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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时间:2023-05-27 09:53:57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监理合同汇总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监理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监理合同汇总6篇

监理合同 篇1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______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 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监理合同 篇2

  一、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的方式

  1)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特征:(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为要约)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为拥有撤销权。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1、 违约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协议)

  2)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

  4)诉讼(二审为终审)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 自愿仲裁原则

  2) 公平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

  2) 组织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开庭和裁决(以不公开为原则)

  九、合同的鉴证、公证

  1、 合同鉴证——一般由合同的签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

  2、 合同公证——由公证处进行

  3、 合同鉴证与公证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实行自愿原则。

监理合同 篇3

  委托人:

  监理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监理服务期 。

  本合同一式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 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监理合同 篇4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理合同 篇5

  1.下列选项中,不是编制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依据的是()。

  A.项目合同文件 B.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C.组织的管理制度 D.组织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2.下列有关建设工程施工风险因素,属于技术风险的是()。

  A.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条件 B.施工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能力

  C.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计划 D.工程施工方案的可靠性

  3.风险评估的工作是()。

  A.分析存在哪些风险因素和风险事件 B.制定管理方案,采取降低风险量的措施

  C.进行投保或担保 D.进行风险衡量,确定风险量。

  4.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有()

  A.审查施工单位资质 B.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C.组织竣工验收 D.检查和确认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5.监理公司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编制完成后由()审核批准。

  A.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 B.项目业主代表

  C.设计院技术负责人 D.总监理工程师

  6. 根据《建筑安装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xx]206号),施工企业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费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工()。

  A.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B.措施费

  C.企业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 D.社会保障费

  7.基础分部工程所需钢材在使用前应进行物理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费用属于()。

  A.建筑安装工程材料费 B.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

  C.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 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8.施工企业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

  A.措施费 B.规费

  C.间接费 D.施工机械使用费

  9.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xx]206号),大型土石方开挖机械进出场费用属于()。

  A.建筑安装工程机械使用费 B.建筑安装工程机械措施费

  C.施工企业管理费 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0.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xx]206号),施工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中,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的是()。

  A.劳动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

  C.住房公积金 D.养老保险费

  答案:1C 2A 3B 4C 5B 6B 7B 8A 9A 10B

监理合同 篇6

  编号 年 第 号

  建设单位: (简称业主)

  监理单位: (简称监理方)

  根据 年 月 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业主方愿意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

  为明确双方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监理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投资性质:

  第二条 监理工程的范围及其工程造价

  (1)范围:

  (2)工程造价:

  第三条 监理内容及职责分工

  (1)设计阶段

  ①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②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③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2)施工招标阶段

  ①协助设计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②确认承建单位选择分包单位。

  ③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④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的资质。

  ⑤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⑥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执

  ⑦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对不合格者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

  ⑧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作,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规程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

  ⑨鉴定隐蔽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档案资料。

  ⑾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⑿审查工程结算。

  (3)保修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责任书,督促保修。

  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方对本工程的` 、 、 、 、 、 阶段施行监理工作,监理方将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应阶段的监理程序及工作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对上述各阶段实行工期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四条 监理依据

  (1)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

  (3)依法成立的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业主职责

  (1)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建设前期的各种申报及审批手续。

  (2)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拆迁及施工用地、水源、电源、运输道路、施工执照、开工许可证等各种申报手续。

  (3)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及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

  (4)业主必须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围、有权迅速做出决定和快捷提供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

  监理合同一旦生效,监理方将依据合同全权负责对承包单位的监理,业主对承包单位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通过监理方转达实施。(5)业主在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委托监理及监理职责和权力的条款,以确保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

  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能胜任本项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员。

  (6)业主负责将有关委托监理的条款通知各有关单位,取得各有关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配合。

  (7)业主必须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及住宿用房,并协助解决其生活问题。

  第六条 授权总监理工程师

  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监理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委派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监理合同范围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管理经济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处理监理业务的全部有限权力。

  第七条 监理酬金及其支付规定

  (1)根据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监理深度,双方同意建设监理酬金按监理方承担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总金额的 %核取(其中设计阶段为 %,施工招标阶段为 %,施工阶段为 %)。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业主向监理方支付 万元作为预付款,勘察、设计完成后支付 万元,决标后支付 万元,施工基础阶段完成后支付 万元,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 万元,建设工程竣工后支付 万元,剩余为数竣工移交完毕,以结算总金额为基础一次结清。

  (3)凡业主未按第7条(2)款规定付款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金额10%的逾期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断合同或延长合同工期时,监理方为此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用由业主承担,如系监理方原因则监理方为此项目开支的费用由监理方自负。

  第九条 监理酬金

  如监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务时,可全额计取;如因监理方过失造成质量事故损失时,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施工损失外,家你方应按收费的比例退还监理酬金,其计算方法为:直接损失金额×监理收费百分率=应退还监理费。

  第十条 监理奖金

  对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建议,在满足工程只俩青年感情况下所节余的投资,业主应按节余投资部分的30%,作为对监理工作出色的奖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倘若任何一方严重地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30天后,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即使提出终止的一方无任何过失。倘若终止是由于监理方以外的人士的过失所导致的,监理方有权要求给予30天终止通知,并要求业主对其直至终止日期提供的服务按实际投入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每人每日为人民币 元。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任何非政府行为,例如天灾、山崩、闪电、地震、火灾、爆炸、水灾、公敌行为、战争和封锁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业主或监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就不可抗力影响 详情,以书函或电函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其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以供确认。倘若不可抗力的影响连续超过120天,双方必须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倘若合同已无效,并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经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采取协商解决,仍不能一致时,可报请监理主观部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的,请当地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

  (3)合同签订生效后,监理方将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监理职责、专业通知业主。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费结清后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建设单位(业主): 监理单位(监理方): 公证单位:

  (盖章)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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