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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8 16:02:22 合同 我要投稿

[优]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优]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合同管理制度1

  销售部合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销售团队在业务操作中的合同签订、执行和管理流程,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销售效率,防范潜在风险。

  内容概述:

  1. 合同审批流程:明确合同的起草、审核、批准权限,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 合同条款设定:规定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基本内容,如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

  3. 合同签订:规定签订合同的.程序,包括双方的身份验证、签字盖章等环节。

  4. 合同执行:设定合同执行的监控机制,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履行。

  5.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防止纠纷产生。

  6. 合同纠纷处理: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内部协调、法律途径等。

  7. 合同档案管理:明确合同文件的保存期限、存储方式和查阅规定。

  8.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合同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合同意识和能力。

合同管理制度2

  1、目的

  对合同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各类经济合同能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适合本院各部门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与合同事宜有关的往来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图表等。

  3、职责

  分院负责一般的合同文本的管理及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重要合同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4、工作程序

  4.1合同的分类

  a.地质勘查合同b.施工合同c.储量检测合同

  d.物探合同e.测绘合同g.内部合同h。其它外涉合同

  4.2合同的签定、管理和使用

  4.2.1本院合同由分院、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4.2.2凡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一律使用规定的`合同文本。

  4.2.3对外签定合同,必须是院长或其授权人,授权必须办理书面手续。

  4.2.4合同用印必须经院长或其授权的院领导批准,填写《合同用印登记表》HBKJ/QR042301。01。

  4.2.5合同地办理完全手续后,退回本院不得少于一式三份,使用正式文本的为:合同执行单位、财务部、存档,其他使用处为复印本。

  4.2.6属于合同内容的相关文件,与合同文本在存档处保存。

  4.3合同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凡是外出签定合同需带合同专用章时承办人员需办理批准手续,填写《合同专用章使用及外携登记表》HBKJ/QR042301。02。

  4.4本院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得向私人借用,违者追究经办人责任。

  5、质量记录

  5.1《合同用印登记表》HBKJ/QR042301.01

  5.2《合同专用章使用及外携登记表》HBKJ/QR042301.02

  合同用印登记表

  HBKJ/QR042301.01

  序号日期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使用部

  门及承办人经办人批准人备注

  合同专用章使用及外携登记表

  HBKJ/QR042301.02

  序号日期合同名称建设单位

  名称合同专用章使用部门及承办人经办人批准人

合同管理制度3

  工程合同确定了成本、工期、质量、安全和环境等项目总体目标,规定和明确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施规范性的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控,才能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而这些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必须以良好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业务流程、合同管理机制、签订严谨的合同条款为基础。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应当遵循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健全性是指合同风险管理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应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要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风险管理的空白或漏洞。合理性是指合同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建筑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制衡性是指建筑企业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独立性是指承担合同风险管理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企业其他部门。

  合同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控的基础。结合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特点,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必须注重专门化、专业化、协调化和信息化。同时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的管理原则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可操作的作业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但合同管理制度本身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性:指合同管理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运行所依赖的管理制度本身存在违法规定势必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害。

  2、规范性:指合同管理制度必须具有规范合同行为的作用,能够对合同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指导和预测,能够为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警示或制裁提供依据。

  3、实用性:指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能够适应合同管理的需求,便于运用、操作和实施。

  4、系统性:指制定的各类合同管理制度应互相协调、互相制约,能够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能够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发挥整体效应。

  5、科学性:指制定、实施的合同管理制度应该能够正确反映合同管理的客观规律,保证建筑企业能够利用客观规律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具体而言,建筑企业应该建立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据可依,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印章管理制度、合同信息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目标制度、合同交底制度、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变更、签证、索赔制度、合同管理质量责任制度、合同统计考核制度、合同检查和奖励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必须与良好的管理机制建设同步,才能具有强有力的执行力。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必须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分工明确的管理机制,辅以合理的业务流程才能更好地实施项目管理,尤其是项目的合同风险管控。

  首先,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制度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合同管理人员的有效工作,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人是关键因素。合同管理作为一种复合型和智力型的工作,需要高度专业化及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专门人才。在目前的国内建设领域,专门的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人才还相当缺乏,目前人员状况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建筑企业必须以人为本,加大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要有良好的合同管理人员培养机制。在工程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强化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一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重视选人。要选择素质高、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合同管理队伍。二是要提供良好的学习机会和学习氛围,加强理论学习。要鼓励合同管理人员参加法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考试及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提高理论水平。三是要以机制激励人。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和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罚机制。四是要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和造就合同管理人员。把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结合起来,把合同管理人员放到工程项目管理一线从事具体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提高运用合同手段解决工程建设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要梳理企业中各部门的职责,要分工明确,落实执行。以中型施工企业为例,在现代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理念中,必须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部门,设立明确的部门职责,才能将人员、制度、机制有机结合,将合同的风险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就合同管理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总部、分公司、项目部三层或者总部、项目部两层职责权限管理层级,总部、分公司(如果有的话)分别设立市场经营、财务投资、劳务、物流、风险控制、合同专职管理、档案管理部门,并且明确如下职责分工:

