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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

时间:2023-05-29 19:39:34 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工作合同合集五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作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工作合同合集五篇

工作合同 篇1

  **年对于中国来说,既悲又喜。南方遭遇雪灾、5.12四川大地震、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灾后重建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中国在历经悲喜交加之后,以更倔强的姿态屹立东方。作为我,同样在跌宕起伏的心境中,度过了零八年。

  时光弹指间把人类推到二零零九这个年轮,让我们领略并感受新的生活。我们需要有全新的心态、全面的思绪,对过去有深刻的感悟。在零九起跑之际,认真总结零八年留给我们的经验与教训,转化为行动力,在新的一年创造新的辉煌。

  我于**年10月底正式在合同备案科开始学习,主要负责旧网查询工作。旧网系统是一个不稳定的网络,但涉及房产1万多户,项目100多个。起初,我对工作有点生疏,但在领导同事的指导帮助下,很快熟悉了工作,但旧网查询工作责任重大、事关全局,必须细致,谨慎,我认真整理了旧网的些许项目,核对了房产数据,整理了原有合同,并录入捆绑成册;新建商品房在过户时,在旧网的数据,需要核对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在细心的同时,我更懂得了科室工作人员之间沟通的重要性;他项会签,涉及到抵押,这需要细中再细,整座楼盘抵押,在旧网查是否有备案记录,如有该楼盘的一户房产备案,不能抵押,如无,可以抵押。因系统自身客观因素,我往往得认真细致的查询四五遍,深刻领悟到了工作带来的使命感。

  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又承担肩负起注销合同备案这项工作。注销合同备案在细心的同时,需要有清晰的辨别能力、扎实的业务专业知识。例如,老百姓买了一套五年的房产现在要注销,你要耐心细致地给其解释不能注销的理由,如何解释到老百姓理解国家政策并懂得此房产如已达到能交易的状态下是不能注销合同备案的,需要办理房产证后再进行交易。有些老百姓胡搅蛮缠,你得需要耐心解释。工作中,我深感业务知识欠缺,除有责任心、使命感、细心还不够,还需要有更大的耐心。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初,我的工作期间也接近多半个年头。因工作需要,我做了新网备案的最后一个环节的工作——记录并核对后,移交办公室盖章。虽工作简单且枯燥,但我深深明白了,这个工作对统计全市房产数据有着深远影响。

  《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促使建立新房产数据网络系统。由于推出了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科需转移现有数据,录入捆绑成册,移交信息中心,建立全新的网络。我和科室的同事在领导的带领下,加班加点,把所有备案的开发公司、开发项目记录在案,为《房屋登记办法》的开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合同备案科的工作让我体会了很多,简单用“三心”总结——“虚心、耐心、细心”。工作闲暇之余,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房屋登记办法》、《物权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到融会贯通,联系实际,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丰富自己,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单位每周组织的业务培训,准时参加,更让自己的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廉洁教育上,我认真学习868制度,做好868工作日记,加强效能建设,强化了自律观念,增强了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因工作岗位调整,我于08年10月份赴市场管理科工作,主要负责监督维护交易大厅的的纪律、卫生等一系列工作,目的是为老百姓营造和谐、舒适的ban zheng环境,创建星级大厅。工作开展以来,我和科室同事携手奋进、共同努力,为大厅配备了完善的`硬件设施,如桌子、椅子、饮水机等,让老百姓来了有椅子座,渴了有水喝。同时,我们严格履行新的纪律监察制度,使大厅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改进。

  工作中,我深知进入新的科室自己的不足:在工作中与领导沟通较少,今后要及时请教多交流;工作方式方法有时不够得当,工作中缺乏管理和协调经验;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不够;工作中不够细心,大厅内有些地方还是注意不到改进。

  在领导的鼓励和帮助下,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演讲比赛、文艺汇演、拓展训练等各项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和大家有了更多的交流,丰富了自己各方面的知识,使自己更加融入到这个大集体中。

  在无限的激励下,我将继续前行,奉献我个人的一份力量,哪怕仅仅是为老百姓倒一杯水,给老百姓排一个号,我都会一如既往,兢兢业业。

  岁月流逝留下的不仅是感叹,更是对以后工作的一种鞭策。新的起点,我会更加努力,积极学习,以更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房地产管理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作合同 篇2

