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范文
当前位置:聘大网>职场范文>合同>公司股东合同

公司股东合同

时间:2023-05-01 15:15:01 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股东合同六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股东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股东合同六篇

公司股东合同 篇1

  论文摘要:揭开公司面纱”是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修正和维护,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性,其股东作为公司的意志机关与公司人格更容易发生混同。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本质基于人格混同,包括顺向和逆向的混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可依循“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和逻辑予以分析并判断,以实现矫正的公平。

  论文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股东,人格混同,合同效力

  一、“揭开公司面纱”简述

  公司是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从中世纪的萌芽演变成当今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态,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它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的一切后果,参与诉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在出资的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这种制度安排,经过历史的检验生存下来,对整个资本主义发展以及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在漫长的发展与实践中,产生了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普遍问题。

  在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起来的“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独立法人理论的例外。其是指当公司或股东以有限责任为掩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法律要求股东而非公司来承担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此时,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将被否定,遮在公司头上的有限责任面纱被揭去,公司背后的股东将被显露出来承担责任。可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故此种制度又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

  独立法人理论是构建公司的基础,“揭开公司面纱”从1905年的美国判例首次出现至今只有百年历史,作为例外规定只适用于个案。而在我国,后发的制度设计优势避免了发达国家在放纵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方面的弯路。在无心之际,20xx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早已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①]在我国20xx年《公司法》修订中,引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既源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法的判例与学说,又超越这些判例与学说。《公司法》第20条将揭开面纱规则通过成文法确立其原则规定,成为世界立法的一大创举。

  二、一人公司的特性与本质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从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获得肯定。[②]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最早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发生变化,由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转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本质理念提出了挑战。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把“社团性”作为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根据本国商事法律的规定,将公司的本质概括为社团法人。但是,从公司的实质看,公司之成为公司,是因为它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与社团性无关。“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应强调其公司独立于出资人。这就是它的本质。这种公司本质论可以表现不同公司的共同性,略去公司现象的个别属性。同时,也强调了公司法人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即使一人公司,其公司与出资人也必须相互独立。”[③]

  一人公司并不违反公司的这一本质。但由于其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性,其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公司容易被股东控制,二者的人格非常容易混同,股东可利用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对一人公司多有专门的规定,以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本质。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正是为了保障公司人格的.独立,区别股东与公司人格,对其作了严格的规制:在第三节第58条到64条专门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的规定,主要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包括:(1)对一人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2)一人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4)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第64条规定,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正是对一人公司“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

  三、从案例看一人公司与股东人格的逆向混同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的本质实为其独立存在的人格,不与股东人格混淆。但公司毕竟不同于个人,公司意志的形成仍然由股东的意志构成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意志机关是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其意志是通过民主集中的股东会决议来体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的规定均体现这一思想,这也是公司的实质结构特征。正因如此,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优势控制股东会,也即控制了公司意志,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现实基础。此时,“揭开公司面纱”对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作出了风险规制和保障第三人的制度。但我们通常所指的人格混同都是“名为公司实为股东”时的情形。但既然股东与公司二者人格混同为一体,也就可能出现“名为股东实为公司”之情形,在实际中可表现为股东与第三人交易是否约束公司的问题,笔者将此种情况称为人格逆向混同。

  如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例: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成立了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工商登记,A、B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B公司成立后与C公司签订了一项目合作合同,后A公司与C公司对该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和C公司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中B公司和C公司的一些具体事项。现在合同履行中C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合同,B公司则以补充协议是A公司所签,应由A公司承担,对其无效为由拒绝按补充协议履行。遂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在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对一人公司发生效力,即当股东与公司人格逆向混同时能否倒过来揭开两者之间的面纱,由盖着面纱的公司来承担股东的行为后果呢。对此,《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人股东与其公司人格意志的关系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来分析。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其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不设股东会,公司的意志机关就是这唯一的股东,一人股东的决议即为公司股东会议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的意志根本无法脱离该股东而独立存在,可以说公司的意志和个人的意志经常是重叠的。新《公司法》第62条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其目的就是将这些重要决定予以公示,以便于交易相对人查询、辨别。

  股东签字备案的决定当然代表了公司意志,如果股东以自己名义对外性外同时也签字备案置于公司,那该行为实为公司人格所作,对公司有效,第三人应向公司要求履行。但现实中股东往往因种种原因并未严格遵照履行这一规定,股东对交易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两种不同人格的意思表示的可能。对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因为股东没有按照62条的规定就认为该意思只是股东个人人格而非公司人格所作,应结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本质来看。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法理基础为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民商法的基本法律准则。[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正是“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失衡的利益体系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的实现”[⑤]。“人格否认”一词的终极意义在于视股东与公司为一体,让两者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责任,使因股东权利滥用所致债权人的损失得以赔偿或补偿,法律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应该是恢复矫正或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

  因此,从“揭开公司面纱”的逆向来思考,当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时,如果债权人主张,也可以让公司履行或承担其面纱背后的控制股东所应履行或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说,不论是是公司与股东人格顺向的混同还是逆向的混同,都应该将被面纱所遮盖的公司与股东都放在这种利益矫正机制下,判断此时到底表示的是哪一个人格的意志,再来判断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

