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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时间:2023-10-02 09:02:52 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合同(优秀8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房屋合同(优秀8篇)

房屋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住房出租给乙方并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位于_____。

  二、租赁期限:,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在租金到期前10天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随意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

  2、水、电、气、物业、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吨,电度,气方。每月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

  3、房屋只限乙方用于住房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考虑继续租赁。

  4、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提前解除合约。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综合治理等工作,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附室内物品清单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受委托拆迁单位: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__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了(_________)拆许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土地为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附属物包括: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证件:_________号,地籍:_________号。

  第三条 补偿金额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4。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5。_________。

  总计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产权调换房屋

  1。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坐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二,房号以附件二上表示为准),坐落于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房屋装饰、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1)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2)该房屋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房屋合同 篇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本合同所指标的为______市_______区 路 小区 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房间。 其中房间_______为出租给乙方房间。

  第二条 甲方作为联系人,负责和房东联系。乙方向甲方支付房租,享有房间的完全独立使用权,以及公共区域的共同使用权。乙方如果要增加合租人数,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为每月_____元,押金______元(押金会在合租关系正常中止时退还)。

  支付形式为: ,水电燃气费 。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甲方与房东所签房屋租赁合同附件。

  第四条 共同使用区域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及这些区域里面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合租期间,水、电、煤气、宽带费(如使用)等由甲、乙两方平摊,每方。

  第六条 合租期间,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原则,双方应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不得随意的`干扰对方的私人空间。对方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七条 朋友来访,应尽量保持安静,以不干扰对方学习、生活为宜。()超过2个朋友来访,应提前告知对方。

  第八条 各自做饭,还是搭伙,根据双方的饮食习惯,协商解决。因生活需要,添置设施发生的费用,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在租住期间,双方应本着“节约、爱惜”的原则,不得浪费水、电、煤气等。应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乙方需退房的话,因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租住不满一月,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具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因为合租的特殊性质,甲方和房东租赁关系中止时,本合租合同自动失效,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也必须在与房东解除合约前半个月,知会乙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 年___ 月____日 签署日期:___ 年___ 月___日

房屋合同 篇5

  甲方(业 主):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住宅装饰工程施工的特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就双方的住宅装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_________种方式。

  (1)包工包料;

  (2)包工、包部分材料;

  (3)包工不包料。

  3、本合同总价为预算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

  4、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由甲方在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并在签字同时结清工程余款。

  二、双方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甲方:

  1、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2、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附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供应到现场,并事先通知乙方,双方对所供应材料的数量及外观进行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的规格差异,乙方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

  1、根据施工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甲方认可;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3、负责对现场设施和工程成品的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害等事故发生,如有发生,应尽快负责修复;

  4、文明施工,佩证上岗,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尽量减少噪音,不扰民及污染环境,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工程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

  1、甲供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用,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格补偿给甲方。

  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所供的材料明细表中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种、等级、质量、计量标准及数量相符,经甲方认可后再行使用。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时,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其后XX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会付给对方,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进行补偿。如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过另一方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提交梅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其它约定事项

  1、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清除和材料搬运,甲方可委托乙方负责,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2、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钥匙各1把,交乙方保箮,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安装好后交付甲方使用。

  七、附则

  1、双方另有约定,可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3、本合同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甲方姓名(出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承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租房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二、月租金为____元,缴租为____支付一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元),以后应提前___天支付。

  三、约定事项

  1、乙方无权转租、转借、转卖该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爱护屋内设施,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漏水,和阳台摆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2、房屋租赁期为,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必须按时缴纳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4、乙方应遵守居住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乙方交保证金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甲方如数退还保证金。

  5。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并注重房屋及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发生违法及人身安全责任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法律及民事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另水_____吨;气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签章(出租方):

  乙方签章(承租方):

  年月日

房屋合同 篇7

  甲方(出租人):xxxx

  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13528

  联系电话:18xxxxxxxx0

  乙方(承租人): xxxx

  身份证号码:3506xxxxx102xxxx2

  联系电话:186xxxxx7190

  丙方(次承租人):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联系电话:1xxx337xx8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xx市xx区xxx街xx小区x#xxxxx房,房子转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房子转租情况

