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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合同

时间:2024-10-22 23:31:58 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住房合同范文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住房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住房合同范文5篇

住房合同 篇1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年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区(镇)_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之房产(地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

  第二条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三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被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抵押合同的登记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目的。

  第八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第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三条 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为其上述保险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修缮该抵押房屋的损毁部分或清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甲方的款项,此授权非经甲方同意不可撤销。 第十五条 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七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一)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一)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三)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二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入声明及保证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__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抵押权人住所: 抵押人住所: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传真: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

住房合同 篇2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便职工办理贷款手续,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买住房,应提供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贷款额。

  (1)贷款最高限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目前,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分三个级别掌握,一级为市中心,二级为分中心,三级为管理部。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0%。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3)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有价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担保的,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并以有价证券到期日为贷款期限。

  (4)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个月×贷款期限×40%。

  2、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年限。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第二年。有共同借款人的,以其中年龄最小的计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上述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

  四、贷款资料

  1、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夫妻户口在同一户口簿,可不提供结婚证。

  5、购建房资料。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承诺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购买单位集资、定向开发房的,应由单位集中办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分房方案、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40%以上首付款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建造住使用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翻建房屋的产权证、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书等资料;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质押担保的,提供市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五、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担保公司保证和质押。

  1、借款人采用现房抵押、期房抵押的,均由市中心认可并签订合同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为偿还贷款的连。

住房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租房协议,以资信守:

  一、房屋座落地点: 面积: 附属物:

  二、租赁期限: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 元,按 月付一次,先付后住,其中第一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第二次付款 元,在 之前付清,依次类推。

  四、租房押金: 元,到期结算后归还。

  五、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如发生违背情况,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 元,并按实结算房租。

  六、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2、水电、闭路,宽带、电话及卫生费由使用人(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4、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作违约。

  6、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单位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7、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8、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方合法取得佣金,日后双方发生变故,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9、电 度,水 度,煤气 立方。

  10、补充。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住房合同 篇4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变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抵押物,这是从中国工商银行“对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有关事项”的新规定中了解到的。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可变更这一举措是工行对其住房贷款客户推出的又一项新的服务。

  根据该办法,借款人可通过银行办理延长贷款期限手续,减少每月还款额,从而增加还款能力;通过改变还款方式,合理调整还款计划;通过变更抵押物,可以实现已购房屋的更换。同时,借款人在办理上述手续时,还将因已在工行发生了借贷关系,而获得减化手续、减少程序等方面的便利。

  据介绍,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变更是建立在原合同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的,原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变更包括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变更和抵押物变更等不同情况。其中贷款期限变更是指借贷双方和原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延长原合同约定贷款期限的行为;还款方式变更是指贷款期限内由于收入水平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故导致借款人还贷能力变化,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改变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行为;抵押物变更则是指因借款人调换房屋、房屋价值贬损等原因,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更换或增加抵押物的行为。借款人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一种或多种合同要素的'变更。此外,根据工商银行此次发布的规定,贷款期限缩短仍按现行提前还款方式处理。

  该办法的出台,在进一步丰富了工行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品种的基础上,还有效提高了银行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能力。

  工商银行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时必须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由新设定的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借款人必须还清已到期尚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此外,办理合同变更涉及的公证、律师、抵押登记(备案)、保险等费用将由借款人承担。

  此外,借款人欲变更还款方式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剩余贷款期限还应当在1年(含)以上。变更抵押物则要求新设定的抵押物具有合法的完全产权,没有设定其他抵押物并不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同时,新抵押物经过评估后,贷款余额与抵押物评估价值之比应当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住房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xx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x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 购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120个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5.46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12.35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 15.66。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季结息,入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乙方无须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未到期贷款利息按合同利率执行。对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的按联社新调整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执行。

  二、结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____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 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一) 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没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3、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且该些文件和资料继续保持有效;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甲方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采取自主支付的,办妥提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贷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及资金使用计划;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二) 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开始发放借款。

  二、 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标准与支付对象

  本次贷款的支付方式确定为 1 。1、受托支付;2、自主支付 。

  (一)采取乙方受托支付方式付款的, 甲方的借款由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或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由乙方将贷款资金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

  (二)采取甲方自主支付方式付款的,甲方的借款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甲方账户,并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手。 具体的借款支付金额与支付对手为甲方提款申请指定的支付对手和支付金额。甲方的提款申请、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还款

  一、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二、分期还款的,按季结息,按合同约定还款。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三、甲方未按期还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账户中划收,本条约定视为甲方对乙方直接划收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授权。

  四、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____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贷款展期或延期

  (一)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甲方需要将借款展期或延期,应在借款到期前,三十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按照甲方的申请重新对甲方进行授信审查,经乙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或延期手续。

  (二)乙方审查同意办理展期或延期手续后,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应有效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或相应延长。

  (三)如乙方不同意展期,则甲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抵押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还款;

  (二)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盖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甲方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贷款资料,并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债;

  (二)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甲方承若: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对方;

  (四)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五)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七)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八 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九)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必须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情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甲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减少;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减少;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任一金融机构的借款;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事件;甲方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十)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承包、租赁等足以影响乙方贷款权利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清偿及担保;

  (十一)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签订、公证等费用。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一) 有权了解甲方的消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贷款文件资料;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款项;

  (三)乙方有权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必要时可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并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四)借款支付过程中,甲方信用状况下降、还款能力不强、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乙方有权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乙方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单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方提供的有关贷款资料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的违约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的违约:

  1、 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贷款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5、未按重大交叉违约事件;

  6、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7、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9、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甲方涉嫌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1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

  13、甲方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14、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履行;

  15、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移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6、乙方认为足影响债权实施的其他情形;

  17、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联营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他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 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为提供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已经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 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 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其他情形或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二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 有权提供终止合同,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三)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六)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当承但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七)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根据儿童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八)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九)行使担保权利,实现担保物权。

  (十)解除本合同。

  第一条 账户资金监管

  甲方指定在乙方开立账户(账户名:冯 丽;账号:6228930001098688389;开户社 城西分社 )作为监管账户,由乙方监督甲方按乙方约定使用资金,甲方应及时报告该账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对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使用贷款资金,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后,剩余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计算管理办理法》进行支付计算。

  第十二条 乙方受托支付的特别约定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受托时,甲方即将受托支付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 甲方约定乙方受托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提供款申请时间内及时支付;甲方应该对其向乙方提供的交易对手的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乙方有权按照受托支付要求,审核甲方的条件,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有权要求甲方流入流出资金监管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第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不可能撤销地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信用报告,用于评价、审核甲方的贷款申请,并将此次产生的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 (二)对采取乙方受托支付发生付款的,乙方根据甲方的提款申请、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办理付款,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付款错误或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起诉时期,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条件的提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乙方与甲方签字或盖章(包括甲方按指印等)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当事人和甲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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