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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

时间:2024-06-06 16:32:09 合同 我要投稿

处理合同集锦10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处理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理合同集锦10篇

处理合同 篇1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六)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七) 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 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九)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际交易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理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厂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员工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清运厂区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厂区内所有生活垃圾(不含建筑垃圾),共计5个生活垃圾房;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一至两次;

  3、清运时间: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1年,从20xx年 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人民币45元/车 (大写:肆拾伍元/车)(吨位: 2吨)。

  2、结算方式:每天出入厂区的车辆由保安负责登记记录,费用按月度结算,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出具税务发票,收到发票后10日内,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违规倾倒一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000元罚款。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厂区抛、冒、滴、漏,如发生 “落渣、漏渣” 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可续签。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

  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20xx年 9月1日

处理合同 篇3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缔约责任比较好掌握,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者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

  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相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后,无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无效中,自始无效,双方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无法实现。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劳动是无法返还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合同过失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法》只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这个责任须具备以下三点:

  1、是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

  2、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过错,即违反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

  3、是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而给无过错的当事人造成损害。

  在审判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相对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复杂。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讨。

处理合同 篇4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处理合同 篇5

  一、引言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AS13)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企业对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补偿即可撤销,那么企业一般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反之,如果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可撤销,那么企业存在现实义务,同时若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确认预计负债。

  2.待定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合同若存在标的资产,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规定计提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了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时,亏损合同相关义务若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则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AS13应用指南关于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笼统,实务中的处理仍有值得探讨之处,主要为对无标的资产的亏损的会计处理。本文通过案例对其进行讨论。

  二、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xx年8月签订不可撤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件产品,合同价格每件100万元(不含税)。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在20xx年2月10口交货。至20xx年末甲公司已经生产该产品40件,山于材料价格上涨,每件产品单位成本达到102万元,本合同已经成为亏损合同。预计其余未生产的10件产品的单位成本与已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相同。

  第一,假设未生产的10件产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第二,假设未生产的10件产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巧万元。对于第一种情况,按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写的《中级会计实务》(20xx),甲公司20xx年末对该合同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0x (102-100) =20(万元),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30万元)。假设企业是理性的,决策时选择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两者中损失较低者,本案例中选择继续生产产品交付给乙公司,故确认损失20万元:借:营业外支出20;贷:预计负债200

  (3)在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冲减库存商品:借:预计负债20;贷:库存商品200

  笔者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有以下两方面不妥:

  第一,对无标的资产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了营业外支出不合理。依据会计准则,“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是与企业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案例中企业发生的`无标的资产的损失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有可能产生的,而非与企业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所以把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不妥当。山于企业没能根据市场上对原材料供需情况的变化制定合理的产品销售价格区间,而是约定了固定的销售价格,这样做不能有效应对材料价格的突然增长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产生了亏损合同。这可以归结为企业管理层对合同内容的管理不当,属于管理层的责任,所以将对无标的资产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管理费用更合理。

  第二,无标的资产部分的产品产出后冲减“库存商品”不合理。这样处理虽能冲减已生产产品的成本,但不能反映实际生产的产品数量,造成产品实际的减值损失无法确认,产品的真实价值不能如实反映,使得企业对该亏损合同的损失不能准确计量,最终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笔者认为,当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将无标的资产的未生产的10件产品确认为预计负债,当该部分产品在生产完成后进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这样处理如实反映了完工产品的实际价值,也符合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实质,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案例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20;贷:预计负债200

  (3)在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转入存货跌价准备。借:库存商品1 020;贷:生产成本1020。借:预计负债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

  2.对于第二种情况: (1)有标的资产部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借:资产减值损失80;贷:存货跌价准备800

  (2)无标的资产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10x (102-100) =20(万元),不履行合同发生的损失=巧(万元)。

  假设企业是理性的,决策时会选择支付违约金,故确认损失巧万元。由于这巧万元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损失,属于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故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巧;贷:预计负债15。如果企业基于双方贸易、合作伙伴等关系考虑,决定继续执行合同,则应确认损失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故应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20;贷:预计负债20。当产品完成生产后,将预计负债转入存货跌价准备。借:库存商品1 020;贷:生产成本1 020。借:预计负债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0。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亏损合同无标的资产部分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应区别具体情况: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应计入管理费用,待产品完成生产后再计提减值损失;如果选择违约支付违约金,属于与企业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应将该损失计入营、I}外支出。

处理合同 篇6

  XXX股份有限公司

  与XXX有限公司

  关于XXX项目可研工作

  合作协议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A”)是……的大型企业。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B”)在XXX建设项目上拥有丰