  甲方出租房子与乙方,并同意乙方将自己位于xx市xx区xxx街xx小区x#xxxxx房(房子面积共计66㎡)有偿转租与丙方作为自己居住地使用。

  乙方承租甲方房子,并同意转租xx市xx区xxx街xx小区x#xxxxx房与丙方。

  丙方次承租乙方房子,享有以下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租期/租价/付款方式

  1、丙方租赁此房子期限为20xx年3月23日-20xx年8月31日,月租价为人民币1300元(壹仟叁佰圆)。

  2、租金按 贰月 缴纳。租赁房子必须先交租金后使用(即付款方式为预付)。签订协议当日丙方向乙方付清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3月23日-4月30日房子已付款{备注:已丙双方约定20xx年3月23日搬离和搬进该房子,且乙已于20xx年3月1日向甲缴纳20xx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房子预付租金人民币贰仟陆佰圆整(2600元人民币),此项甲方作证}。丙方至20xx年5月1日起,每隔2个自然月向甲方结清一次房子租赁款。

  3、押金:丙方入租前,须向甲方缴纳房子押金人民币 2600元(贰仟陆佰圆)(收据为凭);同时,甲方需向乙方退还已收押金人民币2600元(贰仟陆佰圆)。同时甲方收回与乙方所签押金收据。租赁期间,该押金不能冲抵房子或物业费等;丙方退租时,到物业管理处据实结清物业各项费用,办妥退房手续,甲方退回押金。

  4、《房子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天内,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处结清从20xx年9月1日到20xx年3月23日的一切物业各项费用;《房子租赁协议》签订后,丙方负责缴纳本协议规定房子从20xx年3月24日到20xx年8月31日之一切物业各项费用。

  三、服务及申请

  在房子租赁期间,物业管理处向丙方提供日常维修服务,丙方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费用由丙方承担。

  四、门锁管理

  基于丙方使用安全考虑,丙方交齐租房押金及首期房租后,由乙方交还甲方两把钥匙,并担保无备用钥匙。甲方给予丙方房子钥匙。

  五、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协议时应提前30天告知丙方,甲方应赔付丙方贰倍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2、租赁期间,因丙方原因需提前终止协议时应提前30天告知甲方,丙方应赔付甲方贰倍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3、丙方租金须在7日内向甲方交齐,逾期未向甲方缴纳,甲方有权按日收取丙方违约金额 %的.滞纳金。丙方逾期未交超过10日的,视为丙方自动放弃该房子租赁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房子,甲方收回房子后该房子内各项原有家庭设备由甲方自行处理,丙方无权干涉。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处理解决。

  七、其他约定

  1、甲方保证是唯一有权合法出租此房子使用权的经营者,也是唯一有权向丙方收取房租者,其它任何人若欲代甲方向丙方收取租金,须持有甲方书面委托函。

  2、丙方在承租期间及退租时,不得破坏房间原有结构;如有破坏,由丙方照价赔偿。

  3、丙方入租期间须自觉遵守本大厦各项物业管理规定,如需对房子进行装修改造,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书面申请,征得业主及物业管理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丙方退租时,自费固定装修不得拆除或破坏。

  4、丙方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子使用权。

  5、协议期满前 30 天内,甲方向丙方发出续约通知书;丙方若续约,应在续约通知书发出7天内续签租赁协议,甲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丙方续租,若逾期未签,视丙方自动放弃续租。

  6、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与乙方的原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编号:0015485号合法终止。甲丙双方根据本《房子转租协议书》作为新契约,保障甲丙双方权益,约束双方职责。

  八、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九、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手写部分或印刷部分,以及基于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补充条款:

  协议所提附件:

  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的原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编号:xxxxxx号等同于甲方与乙方所签原有房子租赁协议。

  甲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 篇8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 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

  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二、房屋买卖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认为无效。

  (一)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

  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没有所有权证的房屋,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与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四)房屋共人擅自转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确立了我国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审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认为其他共有人并不反对,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认定合同的效力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五)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总的来说,从我国国家的政治基础和纯粹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变此类规定也很困难。但由于从法律的合理性及此类合同的涉及到的问题广泛性及复杂性来看,又没有充足的理由支认定此类行为全部无效。

  且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其却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既然是物权,权利人当然有相应的支配权包括处分权。所以对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为无效。如符合规划要求和用地条件,买房自用的,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如当事人一方提出无效要求因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而具有恶意也更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六)城市公房私自买卖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及各地政府的规定,此类公房是禁止私自转让的。但这些规定毕竟属于行政规章性质,并不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渊源。另外,从现实看,私自买卖或者继承公房的行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序上相关公房管理机构也默认了此类行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转让如在合同签订前或履行后已经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租金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则这种转让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则为无效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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