴纳履约及质保金的依据,除此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候出具的收条、收据等均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本人缴纳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贵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保证金或保证金性质的变相借款由本人向收款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

  2、本人在结算劳务工程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贵司的财务制度及付款规定、程序办理。贵司根据本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本人在相应劳务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贵司开具结帐申请单,并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亲自签署本人姓名,再由该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工单、结帐单,开票员根据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结帐申请单、结帐单再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若本人从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90日未按贵司财务制度完善上述结算凭证的审批及挂账手续,则视为我本人放弃收取该工程款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3、本人在承包本单项劳务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必须结帐,否则视为本人放弃结帐,超过3个月后结帐的,贵司可以不予认可。`

  4、本人明确地知道,贵司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贵司或贵司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本人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贵司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贵司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包括相应劳务的人工费、辅材费、安全责任及意外伤害保险、劳保及防护用品、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的各种工资、税金、高温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节假日加班、夜班、赶工补贴、自备工具用具费、医疗费、差旅费、外来劳动力就业证费、岗位培训费及质量优良奖、安全无伤亡事故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及完成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其他所有费用。相应劳务结算价款均为一次性包干,本人不应再要求贵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本人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每月30日前向贵司提供有其工人领款签字的`工资表(工资表必须包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否则贵司有权扣减劳务款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且贵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7、本人应加强对雇佣民工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若发生争议,本人必须正确引导民工依法解决,坚决制止民工采用爬塔吊、围攻办公室、围堵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方式威胁、恐吓贵司及贵司管理人员。如民工发生上述行为,给贵司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与民工承担连带责任,除赔偿贵司损失外,还应承担支付贵司5万元违约金。

  8、本人及本人雇佣民工在贵司从事劳务作业期间,因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的伤残病死,由本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贵司无关。

  9、若本人不将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贵司作好准备或因未做好计划通知等,所带来的损失、停工均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影响了其它工种进行正常施工,也由本人负责赔偿。在施工过程中,贵司有权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另行分包约定由本人承包的任何工作内容,并直接向实际承接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付款事宜,且本人无条件同意贵司从本人劳务工程款项里扣除实际产生的相应费用。

  特此承诺

  附件:

  1、结帐申请单:

  2、工单

  3、结帐单:

  4、内部结算付款凭证:

  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

承诺合同 篇4

  企业名称(甲方):职工姓名(乙方):

  甲乙双方于20xxx年11 月1 日订立了为期壹年的劳动合同,现经甲方提出,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南宁市青秀区劳动人事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 月 日

承诺合同 篇5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孙某与20xx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承诺书。孙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每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月20日,孙某以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同月25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离开公司,20xx年3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xx年2月到12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处以一份由孙某于20xx年4月1日书写的《声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孙某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劳动合同文本,由于孙某原因不愿意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声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某公司据此以孙某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请求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承诺书》。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方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是错在劳动者。因此孙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而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单位应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应当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强调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过错,没有区分是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以孙某“声明”为依据,规避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并非为考虑因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即单方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金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此权利而导致的劳动关系在未签劳动合同下进行的不良后果时,应有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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