  富的可研、勘察、设计经验和业绩,并在国外有类似项目业绩,其专业和技术能力可以满足业主和AAA对此项目的要求,并有积极愿望,本着风险和费用分担的原则,与AAA合作开展此项目的前期工作。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一、 合作内容和方式

  1。 双方合作内容主要为XXX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

  2。 该协议包括的主要工作内容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所有工作内容(资料收集、建厂条件落实、现场考察、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

  3。 双方同意在本项目的前期考察、商谈、可研编制的全过程中,以AAA名义对外。

  4。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具体实施要求见附件

  二、双方责任

  1.AAA责任

  ⑴ 负责项目的全部对外工作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通知BBB。负责项目的建设条件的落实、按BBB要求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并对其准确性

  负责。

  ⑵ 协调当地各方关系,协助BBB现场考察等各项工作的实施。

  2.BBB责任

  ⑴ 作为技术支持,全力配合AAA项目工作的实施,承担本协议合作内容的有关工作,

  ⑵ 向AAA提交可行性报告所需的资料清单,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⑶ 提供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

  三、费用分担

  1。 前期准备和可研阶段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本方人员的全部费用,和各自为编制方案付出的成本。

  2。 项目生效启动后,有关费用支付由双方另行商议。

  四、 特别约定

  BBB承诺,在设计和设备选型阶段,本着可靠、经济、满足需求的原则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除项目特定技术指标要求要求外,不直接或间接指定特定规格、品牌的设备。

  如项目对外合同签订并生效,但双方未能继续合作,AAA将向BBB支付项目开发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入的补偿金。

  五、转让和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外泄露本项目相关信息

  及资料。

  六、 有效期

  本协议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一年项目未签定对外合同,双方可协商协议终止、顺延或修改,视具体情况而定。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邮编:

  时间: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邮编: 时间:

处理合同 篇7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电厂25MW电站

  反渗透系统水处理技术要求

  甲方:沧州中铁电厂25MW电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电站水处理车间因原水水质含盐量、氯离子、浊度以及金属离子含量较高,在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容易导致过滤器等预处理设备造成污堵,从而影响到出水水质,造成反渗透、混床等设备出水水质超标,混床树脂造成污染。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满足生产的需要,甲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与乙方合作,为甲方生产提供良好的水处理服务。

  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水处理服务公司,以提供反渗透处理药剂承包的模式对甲方的反渗透系统进行水处理技术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反渗透系统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药剂等;要求乙方对我放反渗透使用药剂情况进行技术服务,药剂到货数量以公司过磅为依据,我方核实后签字,乙方负责反渗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务小节,及时提供相关的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并定期对反渗透设备进行拆检,确认反渗透运行正常。若乙方药剂质量存在问题,我方可以随时报请公司,更换厂家。

  二、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现有设计参数,甲、乙双方按以下条款履行各自职责。

  甲方权利

  1)乙方必须提前对甲方水质进行取样化验,提供一份全分析报告然后针对甲方的工业水水质情况及反渗透进水要求进行加药。

  2)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必须由甲方进行确认。

  3)对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效果做出评价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检测数据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如果检测数据双方有异议,则请第三方复检(GB/T12145-1999),资费由乙方负责。

  4)水质化学处理存在问题时,乙方应在2日内协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对乙方不合实际的水处理方案,有权停止使用,知道问题解决。

  5)乙方对本公司最新的水处理技术有义务下甲方提供。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药剂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或换货。有吃在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义务

  1、 提供繁盛头系统药剂处理的详细技术资料。

  2、 协调好乙方和甲方个生产职能部门的关系。

  3、水系统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4、 系统新增用水电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水质要求。

  乙方权利

  1、 乙方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可以对处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调整。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产工艺变化,从而进行反渗透水处理方案和部分指标的调整。

  3、 可以参加甲方对乙方的水质指标考核和现场检测试验工作,并共同确认最终结果。

  4、 对检测数据存在异议时,乙方可以参与分析,并由区级以上相应机构做最终确认。

  乙方义务

  1、 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

  2、 预见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地预防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3、 按现场技术服务要求按时定期提供工业水、反渗透进水及出水的水质报告和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4、 保证药剂按时按量供应,保证水处理药剂质量,因药品质量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使膜元件受到坡缓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 提供加入药品的主要成分说明,质量标准,加药方式等,提供现场指导,提供进口优质药剂及有关检验方法,及时推荐新技术。

  6、 根据水质分析和性能分析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处理配方。

  7、 乙方负责化验、监督。发现水质异常,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时内解决。

  8、 乙方提供与反渗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剂等,如出现水质异常现象,免费对系统进行处理。

  9、 因甲方生产工艺和其他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质恶化状况,乙方及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并负责实施。