  市场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投标或非招标项目的经营风险评估;对签约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投标符合性进行审查及投标的授权管理;负责工程类合同的会签。

  财务投资管理部门:参与对投标或非招标项目的经营风险评估;负责工程类合同的会签、工程款的`支付。

  劳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用工协议等合同文件的劳务、专业分包管理条款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制定及修订涉及合同文本中关于劳务管理的有关内容;负责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招标、定价、资质审查及合同会签工作。

  物流部门:负责对物资采购、机具租赁合同文件的相关管理条款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制定及修订涉及合同文本中关于物资采购、机具租赁管理的有关内容;负责物资采购、机具租赁的招标、定价及合同会签工作,进行材料、机具成本的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处理有关的合同授权管理及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等;负责工程类合同的会签;负责对合同管理实施提供法律支持服务。

  合同专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修订合同文本;参与对投标或非招标项目的经营风险评估;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及合同的评审、洽谈、签约工作;负责组织与工程合同有关的签约、管理工作;负责合同的交底工作;负责合同管理资料建帐、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档案保管;负责合同专用章、项目经理部章的管理工作。

  项目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合同履行,根据单位授权负责参与组织项目部各类合同如劳务、专业、采购、租赁合同的洽谈、评审和签订及监督履行等具体事务;负责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

合同管理制度4

  xx有限责任公司,xx年来,公司视质量为生命,向管理要效益,靠科技创新求发展,以诚信赢场,努力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服务社会,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回顾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最深的一点是只有坚持诚信为本、科学管理的经营模式,企业才能立足于场,在激烈的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现将xx年合同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合同法》,增强诚信意识。

  多年的经营工作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在场经济发展中,只有全面掌握运用《合同法》,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因此,我们把合同管理当作公司的头等大事来抓,要求公司上下高度重视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并狠抓了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职工进行普法教育,积极开展学法、懂法、守法培训活动。十年来,公司在签定合同的过程中,严肃认真,做到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连续几年合同履约率达100%,合同制连年递增,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为诚信经营提供保障。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管理要做到与时俱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向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模式发展,必须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为了使“守合同、重信用”工作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开展下去,公司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加强对合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由于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执法严格,措施得力,近年来我公司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合同成为我公司一个强有力的经营管理手段。

  三、实施品牌战略,把提高质量作为企业诚信的基石。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尤其是作为事关老百姓生存的种子行业,种子质量更为重要。在生产加工中,我们牢固树立“种子质量是生命”的指导思想,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完全按照省级质量信用A级企业标准,出精品,创品牌,树形象。一是加强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把质量管理贯彻到加工中的每个环节中去。二是责任到人,严格把关。在生产、加工中做到定岗、定位、定人,把质量责任指标细化、量化分解到班、到组、到人,结合自检、互检、专职检,彻底查处质量疵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种子质量。三是积极推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四、守合同、重信用,积极开拓场。

  随着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如果不彻底改变旧的管理模式,树立全新的经营理念,企业就必然在激烈的场竞争中失去立足之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动应变,转变作风,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用户第一”的经营宗旨,积极依靠良好的信誉开拓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是思想的转变带来了工作的主动。按照场经济的特点,我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分部门核算,进一步明确责任,生产、加工责任与利益相挂钩,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全体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早计划,早安排,争取了工作的主动。二是进一步端正态度,转变作风。我们从服务态度、工作作风抓起,面向场,面向用户,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竭尽全力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努力做到让每一位客户满意。三是认真屡行好每一份合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签定的每份合同,我们都认真对待,决不能因任何理由影响合同的履行,宁可自己受到损失,也决不能损害客户的利益。随着几年来的发展,公司赢得了信誉,获得了老百姓的口碑,树立起了形象,为今后进一步开拓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加强道德教育,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是道德规范在场经济中的具体体现。目前,社会各个领域信誉失衡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针对社会风气中的不良现象,我们特别注重培育强化诚信意识,把“诚信为本、信誉至上”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在企业员工中努力推行“做老实人、办老实事”的行为准则,不断增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良好的企业信誉。首先,在企业内部倡导明礼诚信、平等竞争、顾全大局的道德风尚,反对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损公肥私的不道德行为。二是在用人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无论是新进公司的大学生,还是选拔中层干部,我们始终把人品作为考察的第一要素。对那些即使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但只要人品差、私心重、心术不正,不符合公司道德标准,我们也坚决不用。三是在项目合作上,我们始终坚持“双赢合作、共同发展”的信誉理念,宁丢金钱,不失信誉,诚信经营,真诚服务,得到了广大客户的充分肯定和一致好评。

