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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时间:2023-05-08 14:39:55 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行纪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纪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热门】行纪合同四篇

行纪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行纪人:签订地点:

  委托人: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

  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三条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 行纪人 鉴(公)证意见:

  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行纪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行纪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经纪机构(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所有权□处置权的二手车。

  第二条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

  已行驶里程: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

  车架号:_________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_________。

  车况:_________。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___。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_________。

  (二)车身外观:_________。

  (三)发动机:_________。

  (四)电器设备:_________。

  (五)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1、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_________元。

  2、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的保底销售方式,成交价与委托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乙方佣金。

  3、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成交价的._________%作为乙方佣金。

  4、其他方式:_________。

  (二)佣金支付时间:_________,佣金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第四条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方式

  (一)(最低)委托销售价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二)付款时间:_________,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第五条委托期限与交接车

  (一)委托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甲方应在委托期限开始前将委托车辆交乙方保管。乙方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需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延长委托期限的,乙方应即时向甲方交还委托车辆及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交接委托车辆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授权事项

  (一)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

  (二)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使用委托车辆;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三)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代为全权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二)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见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

  (三)保证向乙方提供委托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并协助办理委托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四)在委托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委托车辆,否则仍应向乙方支付约定佣金或乙方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四)收取甲方款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

  (五)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伪造、涂改、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

  (六)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并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车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___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_________人民

  法院起诉。

  (二)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四)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经纪执业人员签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经纪资格证书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行纪合同 篇3

  委托方合同编号

  行纪方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纪合同 篇4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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