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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

时间:2023-05-21 12:19:26 合同 我要投稿

单位合同模板锦集7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合同7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合同模板锦集7篇

单位合同 篇1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后期的可能被损害的利益而约定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也是常见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约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的`权利。下面为您介绍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注意:需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都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随意的进行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是有相关限制的。

单位合同 篇2

  案例: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能要补偿吗?

  20xx年6月,市民程先生到济南一家公司上班,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交保险,20xx年6月程先生从公司辞职。5日上午,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咨询,自己可以索要保险费及补偿金吗?

  程先生说,7月11日他对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报酬,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张公稳律师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依法处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依法补缴,此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该公司应当承担上述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所以,你可以提出辞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说,尽管是您主动辞职,但您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案例:07年11月小文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4000,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后,小文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总是推脱,小文无奈08年10月提出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双倍工资的请求.最后小文得到赔偿共计36000元的工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倍工资.

  试用期内被辞退,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刘某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6000元,刘某做的很开心,谁知过了1个月半后,公司新换了主管,新主管来了后就告诉刘某,认为刘某不适合公司的要求,辞退了刘某,刘某感觉很不理解,认为公司做法不对,在咨询了劳动法专家后,提出仲裁,最后得到了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要举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要求倍偿.

  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你仍然可以得到赔偿

  案例: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王某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公司最后支付了王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80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第5款,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也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案例:赵小伟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了4年,工作辛苦,每天早出晚归,公司管理混乱,经常拖欠工资,没有社会保险,最后赵小伟被迫提出离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可要求经济赔偿。

单位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法律后果: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按照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合同 篇4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9、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单位合同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

  一、车辆及驾驶员

  甲方租用乙方的车型为ⅹⅹⅹⅹⅹⅹ:,车牌号:ⅹⅹⅹⅹⅹⅹ,乙方为该车辆驾驶人。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期为ⅹⅹ个月,到期后如甲方需续租,该协议条款可继续有效。租金每天ⅹⅹⅹ元(含驾驶员报酬),凭正规票据按季度支付,先租用后支付。若租期满一年甲方仍需租用,租期、租金双方另行商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保险和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3、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引发的损失。

  3、车辆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时应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车容整洁。需保养维修或临时他用时,应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后方可。

  4、乙方在租赁期内服从甲方管理,车辆每天使用时间由甲方确定。

  5、车辆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发现一次,扣除一个月的租金

  6、车辆在租赁期内需有乘座人员保险,如没有保险,乘座人员发生伤亡,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其它

  1、因车辆状况原因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有关合同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起诉。

  3、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xx年xx月xx日

单位合同 篇6

  经典案例:

  魏女士去年9月3日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岗位是人力资源部文员,负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两方面工作。公司与她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xx年9月3日至20xx年9月2日,工资为每月税前3500元。

  今年6月,魏女士被公司提拔为人力资源部门经理。8月上旬,医院检查发现她已怀孕。8月下旬,魏女士发现自己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于是在公司领导并没有向其表态是否续签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今年九月初单位得知情况后以怀孕为由将魏女士辞退,要求其立刻交接工作,被魏女士拒绝。今年9月10日,公司安排别人接管了魏女士的工作。魏女士不服,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受理此案。

  争议焦点&仲裁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单位HR能否自己给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女职工“三期”期间单位能否将女职工辞退?

  魏女士认为:自己的岗位是人力资源部文员,当然有权利为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后公司将自己升职为人事部经理,表明公司肯定了自己的价值,愿意与自己继续合作。而自己怀孕之后公司也不能单方面将自己调岗降薪甚至辞退,要求区仲裁委认定自己续签的劳动合同有效,“三期”之后恢复原职。

  公司则认为:魏女士的续签行为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公司并没有同意与魏女士续签,魏女士续签的劳动合同无效。魏女士8月份怀孕后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所以安排了其他人顶替魏女士的职位,如果魏女士不愿离职的话,单位可以安排魏女士调岗,在公司做普通职员,但要降薪。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魏女士利用职务之便,没有征得公司方同意,自己为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单方行为,缺乏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其续签的劳动合同未成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魏女士20xx年8月份确认怀孕,合同期限20xx年9月2日才终止,公司不能

  单方将魏女士辞退,合同届满期限应当顺延至魏女士哺乳期结束后。魏女士“三期”内公司可以适当调整魏女士的工作岗位改善工作条件,但是不得降低魏女士的薪资待遇。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魏女士的身份比较特殊:一方面她是公司的人事经理,经公司授权管理人事工作,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印章;另一方面魏女士自己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即她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明确:魏女士的职务是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根本属性是“代表企业”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即其行为反映的其实是“公司意志”。换句话说,即使魏女士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上“厂方代表栏”签自己的名字,也仍然只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而已。

  因此,魏女士自己为自己续签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关注该合同是否同时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是双务法律行为,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魏女士自己单方续签的劳动合同因缺乏公司方的意思表示而并未成立,因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对公司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公司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所以本案中公司需要等到魏女士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方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魏女士“三期”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以改善魏女士的工作条件的,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不得降低魏女士原工资性收入。

单位合同 篇7

  不少劳动者虽然与单位存在实际上的用工关系,但单位却没有与其鉴定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利的,而对单位来说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单位不和员工签合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企业不及时与职工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从第二个月起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视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单位不签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的后果。更多相关知识,你可以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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