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介合同范文汇编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介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中介合同 篇1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付款:
受托人:
公司注册号码:
注册国家: 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新加坡 院校外文名称,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
第二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当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或者是等值新元。如果在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需要取消留学,需缴纳委托人40%的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 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 替委托人在指定的学校报名
2 替委托人申请学生签证
3 帮助委托人在新加坡找好住所
4 在委托人来新加坡的时候接飞机
5 帮助委托人熟悉学校环境
6 帮助委托人办理银行卡,易通卡
二、受托人义务
第五条 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六条 申请入学
1.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2.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3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七条 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第八条 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应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协助追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四条 受托人未能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受托人因自身原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可以自行销毁。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受托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中介合同 篇2
居间合同、中介收费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材料一: 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 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
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
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
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
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理由是中介在买房前曾承诺过可以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但中介却以未能在新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拒不退还中介费。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中介费还能要得回来吗?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
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没收定金),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买房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
20xx年9月17日,郭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计划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
因房子未买成,郭女士认为不应向中介支付,双方经协商未果,中介公司于20xx年1月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通过居间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可收取相应佣金,判决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案中,郭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郭女士支付居间报酬。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居间
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郭女士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后,尚须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注销、合同公证、见证、评估、产权过户、贷款、领取产证、交房等相关手续,在郭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客观上无需再履行该等义务,其有权主张的居间报酬相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情况,应当予以部分减免。因此,一审法院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将居间报酬酌情确定为6000元并无不当。故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的格式合同 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网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这也就造成了在上述案例中,有的买房人最终没能买到房子但还是得交纳中介费。这对于很多买房人来说是难接受和理解的。
因此,有人建议对市场上使用的二手房买卖的居间合同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只有当完成过户后中介方可收取费用,如未能完成过户,中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此,中介方面提出异议,对于中介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的未能完成过户的情况,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有失公平。
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详细越好。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材料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房屋的交易并未成功,同时买卖双方对中介费用作了明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同时根据《民事
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材料三:脱离中介、自行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费-------上海青浦区法院
通过中介公司,李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可是为了逃避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两人竟背着中介公司进行房产过户。为此,中介公司将李先生和陈先生告上法庭。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李先生和陈先生各支付中介公司服务报酬1.5万元。
住在农村的李先生想在青浦城区买一套二手房,于是他找到位于浦仓路的一家房产中介代为找房。去年5月23日,中介带着李先生来到卖房方陈先生家看房。李先生对房屋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双方以179万余元的价格成交。当晚,李先生与陈先生就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
当月28日,李先生到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38万元首付款。可是由于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李先生与陈先生协商后决定要放弃买卖房屋,并由陈先生到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办理退税手续。中介公司觉得事有蹊跷,通过对该房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得知两人已办理了房产转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当初的确取消了买卖交易,但是后来李先生又通过其他中介凑足了房款后找到自己的,所以双方就以现金购买的方式达成了买卖协议。李先生则辩称:因为贷款办不下来,所以三方都同意终止交易。后来遇上了开中介的朋友表示可以帮忙解决房款事宜,而陈先生也在这家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所以又重新达成交易。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李先生都确认是从中介公司获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带领看房、签约、见证支付部分房款等过程,据此可排除两人从其他中介获得交易信息的可能;其次,从两人后续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看,其吸纳了先前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该合同的履行予以确认;再次,虽然陈先生陈述从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时告知中介不再进行交易,然各方均确认取回房产证是为办理退税事宜,仅此并不足以证明该居间协议已解除;最后,所涉房产确已完成交易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综上,法院认定两人理应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报酬。
中介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中介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双方就 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 专项中介服务业务。
二、委托要求和标准:
标的:
质量: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或酬金:
履行地点:
寻找: 其他:
三、履行期限:
委托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1、乙方接受中介义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于 日内向乙方支付中介活动费用,人民币 元。中介义务完成,乙方中介活动费用抵充佣金;中介不成,中介活动费用退还 %,本合同终止履行。
佣金按 支付,计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
2、经乙方中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中介业务即完成,甲方应在 日内支付乙方佣金。
投资项目的中介,在资金到位后 日内甲方支付清金额佣金。
资金分期于 日到位的,甲方分别于资金到位后的 日内向乙方支付到位资金 %的佣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取得第三人签约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
2、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专项委托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和签约资格、履约能力等有关情况。
3、经乙方中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后,甲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
4、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扰乙方的中介活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完成委托中介事项后,有权获得甲方按约定支付的佣金。
2、有权向甲方索取委托中介事项的有关证明书面材料。
3、本合同签订成立后,乙方在 日内,用 方式发布 信息。
4、为使甲方与相对人达成协议,有义务就委托签约及履行能力等有关事项,如实告知甲方和其相对人的另一方,提供正确信息,按约维护甲方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变更和解除:
双方达成变更条件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保密内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借故中介不成,再与乙方中间的相对人在 日内就同一标的成交的,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按实际成交额索取佣金。
2、由于乙方提供不实信息或虚构事实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终止合同。
3、任何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不能履行本合同部分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由于一方的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据实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4、违反中介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其一√)
□1、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机构。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条款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办理。
本合同一式 份,各执 份。本合同经 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章) 乙方(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证书编号: 委托代理证书编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中介合同 篇4
甲方(房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经丙方中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订立合同。
一、 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宁波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约____________平方米。租赁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出租房屋房产证号 ,保证出租本房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 租赁期限________个月,从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甲方______月_______日交房,甲方逾期交房的,按每日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乙方。逾期 天交房的,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第2条处理。
三、 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缴款方式:按______个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二次付房租费时间必须在第一次房期结束前 天内付清,以后以此类推。
四、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交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押金,不计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入住前水________度,电________度,燃气 。
五、室内设施物品:
六、补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备乙方所需要的用水、用电基础设施(特别约定除外),因乙方造成设施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费用。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房屋租赁许可证手续。
2、甲方保证对出租的该房屋有处分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
3、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政府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合同依法终止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从合同终止日起 天内及时退出房屋,原租赁房屋内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由甲方处置滞留物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2、乙方不得损坏屋内外设施,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改造所租房屋,不准偷电、水,不得擅自增设其他用电、用水设施,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有乙方承担。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或改造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房屋内电、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乙方财产均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在租赁期内,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如意外出险,可以依法直接向投保单位索赔。
5、续租房屋的,乙方应在租期满前30天内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否则,视乙方无续租权。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应该将甲方出租的房屋的房地产权属等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核对其房地产权属证明。
2、应当要求乙方提供本人身份证。
3、因委托人过错使本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丙方有权收取中介费。
4、丙方根据本合同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当事人之间是否履约,不影响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
5、丙方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收取。
6、中介人员进行中介服务业务时,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7、禁止为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违约责任
1、 甲方或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如有特殊情况不再履行本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取得同意意见。
2、 如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该支付给对方(甲方或乙方)一个月房租额度的违约金。
3、 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变化或不可抗力以及因土地征用而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法解决: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 方(出租房屋所有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上住址:
电话号码:
签名:
乙 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上住址:
电话号码:
签名:
丙 方(中介方): (盖章有效)
中介人员签名: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中介合同 篇5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
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三、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卖方应向买方提
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应了解、查验车辆的状况。
四、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五、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六、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二手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1 买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二手车买卖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车辆类型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 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 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年______月(证号__ ____)
车辆保险险种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配置______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2、支付时间、方式
2
二手车买卖合同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 方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 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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