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范文
当前位置:聘大网>职场范文>合同>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

时间:2023-05-28 17:51:45 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经济合同模板汇编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的经济合同模板汇编5篇

经济合同 篇1

  【判断题】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判断题】

  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 、错)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

  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点: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 篇2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年**月**日前,付款;于 年** 月** 日付款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经济合同 篇3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 姓名 :

  经济类型 : 性别 : 年龄 :

  工龄 : 籍贯 :

  地址 : 户口所在地:

  电话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 现住址 :

  电话: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工种 ) ,深圳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年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 从 年 月 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1 、无试用期 。

  2 、试用期为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2 、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 , 可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 , 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范本《深圳劳动合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 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 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 , 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 ,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合同 篇4

  [关键词] 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与核算要求;科目与流程设置

  从多年的财务实践中,笔者体会到:施工企业的项目与合同一般是交叉混合型的,运用传统的财务方法对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下的财务数据结果很难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每个项目对应的合同总成本是多少?(2)每个合同对应的项目总成本是多少?(3)每个项目对应的单个合同已付款是多少?应付款是多少?(4)每个合同对应的单个项目已付款是多少?应付款是多少?因此,寻求一种新的账务设置方法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一、交叉混合型合同

  1.交叉混合型合同的定义。施工企业的经济合同一般有施工材料方面的经济合同、施工队人工方面的合同、其他方面的经济合同。当施工企业同时进行几个施工项目时,材料的供应商往往同时准备几个项目的材料,施工队伍也同时进行几个项目的施工。这样,在合同签订时,往往出现交叉现象,即:几个项目的某种材料或某工种的人工共同签订一份经济合同;几份经济合同同时针对一个项目的某种材料或某工种的人工签订供应或使用合约,由此就造成了项目的材料、人工与合同之间的多对多现象,即本文所称的交叉混合型合同。

  2.交叉混合型合同的案例。为进一步说明交叉混合型合同,现就笔者经历的一个施工工地业务举例:

  某施工队(简称乙方)与建设单位(简称甲方)有一份施工合同,该合同有三个单体项目工程(总部大楼、厂房、科研大楼),在材料供应商中有沙石、机砖、水泥、钢筋等供应商,在人力使用上有泥工工种(包工不包料)、木工工种(包工包料)、钢筋工工种等。其中,为引入竞争机制,沙石供应商采用A、B两家供应商,机砖采用C、D两家供应商,水泥、钢筋供应商均采用一家(E、F)供应商,泥工使用一包工队(G)负责全部项目的施工,木工用H、I两家施工,木工具体施工项目根据施工进度和情况对某项目的部分结构签订施工合同,在实际执行中,并经常出现先施工后签合同情况,即合同滞后现象。

  3.交叉混合型合同的特点。一个项目成本对应多个供应商;一个供应商同时又对应多个项目成本,即形成了项目成本与合同存在多对多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此种合同往往在一份合同中分项目同时签订。

  二、管理与核算要求

  1.管理要求。对管理层而言,要严格执行工程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对签订后的施工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对各种材料供应商供应的材料品种、质量、时效及付款情况及时掌控;对各施工队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付款进度进行及时了解,同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与合同的条例情况进行对比,归纳起来就是:(1)材料供应商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供货;(2)施工队是否按时按质按施工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3)单项工程成本按成本项目发生的累计成本;(4)单份合同每个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情况;(5)每个供应商的总欠款和需付款情况;(6)每个供应商需付款的项目分布状况;(7)每个施工队按工程进度应付款状况和已付款状况;(8)每个施工队按工程进度应付款状况和已付款在每个项目上的分布状况;(9)已完单项工程的成本项目构成状况和总成本状况;(10)已完单项工程的成本项目成本和总成本对合同的对比情况及合同的归档保管情况。

  按现行做法,以上材料分别由施工部完成(1)(2)(4)(5)(6)项,由财务部提供(3)(6)(9)项资料,其余由各部门分散提供资料。由于施工部和财务部对施工过程各管一块,最终导致各自为政,提供资料不全或所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相同的结果,并且上述数据很难提供全面,导致工程完工后,不知道工程对供应商和施工队的资金结算情况,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核算要求。对财务核算而言,依据现行做法,一般只反映真实的现金流,导致最终只能提供各单项工程的累计发生成本和对每个供应商的实际付款情况,对每个供应商付款和欠款在项目上的分布状况很难提供财务数据。从财务管理上讲,既然合同管理涉及到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就应当把合同管理归口到财务进行全面管理,并做到上述(3)到(10)项的要求。为此,财务在核算方面对合同有如下要求:(1)全过程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工作;(2)全面收集合同文档,会同施工部共同做好合同分项分类整理工作,并形成分类文档;(3)全面改进现行的'财务会计对合同的处理方法,要做到财务数据上及时反映合同情况、已付款情况、单项工程成本情况和欠款情况;(4)全面满足管理层对合同的要求。

