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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合同

时间:2023-05-08 15:36:17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商场合同3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商场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商场合同3篇

商场合同 篇1

  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场内就餐、购物,将所骑电动自行车放于商场指定的停车棚内,并锁上后轮锁和链锁。当晚,电动自行车丢失。从商场监控视频看出,林先生电动自行车是由两人以上整体搬动越过商场停车棚朝路外侧低矮立柱,装往小型汽车后备箱盗走。

  林先生认为,商场车棚设计不合理,朝路外侧立柱低矮,且未设计地锁框,致使自行车虽上两道锁仍面临被盗的巨大风险,且商场保安疏于巡视,因此商场对他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场答辩称,商场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一个便利措施,而且商场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接收该自行车,更没有给付林先生任何凭证,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义务。

  【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商场位于半封闭院落内,只有一个门口供顾客出入,且设置了保安岗亭和门杆。另外停车棚朝路外侧设置了高约35cm、间隔约20cm的立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林先生与商场达成和解,商场对林先生进行了经济补偿。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针对本案,本文只讨论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1、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

  本案中,被告主张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便利措施,实际在于主张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与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效果意思的有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中的第二阶段,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属于独立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例如给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如请朋友吃饭,即使没请,对方也无权要求必须请。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两者实则相差甚巨,权利义务不可同一而语,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种判断规则: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例如甲驱车驶往A地,乙请求顺路搭乘,两人明确约定成立无偿合同,此时自应依从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规则。利益平衡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再以乙免费顺搭甲车为例,甲本无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义务,自失公允;

  (3)交易习惯规则。《合同法解释二》从空间、行业要素和时间要素对“交易习惯”做出了列举解释: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的认定同样可以识别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施惠者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此时,原来的好意施惠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本案中,停车棚设置的目的远非“便利措施”所能涵盖,隐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顾客前来商场消费,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辅助措施。依据交易习惯规则,如果商场未明示拒绝前来消费的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停车棚的行为,就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商场设立了停车棚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2、交付行为的认定

  法律上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方式。本案涉及现实交付是否完成。对现实交付最通俗的表达是标的物过手,即一手交货、一手收货。交付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表征,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管领力是否转移。

  本案中,车棚设置在商场所处的一个半封闭的大院内,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通过停车棚指导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后,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商场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園项目)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身份证号:

  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东乡县火车站正对面金碧世家号楼号(共间)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该商铺建筑面积平方米,(商铺为毛坯房,实际面积以房管局产权处测量为准,其中租金多退少补)。

  第二条、该商铺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包括“免租期”个月,乙方无权提前终止该合同。

  第三条、该商铺要求主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第四条、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1、为了扶持乙方经营,甲方给予乙方免收租金24个月优惠,每月租金标准为租赁期满后,如乙方续租则按当时市场行情重新确定租金收取标准。同时乙方于签订本租赁合同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支付起租年度首个季度应缴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2、租金为季度支付,先付后用,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季度租金人民币仟佰拾元(¥元)。租金可以用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向甲方交付一年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元)。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约并无违约行为,甲方在15天内将保证金返还乙方(乙方所交保证金不计息)。

  第五条、行为约定

  1、乙方装修商铺,应严格遵守有关商铺装修的规定,接受东乡县商铺装修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接受甲方对商铺装修的监督、管理,并在办理装修许可证、交纳装修预赔金、装修余土清运费后进行装修。乙方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和商铺内固定的水电、通讯设施,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铺及附属设施的损毁,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装修无违反市场装修及有关房屋装饰工程管理的规定,装修保证金在乙方装修完毕甲方检测后1个月后退还。

  3、乙方禁止将货物靠商铺内墙体堆放,如因挤压墙体发生的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商铺及附属设施,并负责铺内水电、通讯设施的维修保养。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过失造成商铺及附属设施的损毁,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5、乙方租赁期满且不续租,其附着于租赁房屋的装饰部分原则上不能拆除,乙方坚持要求拆除的,必须将商铺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预赔金;扣除预赔金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接受甲方对商铺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并交纳相应费用。

