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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东莞厂房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篇1
甲方: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46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合法拥有的位于的仓库及其他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仓库用途及管理要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库用于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家电类产品(含其不良品和退货及促销品或其它产品等)的存储。
2、乙方应保证仓库地面平整、干燥、不漏雨,协议期间乙方对于所提供仓库的结构和设施的调整须事先知会甲方并确保不影响仓库的贮存条件。
3、乙方保证所出租厂房消防设施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并根据甲方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4、在不违反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本协议中仓库的使用、运作及管理由甲方自主决定。
5、未列于本协议中的甲方其他需求,包括临时或长期增加的库房及办公室的需求等,乙方承诺将给予妥善解决,具体条款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甲方责任
1、甲方人员需遵守乙方的园区管理制度及安全规定,切实做好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甲方应对租赁使用仓库的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维护,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需负责修复或赔偿。
3、对于乙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甲方应给予配合。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在仓库启用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仓库,确保仓库库内、外安装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且完好可用,能保证仓库可24小时收、发货作业。
2、乙方在园区内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并保证园区内道路限高不得低于4.5米,满足目前甲方使用车型进出库作业顺畅。
3、乙方不分节假日每日24小时向甲方提供整个园区门卫巡视和园区内的清洁卫生服务,仓库内的清洁服务由甲方自行负责。
4、乙方负责做好园区的防火、防盗、防涝、防漏雨等工作,并定期对仓库硬件、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甲方货物存储期间,如因仓库硬件等缺乏维护、修缮或修缮过程中对货物的防护措施不足而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5、本协议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雷击等),对甲方储存物资和乙方仓库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6、乙方免费提供仓库及办公所需水、电、照明设备等日常检查及维修、维护。
7、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乙方应配合甲方保管好货物(不可抗拒的事故除外)。
8、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储存的货物。
第四条仓库租赁期限及面积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3天,从年月日至 年 月 日,从年月日起开始计费。
2、仓库结算面积以双方实际测量为准,为平方米。
第五条费用结算
2.15日,按照结算周期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20天内付款,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31日双方抄表确认后,由乙方提供收据,甲方在收到有效收据后20天内付款。
2.3付款方式: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付款,乙方开户银银行及账号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协议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均视为违约。
2、若乙方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乙方将无条件承担甲方因紧急搬仓产生的所有转仓费用及其他损失,作为违约赔偿。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需提供以下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消防验收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变更、补充或提前终止,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应协商续签书面合同,乙方授予甲方以不高于本合同约定标准和其他条款的优先续约权。
4、若本合同期满甲方不再续签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取回货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货物及财产。
第八条纠纷及仲裁
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一方就争议存在的事实书面通知另一方后三十日内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2、如果在上述协商期限内双方之争议未获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取代各方先前就本协议相关事宜所达成的全部口头的、书面的协议、承诺或理解。
2、合同中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甲方(盖章):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篇2
租赁物名称:
出租方名称:东莞市
承租方名称:李
铁皮房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4480808)
出租方:东莞市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李(4480808)(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及经营用途
1、甲方将位于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包括:铁皮房一幢一层,面积约40000平方米;
2、租赁物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条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
1、租赁期从 年 日止。
2、乙方装修免租期为10天,即从月日起至年月9日止。免租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等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3、计租期从 年 日止。
4、甲方于20xx年6月1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定金
1、铁皮房面积约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正)。
2、租金按月缴交。乙方于每月日前将每月租金转入甲方银行账户(开户行:农商行,户名:东莞市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20xx80880088880888)。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性向甲方缴交定金,共元和预缴计租期第一个月租金12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600元。乙方应将款项转入前款甲方银行账户。
4、合同期满,在乙方付清租金等经营费用,并经甲方检查铁皮房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后,甲方将定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四条租赁物移交
1、甲方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时,甲、乙双方应在租赁物现场,乙方对租赁物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协商解决。
2、乙方租赁期满后要继续租赁的,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最后两个月之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在租赁期最后三个月之前不通知甲方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则应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五天内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甲方,不得拆除租赁物的固定装修及水、电、消防设施。
第五条租赁物的维护
1、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定期检查租赁物。除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外,租赁物的维修(包括门、窗、锁、下水道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电梯、消防设施的保养费、维修费、年检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3、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4、乙方认为租赁物出现不归责于乙方的建筑结构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如果因乙方未及时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和通知甲方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检查租赁物使用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权利,甲方的检查应在乙方陪同下进行。