  四、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其合同主体发生效力。但是当其主体可能与其他人的人格混同时,为了矫正失衡的利益,其事后救济方式可能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表现代理、隐名代理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等都体现了这种立法与实践的精神。依循上述法理与逻辑,我们可以判断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该一人公司是否有效力。根据所签合同具体情况,可分为无效与有效两种情形:

  (一)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内容为非公司事务或者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此时,尽管该一人股东可作为是公司意思机关,但其行为表现出其在签订合同时并非是以公司意思机关的身份行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此行为的后果应由股东自身承担,该合同对一人公司不发生效力,一人公司不受其约束,不必履行该合同。当然,此时若股东无法履行,第三人追究股东自身的责任,若股东不足以承担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主张通过执行其对一人公司股权的价值来补偿其利益损失。在实务中还可表现为关联交易、或恶意逃债等,也为法律所规制,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等予以救济。

  (二)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内容是为公司事务、或者为公司的利益、或事实上公司已经履行或享有利益。

  1、如果股东为自然人,该合同对一人公司发生效力。若该股东也是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可直接要求公司履行。因此,对于本文中的案例,笔者认为B公司与C公司签有合作合同,A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处理B公司事务的后续行为,并非为损害B公司利益。其是名为A公司实为B公司的最高意志机关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B公司有效。如果C公司要求B公司按约履行,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这种观点也与实践中判断公司成立前的“准人格”意志代表者发起人对外行为的效力的法理相似。大多学者的意见,以及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意见都承认在某些条件下,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要求公司承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追认发起人行为或该行为的利益归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债权人一经选定被告后,不得再行变更。”

  五、结论

  “揭开公司面纱”是基于公司与股东人格可能混同,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它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对失衡利益的矫正。基于这种法理基础和逻辑,笔者认为,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当一人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实际体现为公司人格的意思时,我们可以反过来给股东盖上公司的面纱,肯定股东所代表的公司法人人格,认定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从而实现矫正的公平。

  注释:

  [①]刘俊海《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②]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M],公司法翻译小组译,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

  [③]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中国民商法律网,20xx年7月8日,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516

  [④]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中国法学,20xx,(2)

  [⑤]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中)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人民法院报,20xx年11月28日,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557

公司股东合同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加盟店中文名称: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第三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西餐、中式快餐、冷热饮料制售。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

  第六条:公司投资资本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_ %; 出资额:_________,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资额:_________ ,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__%;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一)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___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额汇至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第一次次资金到位后____日内或双方协定本店之营运日前____日,按投资比例该投资预算之总投资____%金 额汇入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 店。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十五条:聘请甲方对其经营成果进行月度核算,并根据具体经营业绩情况,向出资方收取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给予经营成效奖励,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并 支付:

  (一)甲方每月纯利润的____%作为甲方的经营管理费用;

  (二)当本店的纯利润在____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时,甲方除了收取当月利润____%的经营管理费用外,超出金额按利润____%作为经营成效 奖励给甲方;

  (三)经营管理费用计入当月份之营运成本。

  第十六: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本店店长及甲方短期督导人员享有本店免费住宿。

  第十九条: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日期:

  签章: 日期:

公司股东合同 篇3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 %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元,实缴注册资本 元,协议签订当时 公司基本账户余额: 元)以 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 元。

  第三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四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公司、公证处各执 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股东合同 篇4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 年__ 月__ 日至_____ 年__ 月__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上述借款月利率为2%,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一个月按30天换算)。

  第四条 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支付利息时,甲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的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自生效后,如须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章确认。

  借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经乙方请求,如甲方同意续借前述借款,则本协议依照原计息方式自动延期一年。

  本协议自乙方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终止。

  第六条 其他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司股东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本着为加快中国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发展步伐,,为广大学校提供优秀的软件产品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宗旨,就乙方作为甲方正式授权的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的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区域和销售任务

  1、甲方授权乙方为长沙市金思维科技有限公司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 地区的(普通代理 / 核心代理 / 总代理)。

  2、乙方全年的销售任务为 万元。

  3、乙方首次提货金额不能少于万元。

  二、代理期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如双方对合作满意,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继续合作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定代理合同,另行签定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三、销售方式和价格

  1、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格体系可以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销售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

  2、乙方的提货折扣为 _折。

  3、乙方每季度提货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否则按降级处理

  四、累计返点办法

  1、乙方累计提货金额到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 _____ 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2、乙方累计提货款额达到 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 _____ 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3、乙方累计提货款额达到_万元时,甲方将差额返还给乙方,乙方以前的整体提货折扣变为 _____折,乙方以后提货也可享受此折扣。

  4、以上累计返点的时限为1年。若乙方在1年内升至上一级别(即提货款总额达到第四条第1、2、3款中所提及的金额要求),则按本年度累计销售额给予差价返点。若在1年之后升至上一级别,则不能享受原累计销售额的差价返点。