  (以下称“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宗旨,追求为客户创建一流满意服务,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竞争,在市场中找准了自己的位置,获得了广大客户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和充分依赖。

  我公司自被认定为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后,一直将信用管理工作作为公司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坚持开展,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深知“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企业的信用资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我公司始终坚持以诚为本,以信迎客,几年来通过不懈的'努力和认真的工作得到了广大客户的积极评价和充分信赖。

  在20xx年度,我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合同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公司总裁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公司总裁办具体负责审批核查。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均需由公司总裁办参与洽谈、起草,重大合同报公司总裁审批,最终,由总裁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员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严格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每年至少一次的培训计划。“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坚持诚信为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做到诚实守信、事实求实,做到安全第一,做到质量第一。如今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企业的信用度越高,证明能够诚信经营,对企业扩展、联系业务有很大的好处,提高了企业形象。我公司对信用、合同工作还不够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更加努力、更加完善。

工作合同 篇3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工作合同 篇4

  一、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A、 甲方委托乙方清洗员工制服;

  B、 乙方根据协议要求,提供甲方员工制服清洗服务;

  2、服务方式

  A、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水洗或干洗制服、保证质量、热情服务;

  B、 乙方负责甲方制服清洗服务,并保证星期六、日及所有国家法定假日的期间正常提供清洗服务;

  3、服务要求

  A、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员工制服清洗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B、 乙方接受甲方要求,清洗后制服无污渍、油迹、及其他可去除污染物;

  二、 甲方责任

  1、 负责需清洗衣物的运送

  2、 交接衣物事先填好洗衣清单,确认件数或套数,并由双方签字认可;

  3、 乙方给予甲方优惠,但甲方要保守此商业秘密;

  三、 乙方责任

  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清洗制服,保证质量,热情服务,数量当面点清;

  2、 因乙方失误造成质量不合要求的,乙方负责重新清洗,费用由乙方自负,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衣物遗失、损坏或在清洗过程中衣物被污染并不可去除,乙方须给予同等衣物价值赔偿;

  3、 按照双方协商时间及时交货,不延误甲方使用;

  四、 清洗费用(见附件;按协议价格收取)

  五、 支付方式

  1、 乙方于每月底与甲方核实洗衣清单,双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或发票;

  2、 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或发票后六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当月清洗服务费;

  六、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 至

  七、 协议终止与延长

  1、 若由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协议,而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甲方可要求乙方对有关损失进行赔偿;

  2、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甲、乙双方如需延长或终止协议,必须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八、 本协议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九、 其他

  1、 未尽事宜,或甲方有需乙方另外服务时,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2、 如需要更改此协议内容,须双方一致同意;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时生效。

  甲方:、X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 乙方:

  XXXXX物业管理处 XXXX洗衣中心

  代表人: (签章) 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合同 篇5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共同奋斗,要使企业员工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关键,正是基于这一关键,物业公司集体合同自草案讨论到签订执行,便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始终贯穿于其中。

  一、集体合同草案先讨论后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出台后,由物业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将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在第一次职代会上所有职工代表都对草案发表意见,根据职工代表对草案提出的建议、意见工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第二次职代会上将修订后的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集体合同草案,最后签订集体合同。

  二、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及重大决策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通过

  物业公司每年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员工奖惩和重大决策都通过职工代表或工会讨论通过,如在今年股份公司对物业公司的经营指标下达后,物业公司落实到各部门,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在目标责任书起草后,物业公司由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对各项指标进行讨论并通过后,才与各部门负责人签约;又如在今年对四名员工的违纪处理均是经行政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交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通过后才下发处理决定;在《采购管理制度》、《物品领用管理办法》、《制服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员工餐考核办法》、《通讯费管理办法》、《派工制度》和修订的《效绩工资考核方案》等十几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也是通过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讨论后才付诸实施。

  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

  物业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在工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遵照“按劳分配、易岗易薪”的`原则,以工效挂钩的效绩工资制度合理、合法的进行工资分配,在参照过去保障部门对各岗位的指导工资标准和做了大量同行业市场调查后,确定了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岗位工资标准(除按劳动法中病、事假等工资标准外)达到了元,比乌市最低工资标准高出元,再加上隐性工资(即工资附加如社会保险、福利、食宿等)每月近千元,并且做到了每月按时支付无拖欠,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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