  10、 乙方提供的药剂必须具有兼容性,针对性。不得有破坏膜元件的现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时提供加药方案。对不利于加药的设施进行整改。

  12、 负责人对甲方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提供完整的现场水处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药方法。

  13、 能够对甲方的系统改造提出建议及方法,帮助甲方有效地调整运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反渗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进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时间必须有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三、水质分析项目及检查标准

  1、 乙方水质分析项目,分析频度如下:

  项目 频度 项目 频度

  电导率 1次/工作日 总碱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总铁 1次/工作日

  总硬度 1次/工作日 浊度 1次/工作日

  氯离子 1次/工作日 药剂浓度 1次/工作日

  总铜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质管理及分析标准

  项目 标准

  反渗透进水余氯<0.1ppm

  反渗透进水SDI<4

  最大进水浊度<1.0NTU

  3、 技术要求

  采用阻垢剂可以提高水中的难容物质的饱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络合作用

  不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无机檐沟和铁,铝胶体在膜上的沉积,同时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积,降低过滤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证反渗透系统能够长期安全运行。如果反渗透经过长期使用后,出现膜表面结垢污染的情况,要根据RO膜元件被污染的类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在进行清洗,以恢复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对造成膜元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预处理防护措施。

  本厂使用的反渗透装置为2台60t/h,膜元件为韩国世韩生产,系统回收率≥75%,系统脱盐率≥99%,在加入药剂合理的情况下,每年反渗透清洗的次数不大于3次。

  1)产水回收率达到75%.

  2) 每年至少对RO膜抽检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药品到货不及时,以及药品质量问题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反渗透出水水质不合格、设备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需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请公司财务执行。

处理合同 篇8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青岛波斯特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控制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河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受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水质处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按照本协议的原则,乙方为甲方处理景观水体,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双方在不违背本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可另行订立协议实施执行。

  第一条:根据甲方划出的位于 的区域进行治理,实际面积 平方米。甲方提供的河道、湖区水面,化学污染物不能流入该被处理的水区,甲方需把河道闸门关闭,杜绝化学污水流入,除自然灾害(上游大洪水)外。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实际面积给予治理,乙方采用BOT-1型净水活素与生物酶和其它需用的.材料合成予以治理,本产品属无毒、无色、无味、无刺激、无残留、环保型新一代生物制剂,绝不影响区域内现有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

  第二条:根据甲方给乙方提供的治理区域,水面长约 米,宽 米,平均水深 米,双方按实际测量确认后方可施工(测量应含淤泥深度。)乙方根据实际地形自行核算,工程价格为 元/平方米,工程总造价 为 元。因水体面积较大,施工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甲方应提供适当的方便条件,给予配合。

  第三条:施工日期根据合同要求,乙方需在施工完成十五日后取得明显效果,二十日后达到最佳效果。施工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保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乙方经取样化验,甲方河道水质处理前为 度污染水质,经处理后达到五类水标准,甲方有权在一年内随机取样化验。

  第五条:日常维护过程中,乙方随时监测水域水体污染情况,同时根据天气情况及天气预报,在水质将发生恶化,水藻将要爆发前,对水体及时进行治理维护,需要时增加产品使用量以保证河水的洁净和观赏性。

  第六条:在保质维护期内,乙方有权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向景观水中投撒有害物体,如养鱼用肥水剂,生澡剂,有害药剂等,治理期间,若遇自然灾害破坏造成水质污染或因化学污染所造成的水质污染,不属于乙方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间与地点由甲方确定,验收双方派人进行,由甲方随机进行取样(不少于三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要求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第八条:由于甲方行为导致水质恶化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提出治理方案,有甲方确认并认同价格后有偿帮助甲方再次治理,治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 % 的预付款,验收后付给 %,剩余 %作为保证金,自 年 月 日之前没有大量爆发蓝藻应一次性结清保证金。

  第十条: 双方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能满意,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约定诉讼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的项目,对于垫资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处理合同 篇10

  一、解决装修纠纷,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装修市场上的“鱼龙混杂”,装修纠纷层出不穷,国家对于装修纠纷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了解这些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权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997]9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

  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解决装修纠纷,需要了解的五大途径

  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出现装修质量问题,或者装修设计等不符合要求,或者是装修房屋材料出现问题等,都可以和装修公司进行商讨,当出现纠纷的`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解决装修纠纷,需要了解的相关流程

  在解决装修纠纷的时候,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流程,所以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流程,例如在进行投诉之后,——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四、解决装修纠纷,需要保持平和的心态

  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有些住户或者装修公司方面的人员大打出手,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其实在解决纠纷的时候最需要保持平和淡定的心态,将责任明确之后,进行协商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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