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在收取乙方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其价款均属不含税价,乙方同意甲方只需向乙方提供由甲方开具的统一收款票据即可,如乙方需要提供其他票据的,如发票等,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愿意支付。
第七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甲方对乙方在租赁物内守法经营活动不得进行干扰妨碍。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交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卫生费等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
3、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做好环保、消防、保卫工作,甲方不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租赁物结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用租赁物的经营用途。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接或转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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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损坏租赁物的,要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收回租赁物的.,应返还乙方双倍定金。
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交租金的,按应缴租金每日加收
2、乙方违反本合同在租赁期内退租的,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定金。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没收定金、追回乙方拖欠款项、收回租赁物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经济算是的不予赔偿:
(1)未按时交付定金;
(2)拖欠甲方超过两个月租金;
(3)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动租赁物结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用租赁物的经营用途;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7)未按时归还租赁物给甲方。
4、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物时,租赁物及固定设施水、电、消防等有损毁的,要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因政府政策、政府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已租赁的物业,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除乙方的室内装修、设备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全部归甲方所有。
3、因上述第1、2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镇农办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厂房、宿舍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
甲方将名下位于厂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框架厂房,宿舍,平方米办公室(以下统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租赁物的各项情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租赁物。
二、租赁期限
本协议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20xx年月 日至20年 月 日止
三、租金
1、厂房租金每月每平米元,宿舍租金每月每平米元,办公室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元,厂房每月租金元,宿舍每月租金元,办公室每月租金元。在租期的第年起(即自年月起),租金标准均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上浮元每月每平米计付,直至本协议履行完毕。
2、租金按月结算,采用先交租金后使用的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以后乙方需在每月号之前将下月的租金转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
户名:账号:
四、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甲方保证乙方用电(即安),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2、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月结算。每月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当月水电使用度数后,按当地水电常规费用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水电费用。乙方未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甲方有权阻止乙方继续用水用电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逾期缴纳水电费用累计超过30日或累计超过共元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电梯使用维护和年检的费用,由所有承租方按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4、租赁期间因使用该租赁物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和相关管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续租和转租
1、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将厂房、宿舍交还给甲方。如需要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60天前与甲方协商,并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转租租赁物。
六、租赁物的改造与维修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建、装修、加装或改装有关配套或附属设施。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上述改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若乙方不按甲方的要求恢复原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内电梯、水管、门窗的日常维护维修。因乙方不当使用造成租赁物及相关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在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时,应保证租赁物内水管、门窗、消防器材、宿舍电器、厂房电梯能正常使用。乙方租赁期间自行安装水电设施、装修等,租赁期满后,不能拆走。
3、乙方承租该租赁物时已确认租赁物的装修标准和消防管道、下水道等设施,消防配套箱只。租赁期满后乙方退租离场前需按甲方原装修标准修复相关设施,正常使用导致的损耗除外但应确保相关设施能正常使用。
七、其他规定
1、乙方自行负责对所聘工人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的购买。若出现劳资纠纷、事故、拖欠工人工资或保险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及安装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设施。若租赁物内发生用电或火灾等一切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租赁物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3、乙方负责安当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标准对租凭物周边进行绿化等相关建设或由甲方代理建设,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如有违法经营并被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无条件收回租赁物。
5、乙方在租赁期间如无违法相关规定,合同期满乙方办理退租手续并结清所有租金及水电等费用后,凭保证金收据由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
6、乙方须委托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厂区及宿舍进行统一的管理,乙方应于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另议元
7、甲方提供的厂区及宿舍属有偿使用,道路属公用。乙方如占用道路和空地要先征得甲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他租户的情况下与甲方协议有偿使用,价钱另议。
8协议双方按本协议项下通信地址发出的双挂号或特快专递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八、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知会仍不纠正或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收回租赁物,乙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相关税费和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月租金额和应付相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或先行停电停水,逾期一个月或累计超过5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3、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或出现协议约定解除租赁关系情形,乙方应在出现上述情况后15天内与甲方办理退租手续并退场。若乙方逾期不办理退租手续并退场,则视为乙方放弃其租赁物内财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在租赁物内所有的原材物料、半成品、成品和装修、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一切物件。
