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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时间:2023-09-20 09:44:29 合同 我要投稿

(集合)转让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转让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集合)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乙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目标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目标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目标公司所持全部股权,即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元人民币(大写),将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的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甲方保证在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甲方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甲方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甲方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其承担;

  7、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 变更登记

  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公司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3、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7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延迟超过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______签订。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2

  卖方: (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生产的型号为:塔式起重机 台转让给乙方。出厂时间为:出厂编号为: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塔式起重机说明:

  转让的塔式起重机自由安装高度 米,标准节个,最大工作幅度 米,及相关的零部件。

  二、转让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塔式起重机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

  三、产权说明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费后,塔式起重机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责任

  1、保证乙方购买塔式起重机时设备的完好和零部件的'齐全,及设备购买发票。

  2、将塔式起重机的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 日 签署日期:年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合同。

  一、林地(已砍伐)及荒山名称、坐落、面积及界限范围。

  1、原林地名称:

  荒山名称:

  2、原林权证号:

  3、坐落:

  4、共计面积:

  5、界限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流转方式、期限

  1、流转方式:以转让方式流转。

  2、期限:转让期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四、转让费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转让费额: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账

  3、付款期限: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并向乙方提供现有与林地及荒山有关的前期承包合同等资料和证明。第三人对本转让地主张权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维护向乙方转让林地、荒山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林地(已砍伐)及荒地。

  2、对转让的.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对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等或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转让期内非法变更、解除转让合同、收回转让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转让林地(已砍伐)及荒地。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地内:采石、取土、建窑等破坏行为,不给林地(已砍伐)及荒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2、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

  3、采伐林木应有计划依法进行,有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严守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应当善意履行转让合同,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转让合同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按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有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2、发生不可抗拒力量的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原承包合同或丧失原承包合同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4、乙方不依照转让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的。

  5、一方违约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的。

  6、原林地承包合同期满,且乙方放弃续约的。

  八、争议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商议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九、其他手续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转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原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同等有法律效力。

  3、本转让合同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4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5]谢怀栻:《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8]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

  [9]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售车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车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辆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价款元(大写人民币:),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交付;具体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必须保证此车辆不是租赁、盗抢、套牌、车辆。

  2、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

  3、甲方明确说明此车辆不能过户,但该车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完全归乙方。

  4、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因该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经济纠纷等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人员伤亡均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甲方:

  乙方:

  日期:

转让合同 篇6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 酒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丙方对产权的声明

  丙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市_________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丙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二、丙方同意甲方将其自营的位于______市 ______区 ________路_________号的 酒店全套设备,证、照转让给乙方,酒店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转让费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具体财产包括:房屋现有的全部设备、设施、厨房用品、装饰类等,还有乙方认可的其它东西,具体物品以详细登记表为准。

  三、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为期____年的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月 __日止,月租为________元人民币。酒店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如乙方继续承租与丙方协商、乙方具有同等条件的承租优先权。

  四、付款方式

  转让费分_____次付清。

  1. 第一次甲、乙双方在酒店设施设备清点交接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_____元(¥:_______ 元)(作为定金)。

  2. 第二次甲、乙双方在与_______旅馆房东________正式见面交接,

  并确认从_______旅馆转让合同完成生效后,到甲方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

  3.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消防合格意见书等相关证件(详见附录二)过户手续后乙方在____年内向甲方分期性支付尾款:__________ 元(¥:_________ 元)

  4. 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待合同期满后再退还给乙方的押金、

  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修、装饰、设备及一切手续(证、照)与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属乙方。

  五、 酒店现有装修、装饰、及全部设备(包括由甲方自己安装的电梯)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六、 该酒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住宿。所有相关证件变更给乙方,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所有证件的过户变更手续、如因为证件不能过户,导致乙方不能接手经营,则甲方需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转让费及违约金。(违约金为总额的____%)

  乙方要及时提供所需过户变更的有效证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更名变更等手续,已确定经营的合法性。

  七、__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____酒店的所有移交工作。 若甲方在收到定金后超过___个工作日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酒店,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等同转让费_____%的赔偿责任。

  八、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协议签订前该酒店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该房屋所涉及的房租、电费、物业管理、供暖费等应由甲方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九、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 没有房屋欠帐,如电话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

  2) 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 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 其它:

  十、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酒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

  十一、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酒店,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二、乙方在经营期间具有转让权、如果需转让,提前通知丙方(即房东方),丙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转让。

  十三、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十四、 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 本协议 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署日期:

  附件:

  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三、甲方拥有在下列范围内经营的、合法的批准或许可文件列表。

  四、甲、乙、丙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陈建忠 (发包人) 乙方:陈 德 (承包人) 开阳县六块碑转盘处建中汽车修理厂是甲方出资设立的企业,为了搞活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将汽修厂交由乙方承包经营,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承包范围和承包期限

  1、承包实物范围:甲方汽修厂围墙范围内现有生产经营厂房、设备、设施、办公用房等(具体以本合同、双方移交清单和移交手续为准)。

  2、承包期限为三年,自本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计算,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承包期内,乙方为汽修厂的法人代表,双方办理相关证照的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手续。

  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每年支付甲方承包费为30万元,实行先交承包费后经营使用。

  三、经营方式: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实行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自主经营、自主用工。

  四、经营证照

  1、甲方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将修理厂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交给乙方,证件诚意见附件。

  2、上述证照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保管,证照的年检工作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提供必须的协助。

  3、乙方应在本协议书解除或终止之日将有效证照全部移交甲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即拥有对汽修厂的生产、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2、承包期内,乙方应负责汽修厂的.内部管理和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在承包期内,汽修厂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厂车、拖车发生交通事故及员工违法违纪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甲方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4、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企业的名称。

  5、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理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

  6、按时交纳承包费。

  7、依法纳税。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乙方管理好资产,监督乙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不得干预乙方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管理职权。

  3、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本承包经营合同。

  4、甲方无条件将其它维修业务,如出租车、配车的二级维护业务移交乙方开展,但是中巴车、大客车、大小货车业务属分厂做,不在其中。

  4、有权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收取承包费。

  5、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

  七、资产清理和移交

  1、甲、乙双方应对承包前汽修厂仓库的各类汽车配件进行盘点,对质量合格、未经保质期的库存零配件,由甲方造册经双方现场清点后移交乙方,甲方按照当时的进货价折算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把款项结算给甲方,不欠账。

  2、其余各类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办公用品、工房、

  车间等地面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对方现场清点后列出清单移交乙方。

  3、除上述资产外,甲方另将两辆拖车(车号: )和一辆双排小货车(车号: )移交乙方无偿使用。

  4、甲方另提供干田坝原复烤厂甲方检测场约1000平方米场地给乙方作为交警肇事等车停放地,值班费由乙方支付,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该场地20xx年10月到期后,甲方另提供新厂的场地1000平方米给乙方作前述用途,收益仍归乙方所有,提供的停车场地满2年后双方再协商。

  5、承包期满乙方应将上述资产、设施、设备、办公用品、工具等交还甲方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6、资产移交清单作本合同附件附后。

  7、所附清单上的资产,甲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向其它第三人转让、赠予、变卖、收回。

  8、所附清单上的资产,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维护和保养,但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相应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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