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范文
当前位置:聘大网>职场范文>合同>单位合同

单位合同

时间:2023-06-11 09:12:52 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单位合同模板锦集七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单位合同模板锦集七篇

单位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称乙方)

  本着保障单位财、物的安全,防止各类刑事犯罪的捣乱破坏,创造良好的单位工作环境的原则,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动报酬:一年为 元,每月平均 元。

  三、工作范围及责任:

  1、按学校作息时间和要求,按时开关学校大门。

  2、学校大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除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和学校工程建设的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学校适时敞开外,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得开放大门,认真做好工作时段校内的保卫工作,特别是早上、午间和晚上的安保。

  3、做好传达工作,外来人员经确认后方可入校。负责检查学生的出入情况,进出校门要填写登记薄。严禁社会上闲杂人员进出校园。

  4、学生早上到学、下午放学时,不允许任何家长骑车、开车进入学校,并协助值周教师维护好学校秩序。同时对校门口停放的各种车辆严加管理,确保校门畅通。

  5、应定时巡视校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或情况严重时报警,一但发生案件,要及时与单位领导联系,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6、负责校内的门卫值班工作,确保二十四小时不离岗。做好门口周围的保洁工作,保持学校大门口随时都是干净的。

  四、工作要求:

  1、服装整齐,语言文明,尊重教师,善待学生。

  2、一切闲杂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看管好单位内设施、物品。

  五、争议处理及其他:

  1、乙方在岗期间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自伤或者自身人为疏漏造成的自然伤亡(类似于煤气中毒、个人突发疾病、交通事故、摔伤、电伤)等,一切后果及费用自付。乙方在工作期间如果发病或者由自身病症引起的其他事件,与本单位无关。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单位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2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第二条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授信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对应的甲方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

  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____日,付息日自每月____日至当月底。

  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

  第三条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甲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笔借款业务《借据》。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项方式使用借款额度:

  1、以个月为周期,以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后一次循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向甲方按(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所有开户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

  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

  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6、不与任何

  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个人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39;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质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9)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

  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

  (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或变更。债权人迟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使权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地址、电话发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立即送达。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

  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相关的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订的《借据》、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其他补充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及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安排从事 地点 (职务)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条件下的工作需要调整或变更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详见岗位说明书)。

  三、工作时间和作息休假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标准工时制。本合同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正常的分配和安排。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26天。

  2.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3.甲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除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调休补偿。

  第五条 甲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四、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按《武汉市工资支付规定》和有关政策以货币形式每月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工资计算方式。

  1、月度包薪制。乙方试用期的标准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元/月。

  2、非包薪制。乙方试用期标准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标准工资为/月。另外因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加班安排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加班费(计算标准:平时加班1.5倍,正常休息日加班2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

  第七条 甲方于每月 支付上月工资。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5日。

  第八条 甲方在上述工资待遇之外,另行自愿给予乙方下述福利待遇(包含但不限于全勤奖、福利、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等):____。该些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畴,其实施和发放完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详见薪资制度、入职职位申请表、薪资调整表、每月工资表及签收单)。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场所和工作所需设备及工具,乙方应妥善维护和保管,丢失、损坏有关工具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3、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5.乙方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纪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这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虽然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性质严重的。

  3.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否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育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乙方同时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因法律法规对于“一个月工资”的概念并不确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和中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因经营状况改变,企业停工、停产2个月以上的或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乙方非因法定理由,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达30日以上的;

  5.乙方死亡;6.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同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可以中止本合同。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同意中止劳动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而甲方又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因乙方原因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甲方应在解除或者中止/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中止/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好工作交接后支付。

  十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按照国家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法或违反本合同、保密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2.解除劳动合同时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的,另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1个月工资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相应损失(包括财产、商誉的直接受损和期得利益的丧失)。

  3.其他违约责任:合同届期未满乙方离职或与甲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乙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结清甲方代垫的各类费用及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方可离职。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其未结算的工资、提成等中予以扣除。

  十三、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悉甲方的管理制度(以培训签到为准)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国家规定处理。本合同未约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各执一份,约定事项违背国家规定或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公司颁布、公示之一切规章制度; (二)工资发放条及签收单; (三)补充协议等;

  甲方: 公司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签证机关(盖章):

  合同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4

  借款单位: 贷款银行: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立合同单位: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 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保证用于 。借款期限为 年 个月,即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xx年xx月xx日xx万元xx年xx月xx日xx万元

  xx年xx月xx日xx万元xx年xx月xx日xx万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xx年xx月xx日xx万元xx年xx月xx日xx万元

  xx年xx月xx日xx万元xx年xx月xx日xx万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xx%,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 %。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

  贷款单位(印鉴) 贷款银行(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印鉴)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合同 篇5

  我单位合同制职工 等 名同志,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

  名单附后: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现住址 :

  何年何月被录用 :

  解除合同:

  前工种 :

  技术等级 :

  解除合同日期 :

  解除合同原因 :

  备注:

  1、 合同制职工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五份,留本单位一份,报职工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2、 属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新单位直接接收的人员,新用人单位需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持此《报告书》、职工档案到市或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单位合同 篇6

  企业之间借款的详细解读及相关规定:

  一、有关借款的金融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结论

  根据上面所引述的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企业之间的借款是不合法的,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即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责任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二)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企业之间借款的税务处理

  尽管在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企业之间的借款不作为合法行为,但根据现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及由此收取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视同金融业的贷款行为,应予以征收营业税,而不论该等借贷行为是否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1007)中,又再次强调: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所产生的利息,贷款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对于借款人而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不超过规定限额的范围内从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合同 篇7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opyright©1998-2023pind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