4租赁期间乙方如无任何违法或违约行为,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因特殊情况如政府要拆迁、征用或租赁物改造需拆迁的除外,甲方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租赁期间满乙方没有违约的继续租赁,甲方在同等条件内优先考虑乙方继续租赁。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未变更。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名:代表:
年月日签订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中介方: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甲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存放于(甲方□中介方处□)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中介方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___元)
九、违约处理: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
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
(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
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十一、中介方义务
中介方在受双方委托后,有责任积极为双方寻找合适的物业或客户,并促使租赁成功。在甲乙双方成交同时,中介方在收取中介费后,责任自行解除,若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中介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中介方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电话:
乙方签名:
电话:
中介方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篇5
厂房位置:___
出租人:___
承租人:___
租赁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
甲方(出租方):___
地址:___
法定代表:___
电话:___传真:___
乙方(承租方):___
地址:___
法定代表;___
电话:___传真:___
鉴于:___
1.甲方为坐落在____处的工业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工业厂房;
2.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所约定的该工业厂房;
3.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自愿等原则,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1)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2)双方: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3)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
4)租赁物业:指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2所示的(红)色部分。
5)租赁建筑物面积:指附件2所示的(蓝)色部分。详见本合同约定。
6)专用区域:指甲方按本合同第条规定提供给乙方每日二十四小时专用的区域,其位置如附件2所示(红)色部分。
7)公共区域: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的.停车场、绿地、市政通道等区域。
8)停车场:指本合同第条规定的该用地内由甲方建设并提供使用的停车场,包括乙方指定的停车场范围内的停车位。
9)物业公司:指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请的负责租赁物业及其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篇6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承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
1.出租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并存续有效的企业法人,承租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并存续有效的企业法人。出租人依法拥有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房产(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的出租权,现承租人有意承租出租人享有合法出租权的房产,且承租人已查看了租赁标的,并对上述房产现状知悉。
2.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就承租人承租租赁标的的事宜,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双方确认租赁标的的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具体由如下部分组成:
(1)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一至四层,1部电梯;
(2)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一至四层,2部电梯;
(3)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一至四层, 2部电梯;
(4)厂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一至四层, 1部电梯。
(5)办公楼: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二至四层,1部电梯;但办公楼1层不在此次租赁范围之内,办公楼一层由出租人使用。
(6)宿舍:A宿舍: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B宿舍: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7)其他:天桥:建筑面积X平方米,C栋空调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D栋空调房: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
租赁标的的建筑面积总计为X平方米,承租人确认已经实地查看了租赁标的,对租赁标的的情况已知悉且无任何异议。租赁标的的具体位置、范围及租赁标的建筑面积明细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的使用
承租人对租赁标的使用用途为生产,经营范围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上述房屋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当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第三条转租转借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其所承租的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借用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标的并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第四条租赁期限
1.双方约定,承租人承租租赁标的的期限为5年(不含免租期),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租赁期限起算日为出租人将租赁标的交付于承租人之日。
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约定的因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情形除外。
3.租赁期满,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租赁标的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6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有权另行出租。
第五条免租期
1.出租人同意向承租方提供2个月
2.免租期间,承租人无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应交纳水电费等能源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3.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免租期是基于承租人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没有出现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给予承租人的优惠,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或违反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则承租人不享受前述免租期,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租金标准向出租人补交该期间的租金。
第六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项下租金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同意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为每建筑平方米X元人民币/月,月租金共计X元人民币,租金从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5%。
2.双方约定,承租人应以1个月为一期,采取上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应于每期到期前的7天之前向出租人支付下期租金。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上述每笔款项后,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其中向承租人开具已付租金金额50%的租金发票,其余租金金额开具普通收据。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进一步约定,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出租人仅需向承租人开具50%的租金发票。如在本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租人需开具全额租金发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发票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出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发票),则出租人另行开具租金发票所需支付的税金由承租人承担。