  三、科目与流程设置

  1.现行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

  (1)现行的核算科目体系。在现行手工账下,会计核算一般都只要求提供施工项目的真实成本和各往来单位的已付款情况,对预算成本在会计账户中一般不予反映,合同的管理一般由合同管理员进行单独管理,其往来金额主要由施工部来解决。在此种情况下,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对简单,下面列示现行会计核算的部份科目(见表1):

  (2)现行科目的核算流程。由于现行会计核算一般不在账面上反映预算成本,故核算流程一般为核算真实成本服务,具体见图1。

  从上图账户间关系及核算流程图可以看出.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仅提供各项工程的真实成本和对各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提供真实的结算应付款和已付款.对合同成本的管理基本不涉及.这就突显了财务对交叉混合型合同管理的薄弱与不力,财务数据无法满足管理的要求。

  2.改进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

  针对现行财务核算不能满足合同管理需要的情况,重新规划会计科目体系和账务流程程序,以满足管理层和财务层面的要求。

  (1)改进后的会计科目体系(见表2)

  改进后的会计科目体系同现行会计科目相比,具有如下不同点:(1)把现行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第三级明细科目调为第二级明细科目;(2)取消现行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第二级明细科目;(3)增加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合同成本和实际成本作为第三级明细科目;(4)增加成本类工程施工科目项目和往来核算功能;(5)取消现行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的第二、三级明细科目;(6)增加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的合同应付款科目和实际成本科目;(7)增加负债类科目应付账款的项目、往来核算功能;(8)启用项目多栏账来登记账本;(9)改进后科目体系更简洁,特别是更适合在会计电算化下使用。

  (2)改进后的账务核算流程

  改进后的科目设置中单独分项目、分往来单位设置了合同应付款、已付款明细科目,且在工程施工科目下按成本项目按合同价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又以实际成本进行成本核算,很显然,各科目之间存在以下平衡关系。

  YFij=ZCij+ZRij ……平衡公式(1)

  ∑YFij=∑(ZC+ZR)ij ……平衡公式(2)

  WFij=YFij-SHij ……平衡公式(3)

  式中:i为某工程项目.如本例中的总部大楼、厂房大楼、科研大楼;J为某往来单位,如本例中的A、B、C、D、E、F、G、H、I;ZC为工程施工账户的直接材料;ZR为工程施工账户的直接人工;YF为应付账款账户的合同应付款;SF为应付账款账户的合同实际已付款;WF为对某项目某单位的实际应付未付款。

  依据上述平衡公式,可以得到下面的会计账务流程,见图2(仅列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部分图,其余可参照画图)。

  图中“应付账款”科目下实际已付款科目应严格执行科目结构,其借方登记实际已付给某施工队的材料款(人工)工程款,贷方登记材料入库(人工结算)时计算的是应付给供应商(施工队)的非合同应付款价格,其贷方余额表示实际应付给供应商(施工队)的材料价格,借方余额表示超付的实际价款,贷方合计数与“应付账款——合同应付款”的贷方合计数差额表示合同履行的供料(人工)差额。图中“工程施工”下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的“实际成本”借方表示实际发生的工程材料(人工)成本,其合计数与“合同成本”的差额表示合同尚未完成的工程量。

  3.改进后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所能提供的数据功能

  改进后的核算科目与核算流程能准确回答前面管理层和财务层所要求回答的问题,具体见表3。

  结论:按本文提出的科目体系和会计流程,配合会计电算化的核算,可以对复杂的施工企业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财务上解决施工项目财务数据与合同管理财务数据的同步核算问题。

  参考文献:

  [1]孟宁刚,等.《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在项目法施工中的运用[J].交通财会,20xx,(7).

  [2]刘文利.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山西建筑,20xx,(9).

  [3]黄水平.会计电算化实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xx.

