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签订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签订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签订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供应商的选择和比价
供应商选择总原则:原则上首选一般纳税人。
一、大金额合同应选择一般纳税人
涉及合同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合同,因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比小规模纳税人规范,因此公司应首选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可以在招投标文件中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作为投标人中标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同等情况下的零星采购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
对于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在服务、货物质量均相同的前提下,如果价格同等,公司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价格不一致,公司需进行价格谈判后作出选择。当与小规模纳税人价格谈判低至一定程度时,公司也可以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
三、在服务、货物质量同等情况下的零星采购,报价不同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方法
1、双方报价均为含税价6%的服务: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一般纳税人价格的9.7折时,可以选择小规模,反之一般纳税人。11%的建安: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一般纳税人价格的9.25折时,可以选择小规模,反之一般纳税人。17%的货物: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一般纳税人价格的8.8折时,可以选择小规模,反之一般纳税人。
2、双方报价均为不含税价选择不含税报价低的供应商。
第二部分 合同签订与发票取得
一、合同签订
(一)合同价均须注明为含税价或不含税
说明:营业税制下,合同价是含税的,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合同中有必要特别注明合同价为含税价或不含税价,以免发生合同争议。
(二)合同中应添加“发票开具条款”
说明:营改增后,公司需要抵扣进项税,必须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直接控制“三流一致”。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添加此条款,以此从业务源头把控发票,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安装合同
(1)11%税率的新项目: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工程款项付至审定值的90%/95%时,乙方需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 3%的老项目和简易办法的新项目: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税发票,甲方工程款项付至审定值的90%/95%时,乙方需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2、采购合同
(1)一般纳税人:
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款项付至结算价款90%/95%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款项付至结算价款90%/95%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采购及安装合同(电梯、中央空调)
(1)采购及安装分别签订合同
(2)采购合同,同第2条采购合同条款
(3)安装合同:
在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安装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款项付至结算价款90%/95%时,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4、设计合同
(1)一般纳税人:
在发包人每次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设计费,直至设计人提供合规税务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在发包人每次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税务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设计费,直至设计人提供合规税务发票。
因设计人提供税务发票不符合税务规定造成发包人暂停付款的,设计人有义务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设计服务。
5、监理合同
(1)一般纳税人:
在委托人每次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款项付至监理费90%/95%时,监理人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在委托人每次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开具符合税务要求的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款项付至监理费90%/95%时,监理人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其他未列明合同
参照上述合同条款增加、修改相应条款。如遇不确定事项,及时与财务审计中心沟通。
(三)原有合同违约条款中应添加“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违约责任” 添加: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等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
签订合同 篇2
首先,在签订装潢合同之前,消费者应当验看装潢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家庭装潢”这一经营项目,以确定该公司是否具备正规的企业资质;双方所使用的合同,应该是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建委共同制定的示范合同。
在签订装潢合同的过程中,消费者要特别留心公司的名称,即合同上有关承包方的名称应当与装潢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谨防一些不法经营者“借壳生蛋”;对于合同中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的项目,尽量不要遗漏;合同签字之后,须加盖装潢公司的.公章。
此外,双方对于装潢合同内容,包括施工期限、合同标的、施工项目等的变更,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对于作为合同附件的施工主材料报价单,应当尽可能的具体明确,列出装饰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单价、总价等。
另外,装修后期维修与保养服务相关条例是否注明等。后期维修与保养是比不可少的一环,往往后期服务完善的公司正是它实力的重要标志。
签订合同 篇3
首先,要看你是找房产中介还是自己找的房子了,如果找房产中介的话,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房租来看这套房子值不值这个价,因为中介方一般都会按房东给的`价格多报的,所以你自己要小心点,不要被蒙了,尽量往低的租房价格走,因为中介房心里有底的,就算你给的价格太离谱了,他们也会帮你另外找房子,因为他们要赚钱嘛!
租房时如果你已经看到满意的房子,这时打算跟房东签定“租房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你要叫房东拿房产证原件给你看,然后要他复印一份给你。
2、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跟房产证上一致),室内包含设施(因为如果是有装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写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时引来纠纷),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谁付,房屋租金并备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
3、还需注意一点,就是有的是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如果可以的话,签合同时要让房东亲自来签,不是不行的话,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一些“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有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谢谢支持!本授权委托书有关事项如有变更,以收到书面通告为准,否则一直有效。房屋具体地址等”这样会比较保险一点的。
4、签合租房同时要出具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是用来看的),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一份,委托书(如果不是房东本人的情况下)。再有就是两份“合同”,这样差不多就可以。
签订合同 篇4
1.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什么证件?
答: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具体可以协商。
2.和二房东签的租房合同有效吗?
答:如果二房东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则转租有效,否则无效。
3.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若房屋被继承、转让,合同还有效吗?
答: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4.我现在租的.房子不想住了,可以转租给别人吗?
答:按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期内,房东可以卖房吗?
答: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应按规定时间书面通知承租人。
6.房东可以在租约期内随意涨房租吗?