3.双方约定,承租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租人支付第一期的租金X元人民币。
第七条其它相关费用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空调费、燃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停车管理费等均由承租人另行支付,对于承租人使用的前述各项能源,如尚未设置专用计量仪表则由承租人设置并按实际使用量支付。如遇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对其价格调整,则承租人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
第八条承租履约保证金
1.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保证承租人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签订本合同同时,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其金额为2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X元整,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2.在本合同期满时,在承租人完全撤出租赁标的,双方办理完毕场地交接手续后45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租人且不计利息。
3.如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违反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由于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其支付了本合同第十九条第2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第十九条第5款约定的滞纳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如承租人未承担违约责任,则出租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4.双方一致同意履约保证金不得折抵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所拖欠的租金及能源费用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租赁标的交付时间及状况(条件)
1.在承租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付清应交纳费用的前提下,租赁标的交付时间为20xx年1月1日,如出租人未按上述时间交付租赁标的,则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的承租期限、免租期及一切相关事宜相应顺延,最终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延期超过三个月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承租人未在出租人发送的交房通知中确定的交房日前三日内向出租人提出解除本合同或承租人已接收租赁标的的,视为承租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人已交纳的款项,出租人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2.承租人应当派人接收租赁标的、房门钥匙及相关固定装置、设备并与出租人签署交接清单。(交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3.出租人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标的的现状为:。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的现状已知悉并无异议,承租人同意按现状接收租赁标的并签署租赁标的交接确认单。
第十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无故收回租赁标的,如出租人中途收回租赁标的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如欲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承租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标的转让时出租人应当保证使租赁标的的购买人充分了解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且租赁标的购买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4.双方约定,因整体装修改造或经营业态整体调整出租人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45天通知承租人。双方约定,依据上述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只需赔偿承租人经折旧计算后的装修损失,折旧期为5年。
旧后的装修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装修损失=经出租人认可的装修费用×(租赁期限-合同已履行的期限)/租赁期限,除此之外出租人无需赔偿承租人的其他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预期利润、员工辞退、库存货物等)。出租人应于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无息退还承租人已支付的本合同解除日后尚未履行期限的租金。出租人及承租人双方约定如双方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用水、用电、煤气、空调、电梯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中断不超过48小时(如该故障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能源及设施供应中断超过48小时,出租人也无需向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及因其他承租人、小业主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及承租人、第三人、政府相关部门或能源供应单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设备质量问题、维修、大修及改造等原因)导致前述情况发生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出租人有权在营业时间联同新租户进入租赁标的视察,但须提前24小时通知承租人。
7.租赁标的的公共区域管理由出租人负责。
第十一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报批手续,因办理报批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无权对租赁标的结构、承重、外观及公共区域进行改建、变动或分割。否则,由此给出租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同时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对租赁标的和公共区域修复原状。承租人应在装修施工动工前将装修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提交出租人批准,在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进行任何装修工作。承租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保、市容、工商等,上述报批的义务不得因出租人批准而予以免除。承租人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承包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出租人确认。
4.承租人自行办理该租赁标的之经营行为的一切政府批准和许可手续,并在开始营业日前办理完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交出租人留存。
5.承租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及出租人有关使用租赁标的安全的规定,如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标的损坏,直接或间接致任何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则承租人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6.无论何种原因,承租人如发现租赁标的出现不安全状况,均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租人应对租赁标的内和承租人独立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以保证租赁标的及共用设备、设施、消防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承租人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承租人拒不维修或赔偿的,出租人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赔偿。如因承租人之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的过错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和/或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包括对出租人)赔偿责任。
8.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约定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供货方侵犯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如因此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承租人有权在厂区门口增加承租公司招牌。双方进一步约定,在实际设置广告位的过程中,关于承租人所设置广告招牌的具体位置、尺寸及面积必须经过出租人的书面确认,否则承租人不得设置。