  5、累计返点金额在乙方下一次进货时从货款中扣除。

  6、乙方每次提货金额不得少于 _万元,否则将不能按目前级别代理提货折扣计算,只能按下一级别代理提货折扣计算。

  五、市场的支持和奖励

  1、甲方将给予乙方按提货累计金额的 %的市场费用,以作为对代理商开拓当地市场的支持。乙方做市场活动或广告之前须将市场方案报甲方备案,事后凭发票的复印件和广告的原件到甲方报销,甲方以产品形式兑现。乙方不做广告或市场活动则不能享受甲方市场支持费用。

  2、若乙方完成全年销售任务,甲方将给予乙方按提货累计金额的 %的年终奖励。甲方将于每年1月进行年终结算,并将年终奖励以产品形式兑现。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每年提供对乙方销售和技术人员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与培训地点由甲方统一安排。若甲方安排全国统一的集中培训,则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不超过2名)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该费用从下次货款中扣除。

  2、以上政策只针对核心代理和总代理,普通代理不享受此项权利。

  3、甲方为乙方及时的提供最新的产品培训教材。

  4、甲方为乙方提供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相关宣传资料。原则上金思维按提货套数给代理商配备演示光盘和配套彩页。若有重大活动需要此方面的支持,乙方需打报告申请额外支持。

  5、甲方有义务就乙方提出的技术问题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方式进行指导、解答。

  6、甲方协助乙方在当地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的树立。

  5、甲方负责按时备货、验货、向乙方发货,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确属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免费更换。

  6、乙方作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侵犯及盗版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7、甲方认证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经综合考核后,若考核不合格,则金思维科技公司将与代理商进行充分沟通,并帮助代理商进行改进;若乙方一直没有改进,甲方保留对乙方降级的权利。

  8、甲方软件价格变动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协议要求及时向甲方支付货款,完成本协议的`经营指标。

  2、积极拓展当地市场,做到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的销售覆盖其所辖的地区,积极发展下一级经销商。

  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销售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不得降价或提价销售(零售价不得低于88折/套,展会价格不得低于85折/套,批发价不得低于______折/套)。如违反上述价格体系,将对代理处以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4、协助甲方在当地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的树立。

  5、全面负责当地用户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工作,包括甲乙双方发展的用户。

  6、积极协助甲方软件升级,积极提供用户对产品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7、乙方有责任搜集甲方产品在当地盗版的有关信息,提供有效线索,协助甲方打击盗版活动。

  8、乙方应及时提供最终用户名单,使甲方在乙方的配合下及时能给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八、订货、结算与退货:

  1、乙方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发货请求。

  2、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正式订单和电汇底单传真件后对乙方发货。

  3、乙方如未能按时付款,以每天订单货款的2‰罚金进行处罚。

  九、供货及运输方式:

  1、甲方最迟在收到乙方订单的5个工作日内发货。

  2、运输方式为乙方到甲方直接提货或采用邮寄方式,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保密条款

  金思维20xx图书系列软件产品的程序和相关文档以及甲方的销售计划、价格政策和市场策略均为甲方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乙方保证不泄露这些商业秘密,也不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

  乙方提供给甲方有关产品、市场的文件均为乙方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甲方保证不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也不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

  双方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制度,以保证职员不泄密。一旦发现对方的商业秘密有泄露的迹象,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尽可能地采取救济措施,使损失最小。

  在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向对方交还(或销毁)对方有关的全部资料及其备份并继续负有保密的义务,直到对方将其公开为止。

  十一、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十二、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仲裁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三、条款完整性

  甲、乙双方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合同,并同意: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代理合作事宜的所有合同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双方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合同加以变更。

  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修改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合同附件。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合同继续有效。

  十五、不可的抗力

  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故,将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合同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

  十六、标题

  合同的各条标题仅具有提示和注意的作用,不作扩大的解释。对于合同内容的一切解释均以标题下的正文为依据。

  十七、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就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 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签约人:签约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公司股东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条 :公司全称: 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地址:南昌市福州路69号

  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第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五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投资资本及出资人

  第六条 :公司投资资本为伍拾陆万元人民币,出资人出资额和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的基本情况为:甲方:xxx,住所地:东湖区渊明北路24号,出资额:贰拾捌万伍仟陆百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51%;

  乙方:xxx,住所地:南昌市红股中大道718号 出资额:贰拾柒万肆仟肆佰元整,占注册资本比例49%;

  第四章 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章 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

  第九条 :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双方于《投资预算》制订后_30_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_100%金额汇至南昌福膳食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条 :本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 店。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三个月份派利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三)、经营管理费用计入当月份之营运成本。

  第十五条 :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出资人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出资股东至本店享有买单原价七折优惠,本店店长及甲方短期督导人员享有本店免费住宿。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并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5月1日

【公司股东合同】相关文章:

公司股东合同03-06

公司股东借款合同02-11

公司股东协议04-13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04-06

公司股东合同15篇04-10

公司股东合同(15篇)04-11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02-22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15篇02-28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04-21

Copyright©1998-2023pind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