  7、乙方在承租期内有转租时,仍由乙方全部支付房租费用,甲方不对其他方发生业务来往。

  8、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商铺外及商铺外建筑物上乱搭乱建、任意书写、张贴广告及宣传画。

  第六条、租赁期间用水、用电按分户表计量,按商业用水、电计价,乙方在每月的5日向甲方或主管部门缴交当月的水、电费。

  第七条、乙方经营需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上网可直接向甲方申请,甲方负责协助开通,由此产生的开通费、使用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该商铺租赁期满,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9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取得甲方的认可,并按新的租赁条件签订续租合同。

  第九条、违约认定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单方违约收回商铺,应赔偿乙方相关所有损失。

  2、商铺因工程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甲方又未及时修复缺损,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停业期间的`店租。

  3、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天灾、地震)导致商铺无法使用,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无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

  2、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和有关费用的;

  3、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改变商铺结构、用途、经营范围及违规装修的;

  4、违法经营或在商铺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商铺的;

  6、无故关闭商铺达半月之久;

  7、装修标准基本要求:地面贴砖、墙面刮瓷、顶部吊顶、门头店招。

  8、乙方自签订租赁合同自日起,必须开始进入装修阶段,并且保证3个月之内完成装修,开始营业。

  9、乙方必须保证正常营业的同时生源达到满场,(如星期一至星期五出现上述第1款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还需承担与合约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违约金;出现上述第2款情况时,乙方除补交应交纳的费用,还应向甲方支付每日1%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15日未缴足应交纳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另有权停止该商铺的水电供应,如逾期30日仍未缴足,甲方另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余下期限的所有租金并没收保证金;出现上述3、4、5、6、7、8条款情况时,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承担甲方所有损失。

  9、如因甲方未提供商铺房产证,而导致乙方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甲方承担乙方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商场合同 篇3

  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事及相关法律,并根据诚信及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签定此合同。双方申明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本合同如下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地区总代理,享受甲方制定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产品均为正版产品并保证乙方所在区域即________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且不得自行直接向乙方所在区域的客户销售本合同的标的物。

  2.甲方新品上市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及时为乙方提供和产品销售相关的技术支持、信息及资料便于乙方开展销售及宣传工作,乙方在销售方面应积极密切配合。

  3.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销售、市场、库存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每次发货量由双方协商决定。首次订货量不得低于__________万元(折扣后)。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积极主动推广甲方的产品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应的市场活动,便于促进销售。

  2.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调换。(乙方造成的人为损坏如划伤、压裂等情况不在甲方负责调换范围内)。

  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相关价格、代理规定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但是,甲方如有欺诈行 为,即销售给乙方的价格高于其他代理商的,那么乙方不受上款规定约束。

  4.乙方保证不对甲方产品做任何侵权行为,不侵害产品发版权及商标权,在销售过程中,一但发现版权被他人侵犯,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帮助。

  5.乙方可自行向其下属经销商或专卖店供货。

  四、违约的责任

  1.乙方一旦发生违约,违规行为对甲方名誉、经济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特约经销商的资格,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2.甲方如果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增设代理或者直接实施销售行为的或有价格欺诈行为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万元。

  五、销售的政策

  1.乙方须销售甲方的全部产品,甲方销售给乙方价格为零售价的__________折(除特殊产品以外)。零售价见附表。

  2.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

  六、交货的方式

  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三天内将货发出。

  2.铁路: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须产品走铁路运输运送到乙方所在城市的车站,由乙方负责从车站提货。

  3.公路:甲方负责将乙方所须产品走公路运输公司运送到乙方所在城市的货运公司,由乙方负责从货运公司提货。

  4.乙方应在收到货后应立即验货核查,如有问题须在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三天内没收到乙方的通知视为本批货和甲方的出库单数量、品种核对无误。

  5.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调货时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其它的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传真复印件有效。

  3.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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