10.广告招牌由承租人自行寻找相关的具有安装能力的装修公司并按出租人指定的悬挂位置进行广告招牌制作、悬挂,且承租人应负责办理广告牌发布所需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需出租人协助完成者,则需与出租人另行协商,并支付相应费用。承租人保证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广告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所悬挂安装的广告牌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安全规定,如因广告发布及广告牌悬挂、安装等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及出租人遭受的政府处罚等责任,均应由承租人承担。
11.承租人应负责租赁标的区域内的消防责任。
12.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对包括但不限于其在经营期内对外产生的债务、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及政府处罚,均由承租人承担。
13.双方约定如因承租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致使出租人由此遭受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承租人均应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
次性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如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14.如承租人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害赔偿金)及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为追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害赔偿金)或要求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或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所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评估费、审计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15.承租人所用电话线路租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有关单位支付;承租人如需转移其原有电话线路,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承租人在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及出租人的相关规定。如因承租人从事上述施工活动影响第三方的,承租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17.租赁标的中的厂房共配电梯6台,办公楼配客梯1台。上述电梯的维修、保养、年检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
18、租赁标的中A、B、C、D厂房电梯若需改造,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进行改造,但改造的方案应当经过出租人的书面确认后再实施。租赁期满后,上述改造成果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19.宿舍A、B栋配有太阳能热水系统,承租人自行维修使用。出租的厂房、宿舍、绿化、道路等其它设施均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保养。
20.承租人保证其员工不得在宿舍做饭、炒菜及使用大功率电器。
21.承租人独立门口在厂房D栋后边,出租人应将租赁标的以不锈纲栏河隔开管理。
22.出租人保证提供600千瓦至800千瓦的变压器给承租方使用,同时承租方每月所产生的电费,出租方需要开具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第十二条租赁标的的抵押
1.在承租人和出租人关于本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标的及租赁标的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状况为未设定抵押。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租人对租赁标的设定抵押,则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但需通知承租人。
2.出租人有权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质押给境内外商业性银行,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书面通知将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直接汇入出租人指定的
账号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应承担合同解除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
1.在承租期内(包括免租期),承租人须将租赁标的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财产险”等保障租赁标的的装修安全、结构及其内财产的安全,达至出租人合理的满意程度。承租人需将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提供给予出租人查阅。
2.遇有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过失而须向第三方作经济赔偿时,而该赔偿责任已经由中国法院裁决,但保险公司不认可此赔偿的话,承租人或出租人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解除
1.在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10日通知承租人。
(1)承租人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超过7天(含7天)的。
(2)承租人逾期支付第一期租金超过30天(含30天)的。
(3)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接收租赁标的,逾期超过7天(含7天)的。
(4)承租人拖欠交纳的租金额累计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
(5)承租人拖欠交纳的能源等单项或多项费用额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
(6)承租人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开始清算时。
(7)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在出租人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10日通知出租人:
(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承租人经营租赁标的产生严重阻碍时,达到无法开业经营连续超过1个月;
(2)出租人因破产、解散或其他理由开始清算时;
(3)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本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处理方法
1.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本合同解除后违约方还应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在本合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除之日(以下称“本合同终止日”),(1)承租人应无条件地将租赁标的返还给出租人;(2)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租金中本合同终止日后的期间按日计算的租金的金额;(3)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的截止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应在7日内无条件将租赁标的交回出租人,交回出租人前承租人可以占有租赁标的。
4.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标的时,承租人负有撤除租赁标的内废物、清扫等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租赁标的存在由承租人造成的毁坏,应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同时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7日之内将租赁标的内的属于承租人及其员工、客户的全部物品、财产、设备设施搬出租赁标的,如到期未搬出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上述物品、财产、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出租人有权直接处分上述物品、财产及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扔掉、变卖、采取公证提存或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保存上述物品、财产及设备设施,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处分物品、财产及设备设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装饰、装修所形成资产无偿归出租人所有。除上述约定及本合同第十九条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装饰、装修所形成的资产按如下约定处理:(1)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复原装修的,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7日内按租赁标的交付时的状态进行复原装修并拆除现有装饰、装修,否则应承担出租人进行复原装修所支付的费用及损失;(2)如出租人未书面要求承租人进行复原装修的,则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装饰、装修所形成的资产及租赁标的内的设备设施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
