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电子合同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电子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子合同 篇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购销买卖电子合同
甲方与乙方下列物品的买卖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贰佰零肆万玖仟陆佰元整(小写:¥2049600.00元)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
按乙方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执行。
三、供货方式:
一次性或分批供货,甲方每批订货应提前一周以书面订单形式将所需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通知乙方,按乙方确认后的数量和交货日期履行。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运费承担:
1、交货地点:甲方公司地址:指定地点有变更请及时通知乙方。
2、运费由( 乙方 )方承担。
五、包装要求:按照乙方公司产品包装规范予以包装。
六、产品价格:
因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乙方需要对产品价格作必要调整时,应由甲、乙双方 协商确定。
七、产品的验收:
1. 保证质量,包退包换,若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未能达到本买卖电子合同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给予更换,并承担退货运费,乙方不承担甲方提出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所造成的产品经济损失。甲方在收到货后经过检测、检验,确认质量、数量完全符合
要求后方可入库。如甲方对乙方所发的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将不合格产品样品寄至乙方公司,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和样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未经检验使用的`,视为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
1,付款方式:电汇、现金。
2,付款期限及条件:甲方单月月结款应在次月10日前将全部货款结清。
3,乙方收款账号为: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九、违约责任:
本买卖电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自觉遵守,若一方违约,应向非违约方赔偿损失。
十、买卖电子合同纠纷的解决:
1、买卖电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买卖电子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卖电子合同法》执行。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若本买卖电子合同附有技术协议的,该技术协议作为本买卖电子合同的附件,是买卖电子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及双方在履行本买卖电子合同过程中的传真(对帐单、订单、往来信函),均为本买卖电子合同的补充,与本买卖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买卖电子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合同 篇2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1、 甲方将位于织里镇兴盛路四季淘宝城门头大型电子显示屏出租给乙方使用。
2、 租金为每年元(大写 ),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
3、 租赁期内该电子显示屏电费由乙方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
4、 如因不可抗拒原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电子显示屏损坏的,则由甲方负责维修。
5、 因行政审批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电子显示屏的,甲方承诺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6、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不播放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健康内容的'广告。如出现上述情况,则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
7、 四季淘宝城如需播放内部广告或者播放电视、电影时,经协
商播放时间段后,甲方可无偿使用。
8、 其它未定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电子合同 篇3
可信电子合同才是有效的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完成交易、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是由于目前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真正了解电子合同的人并不是很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就来搞清楚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订立电子合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要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网推出的MMEC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就是采用的可靠电子签名技术。
综上所述,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可信电子合同是指网上缔约双方在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采用可靠电子签名完成的缔约数据电文。可信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目前,买卖网是我国最具效力的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是可信电子合同应用技术方面的典型代表。其推出的MMEC可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国内唯一通过国家级验收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符合工信部、商务部等国家
标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电子合同 篇4
一、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概述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在国际组织规定及国际条约中通常没有被作为单独的概念提出来。比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就没有对电子消费合同进行专门的解释,而只在电子商务一章规定了消费者保护问题。不过,也有一些规定对此进行了表述,但表达方式有所不同,将之表述为“线上消费者保护”(OnlineConsumerProtection)。欧盟最早在1997年的《远程销售指令》中提到了类似的概念,但并未使用“跨境消费合同”一词,而是称之为“远程消费合同”(DistanceConsum?erContract)。远程消费合同是指,商家以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工具为媒介所缔结的远程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合同。20xx年10月25日,欧盟颁布了编号为20xx/83/EU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新指令。该指令延续了远程消费合同这一表述,并规定该合同是指消费者与商家无需同时在场,双方通过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方式缔结或履行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不过,远程消费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跨境电子消费合同。电子消费合同所利用的媒介应当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也即互联网方式,而远程消费合同所利用的媒介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只要以非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消费都属于远程消费合同的范畴,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电话购物。有学者提出,移动商务(MobileE-com?merce)不属于电子商务方式,笔者认为不妥,因为移动商务所采用的如果仍然是网络形式,那么也应当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二、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消费者保护的理论依据
在传统消费合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已经基本得到各国公认。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基于对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特别关爱。相对于传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其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对消费者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消费者议价能力(InequalityofBargainingPower)的保护,而相对于传统合同而言,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在议价能力上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1.交易过程中与卖家缺乏交流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由于其远程性,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流更加困难。尽管现在有电子邮件、聊天软件、视频软件等辅助交流工具,但与传统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买家无论在交易前、交易中还是交易后,与卖家的'交流都是不充分的。
2.对卖方及其产品(或服务)信息了解不足
在进行电子消费之前,消费者对卖方及其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了解只能通过网络方式。实践中,对所消费产品(或服务)的了解往往只能依赖网站上的文字描述和照片展示,对卖方信息也缺乏准确了解,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
3.消费者需要提前支付价款
传统消费是当场交易,而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需要提前支付价款,有的是提前支付全部价款,有的是提前支付部分价款。尽管不一定全部都是支付到卖方手里,但这对消费者而言都构成了一种额外的负担。
4.存在被第三方获得个人信息的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消费合同涉及物流和支付问题,因此与传统消费合同相比需要在很多环节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对消费者个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一旦被不法第三方获取和利用,将对消费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这也是跨境消费者合同需要实施消费者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TPP协定对未经同意的商业电子信息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说明TPP协定注意到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这也是TPP协定的一大亮点。
三、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保护
(一)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消费者保护现状
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诸多特殊风险,如对买到的商品不满意(因交易前无法亲自确认商品)、网络欺诈、退换货困难、交付风险等。尽管相对于传统消费合同,跨境电子消费合同面临以上风险,但其交易量依然增长很快。基于此,国际组织和国内立法对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也愈发重视。
1.国际法保护
(1)全球性国际组织。有关跨境电子消费合同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定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消费者保护类法;一种是电子商务类法。联合国早在1985年就通过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但该法施行时电子商务尚未普及,因此没有单独规定电子消费合同的相关消费者保护问题。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公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20xx年联合国通过了其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以上尽管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但并未提及消费者保护问题。最早关注跨境电子消费者保护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该组织于1999年12月通过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随后又陆续通过了《保护跨境消费者免受欺诈商业行为损害的指南》《消费者纠纷解决及救济意见书》《通信服务消费者保护及强化保护的政策指南》。
(2)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做得最完善的是欧盟(EU),特别是其对跨境电子消费者的保护。欧盟在出台了多部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后,已经初步形成了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在实体法和纠纷解决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中,实体法领域涉及跨境电子消费者保护的有:1997年的《远程销售指令》、20xx年的《消费者权益指令》以及《欧洲统一买卖法》的建议稿;纠纷解决程序法领域涉及跨境电子消费者保护的有《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条例》(以下简称《消费者ODR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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