经济合同 篇5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及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是指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之后劳动者没有犯下任何错误的前提下,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者进行解约,公司需要在劳动者失业到劳动者再次找到工作期间赋予劳动者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制度在《劳动合同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日期是在20xx年的1月1日,《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就在于对倾向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对实现我国达到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2.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必要性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偏向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解约的合理补偿,是对公司的一种限制,体现了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性的特征,且仅仅具有单方向性,另一方面是合法性,《劳动合同法》是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以及赋予公司的一种义务,任何公司都不可以违背《劳动合同法》,否则会收到法律的惩罚。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1.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优势

  第一,我国处于法制社会,公平化与合法化是我国致力于追求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施的一大优势在于适应我国法律规范,有助于对劳动和资本进行法律规范化。第二,劳动与资本是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形式,自古以来,我国劳动者不断被资本家压迫与剥削,而资本家通过剥削劳动者从而达到积累资本、扩大再生产的目的,从而加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而《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对改善劳动者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第三,《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大大有助于减少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如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竞争力不断增强,但并没有助于我国的就业情况,相反我国的就业形式十分严峻、失业率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减少劳动者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可以减少公司解除与劳动者合作的风险。总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我国的优势在于研究劳动合同终止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法性。

  2.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劣势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一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金额限制标准。《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没有最高补偿金额的界定,也没有最低补偿金额的界定。这就说明了确切的补偿金额是在劳动者与公司双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公司自然就处在了优势地位,而劳动者自然就处在了劣势地位,公司就会加大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公司会尽可能的减少给劳动者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本来是为了偏向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但是没有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对有劳动者来说却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二大劣势在于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大都仅仅把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考虑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素内,而没有把劳动者的年龄等其他因素考虑在内,这对劳动者合同关系的保护往往是不全面的,劳动者不同的年龄应该有不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就像人寿保险对于年龄大的人所收取的保险费会更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金制度的劣势就在于缺少的就是对大龄劳动者的特殊赔偿。国外补偿金对50周以后得工作者有优待,这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第三大劣势在于一旦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按期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时,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一旦公司与劳动者产生矛盾之时,在解除劳动合约时由于经济补偿金金额不合理而产生一定程度的经济纠纷之时,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由行政部门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支付,超过约定的期限公司还不进行支付时,才由法院介入进行裁决,这种规定让劳动者无法选择程序执行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机遇

  机遇与挑战相互依存,自从《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劳动者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其中的保障金制度使得劳动者不仅在其合法权益上、而且在其薪資待遇上都得到更好的优惠,劳动合同法是为劳动者设立的法律,与此同时,企业解除员工受到限制,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是机遇,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也是挑战,企业面对挑战之时,只要认真对待、用心遵守,就可以化挑战为机遇,企业可以通过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对劳动者加强保障,这样不仅可以聚敛人才,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利润最大化,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企业可以抓住机遇,从竞争中脱颖而出。

  4.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挑战

  (1)企业活力不足、竞争力不强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企业同员工的解约进行补偿金的限制。但因为解约公司需要向劳动者赋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金,企业解约劳动者受限,企业间老员工积聚,很难吸引人才,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尤其是签订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发展障碍,尤其是一旦存在一些老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很长时间却没有及时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2)企业形象的创立面临危机

  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建立,工作者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的合法权益,一旦公司决定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赔偿压力,而且经济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一定会层出不穷,于是公司将花费更多的精力、财力在解决相关经济补偿金的纠纷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

  (3)企业间的成本增大

  对待员工的福利性问题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企业在解除劳动者方面要设计更加严格的条件,在劳动者合同时长的设计上完付出更多的精力并且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投入。

  三、完善我國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1.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

  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完善,对经济补偿金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标准,不仅对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进行限定,也要对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金额进行限定,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获得确切的赔偿金,于是,实现劳动者权益最大化。

  2.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效仿国外,考虑劳动者的年龄因素。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更加全面的计算,我国不仅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具体工作了多长时间,也要考虑到劳动者的年龄因素,考虑到不同年龄的人在劳动体力、精力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确定一定的年龄,对于这个年龄以上的劳动赔偿金要高于普通的劳动赔偿金,这是对高年龄工作者的优待。

  3.一但违反赔偿金制度,逾期要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劳动公司违反经济补偿金制度或者逾期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缺少对劳动者的救济对策。我国需要弥补《劳动合同法》这一不足和漏洞,对一旦发生公司违反赔偿金的情况,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劳动者的补偿。

  四、总结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自从《劳动合同法》设计以来,劳动合同法对我国资本与劳动者的协调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来说还不够完善,《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现阶段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优势与劣势,也面临机遇和挑战,本人通过研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对完善后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措施对策。

  参考文献:

  [1]肖璐.浅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J].知识经济,20xx(10):13-14.

  [2]张楠.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xx.

  [3]董保华.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J].河北法学,20xx,26(5):43-48.

Copyright©1998-2023pind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