5.如承租人逾期交还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租赁标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当年日租金标准3倍的违约金。同时出租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承租人撤离租赁标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类似于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其发生和其结果的事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且应在遭受该不可抗力后的15日内,提供说明该不可抗力的详细的状况及该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有关书面文件和与此有关的有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是指经该事故的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的公证的证明文件。
2.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及其后果影响期间,本合同自然中止履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上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导致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物全部损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紧急避险
当租赁标的或租赁标的周边建筑或财产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爆炸等灾害的威胁时,承租人在此同意,出租人有关人员可不经承租人同意,进入该租赁标的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而中断供应租赁标的的能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空调、供暖或供水,以保证租赁标的或出租人及第三人的安全。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及赔偿金。
2.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本合同,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由于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出租人单方行使权利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按照第十九条第5款的约定支付滞纳金。前述违约金、滞纳金应在合同解除后15日之内一次性支付。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本合同,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或由于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承租人单方行使权利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滞纳金应在
合同解除后15日之内一次性支付。除上述违约责任外,出租人只需赔偿承租人经折旧计算后的装修损失,折旧后的装修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装修损失=经出租人认可的装修费用×(租赁期限-合同已履行的期限)/租赁期限,除此之外出租人无需赔偿承租人的其他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预期利润、员工辞退、库存货物等)。同时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装修所形成的资产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得拆除。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约定如双方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在通知承租人无效的情况下,即可由出租人以至少中断租赁标的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等供应的方式敦促承租人更正其违约行为,如在出租人发出通知之日起7日之内承租人仍未更正,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同时承租人知悉并确认,由于出租人中断租赁标的供应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设备毁坏等损失),全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拆改变动租赁标的结构或损坏租赁标的;
(2)改变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标的的用途,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额累计超过15日(含15日)的。
(4)拖欠能源费等单项或多项费用额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依前述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还应按本条第2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未支付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6.根据本条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不受本合同的解除的影响。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除外。
第二十二条通告与送达
1.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告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所述之各项文件的送达,包括邮寄、传真、电传、出租人在租赁标的之任何部位(包括信箱)留置该文件及张贴于告示栏内及直接送达等方式,如系邮寄,则寄出之日为送达日;如系传真,则以发出日为送达日;如出租人采取在租赁标的门前或其它任何部位留置(包括张贴),则该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如张贴于告示栏内则以张贴日为送达日;如系直接送达的则以承租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双方可任意选择前述任何送达方式。
2.本合同首部所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地址、电话、传真。如任何一方欲变更前述情况,须于该变更确定之日的前三日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依变更前的地址,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发出的文件,另一方不得以未收到为由提出抗辩。
第二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本合同均不生效。
2.如发生本合同未约定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变化,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对本合同未作约定的事项通过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两者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3.双方确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须由出租人出具的确认函、变更函、承诺函、补充协议等一切文件均须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出租人公章,如出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加盖出租人公章,该文件对出租人无法律效力。
4.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用中文制作4份,出租人执2份,承租人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代表在签订。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东莞厂房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共互执。
一、出租土地和厂房的位置,面积:本厂区座落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鲁家湾村,厂区有车间一层、二层,约1000多平米,库房约500平米,各种设施配套共计40余间,场地约亩,东西宽米,南北长米,员工宿舍10间,全部交由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赁从20年地和所有附属物、建筑物交付乙方使用,至日,期满后,双方友好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签合同。
三、租金和租金交付方式:合同签订日,乙方交付甲方两年租金,以后每年按签订日期交付一年租金,年租金为柒万元,三年后递增6%,依此类推。
四、有关事项:土地、厂房租赁期内,从20年 月法律责任。如因此事务造成乙方停工、停产由甲方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事宜,确保乙方正常生产。
五、相关责任:
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做到厂区水、电、路的畅通和正常使用,如遇人为的原因,造成乙方停产或不能生产,由甲方出面负责协调解决,并处理好外界事宜的干扰,确保乙方正常运作、生产。
2、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从事合法的经营生产,按政府部门要求做好厂区的`安全工作,不可非法经营,无权擅自将厂区转让给第三者,如遇特殊原因,需变更经营,在不拖欠租金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拥有使用该土地的其它经营项目权力。
六、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的政策的变动和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必须服从政策的变迁,乙方所建设的附属物归乙方所有,其索赔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例》执行。
七、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和厂房给乙方使用或提前收回土地和厂房,负担偿付违约金(一年租金),并按乙方所建设的设施等,按实际评估损失予以给乙方赔偿。乙方未按有关规定、非法经营、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续加补充条款,并具同等法律效益。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以备存档,签订日起生效。
十、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按合同条款执行的,可由当地政府,人民法院仲裁。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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