答: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涨租,那么房东就有权涨租。
7.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怎么办?
答:房东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8.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应该按每日百分之多少才合理?
答: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协商一致就可以,通常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比较合适。
签订合同 篇5
一、合同签订和签定的区别
《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组异形词,二者等义,但推荐使用“签订”。
“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
所以,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二、合同订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保证问题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在各种经济合同,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
(1)怎样选择保证人。设立保证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保的能力。
(2)订立保证,必须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务人选定保证人时,还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并要有保证人明确表示保证的意思。
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时,要明确其保证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如果仅是提供被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介绍某单位去签订合同这不是法律的意义的保证。这一点在实践中往往引起混淆,应注意区别,以免上当。
(3)保证范围的确定。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是保证合同的全部还是保证合同的一部分,还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确。
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只写“由保证人负责监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从借款入账户扣还”,这种写法实际上还没有明确保证人的责任,难免引起纠纷。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①保证的生效时间要与主合同生效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公证、签证或报经上级批准才生效的,那么保证的生效期限也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开始计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变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②保证的有效期限应与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约定以保证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那么须保证条件成熟时,主合同才生效。
2.抵押问题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抵押与保证不同,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而抵押则是物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将抵押物变卖,从中优先受偿。因此,抵押在担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证更有可靠性。
抵押既可以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合同中一项条款,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合同。订立抵押条款时,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决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要将其财产提供抵押,一般要经投资各方或董事会同意。国有企业的财产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抵押,而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抵押无效。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及财产的类别,不能随便用国有的重要固定资产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
(3)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任物权,抵押人不能再将该财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则,重复的抵押无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要想将抵押物转让他人,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不然,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偿索权;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擅自将该抵押物再抵押给他人。
3.定金问题
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订立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又能担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就要受“定金罚则”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经常使用的担保形式。在实践中,怎样订立定金条款呢?
(1)明确定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要给付定金。财产保险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供用电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按其性质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给付定金的。
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给付定金。
(2)定金数额的约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合同条例规定了给付定金标准的属于法定定金,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对定金的最高限额规定为勘查费的30%,当事人给付定金只能在30%限额以下。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的,则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4.预付款问题
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有几个问题应引起合同签订人的注意。
(1)正确认识预付款的利弊。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购买市场紧缺的原材料、产品,预付一部分货款,的确奏效。然而,预付款的大量使用,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预付款这一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预付款到手就挥霍用尽,或逃之天天,以致不少企业单位上当受骗,落得个钱货两空,损失惨重。签订合同时,应吸取教训,不要随便约定预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确需要预付款,也要谨慎从事,以防上当受骗。
(2)预付款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预收预付货款是不允许的,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才能采取预收预付款的办法。
(3)要注意区分预付款与定金。预付款的预先给付与定金的预先给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①性质不同。定金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而预付款仅是一种预先给付,不具有担保性质;
②法律后果不同。凡订立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预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时,预收的一方应如数退还预收的货款及利息,而不论是预付方违约,还是预收方违约,也不论是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预付款都应返还,而且不是双倍返还。
③适用范围不同。对于定金,除几种合同按其性质不需要给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约定给付定金,而对于预付款则有较多限制,一般不允许预收预付;
④预付的数额也有所不同。预付款可以是合同总金额,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预付定金则限制在一定数额之内。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给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而预付款必须是在合同生效后才给付对方。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预付款和定金,属定金的就明确写上定金,属预付款的则写明是预付款,不要混用,以免双方发生纠纷。
5.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
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方式,协商或调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当协商或调解解决不了时,是仲裁还是审判,还可以依合同的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合同纠纷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当事人可在合同上约定:凡约定仲裁条款的,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相反,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合同纠纷是提交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约定起到决定性作用,签订合同时要格外注意。
6.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不能使合同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签字。
盖章、批准、公证、签证等手续。这些签约手续无论是对合同生效,还是对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1)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条款议定后,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签字盖章是当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条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凭据,凡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一旦签字盖章后,合同便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签字盖章是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手续。在实践中,签字盖章一般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通过审查发现有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
审查合同文本时,应多征求有关业务主管的意见,必要时交单位法律顾问或请律师代为审查。业务人员在外协商达成的合同,不要忙于签字盖章,最好先拿回本单位交法定代表人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签字盖章,这对于预防签约上当受骗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即经办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在代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委托的证明,否则应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才能对外。在盖章问题上,特别要注意三点:
①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②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据,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签订合同,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要对该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③为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越权签订合同,一般应采取先订合同后盖章的办法,不要随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代理人,否则,合同签订人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都要单位承担责任。
(2)合同的公证和签证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签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办理公证或签证手续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或到有关签证部门办理合同签证。如果合同有保证人的,办理公证或签证时,应通知保证人一同前往办理,经过公证或签证的合同应一式几份,其中公证或签证部门保存一份,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管一份。
(3)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报经批准才能签订,否则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此时大家已经清楚签订合同与签定合同之间有什么差别了吧。实践中,我们对于订立合同一般都称之为签订合同,这还请各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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