  公司自xx年以来,在合同管理上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成效显著。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虚心学习其他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再接再厉,拼搏进取,努力使企业再攀新高峰,再上新台阶。

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公司招用劳动者,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九条公司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本人没有本章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事部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公司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湛江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违反双方平等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人事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制度据《劳动合同法》认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下列人员优先留用: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破产、关闭、撤销或解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章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章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章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该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节集体合同

  第四十六条职工一方与公司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公司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

  第四十七条职工一方与公司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zz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五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五十三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四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低于湛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第七节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用工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管理制度6

  某酒店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酒店所有合同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2、保护商业利益:通过严谨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酒店的经济利益。

  3、提高运营效率:标准化的合同流程能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4、维护企业形象:规范的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酒店的专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度。

  5、防范风险:通过对合同的全程管理,能及时发现并预防潜在风险,减少损失。

合同管理制度7

  为保障公司产品销售业务的正常运行,销售部门按公司有关产品价格、结算政策、交易方式等规定向经销商提出要约,促使代理商承诺并签定《代理合同》,并促进合同的执行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1)、在与客户开展销售业务活动中,每笔业务都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代理合同》,以此作为公司销售计划、发货、回款、折让的依据。协议单位除签订全年购销协议外,每笔业务同样要签订《购销合同》。

  2)、回款期限折让以整笔合同执行完毕为准,对分品种回款的.客户应每品种签订一个合同,以防止部分结款时无法兑现折让。

  3)、与客户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资信限额、交货方式、结算政策执行。

  4)、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须详细填写产品品名、单位价格、交货时间、购货方全称及开户行、帐号、税号、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完整无漏项,字迹工整、清晰。

  5)、销售部门主管严把合同审批关,对所签合同要认真审核,经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批准执行。

  6)、根据合同上注明的交货日期安排发货,无合同不得发货。

  7)、销售部门建立合同台帐,详细记录收货单位、签订日期、品名、批号、发货数量、合同金额、执行情况等,以备查询。

  8)、《购销合同》应每月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合同管理制度8

  对于公司用工合同的管理,每个公司都要制定合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在制定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哪些事项,以下的合同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搞好集团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集团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集团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集团总经理在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可以或委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

  集团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集团总经理批准,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其委托人签订。

  签约人必须对集团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集团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集团总经理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集团发展部审核,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1)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要、大额合同应上报集团,由集团发展部审核,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①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购买或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以上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1)除按规定上报集团审核批准的合同之外,各单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下列合同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①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重要的、大额的且内容较复杂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3、标的数额巨大,或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应经集团审核后,上报学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经集团发展部审核。

  第十四条 集团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

  审核的权限包括:集团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各单位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

  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呈报学校法规室批准或报有关机构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

  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集团发展部审核,并由集团总经理审查批准。

  (凡先经集团总经理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须补办手续)。

  2、审核。

  对送审的合同,集团发展部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

  最后作出:可行、不可行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3、批准。

  发展部审核后,集团总经理在“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合同签约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

  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

  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涉及集团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签约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集团发展部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一式二份),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2、对各单位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发展部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集团总经理作出批示意见: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处理意见等。

  3、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集团总经理同意,可上报主管校长或校法规室,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经协商无效者,由集团发展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总经理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集团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一级:集团由总经理总负责,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部。

  二级:集团下属单位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集团发展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集团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实行法律监督;对集团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审核,对集团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集团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集团或有关机关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第三十七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委托制度,集团总经理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合同专用章由集团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

  集团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本单位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

  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集团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

  具体如下:

  1、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2、建立合同档案。

  严格按照《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合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合同档案。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

  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

  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集团发展部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制度9

  一、档案资料

  招标过程中所有的文字资料(含电子资料)、视频资料都是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在项目完成后都必须整理归档。公司设立档案室和档案管理员,公司所有项目(含分公司项目)都必须统一归档,分公司项目除未中标人投标文件在分公司就地保管外,其余档案必须由总公司统一归档管理。分公司撤销时,未到期的未中标投标文件必须统一交到总公司档案室,才能办理撤销手续。各分公司应对自行保管的档案参照总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总公司将不定期的对各分公司保管的档案进行抽查。

  二、归档及备案时间

  总公司项目,在项目分成前必须完成档案资料的归档。分公司项目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必须完成除中标通知书外的所有档案资料的归档,在下个项目资料归档前将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归档。有总公司外派人员的分公司,该外派人员兼任分公司档案管理员,分公司档案管理员应督促分公司及时将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的档案包括电子资料及时交回总公司。

  监管机构资料备案时间:

  1、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文件夹格式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如:HNZK-11368湖南省耒宜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之家”房建工程施工招标),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文件、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等)都拷贝到该文件夹下,在资料归档前上传到公司FTP网站(操作方法详见《公司电子档案归档指南》),正式归档前由档案管理员查看后才能办理归档手续。中央投资项目,资料应上传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网站,经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才能办理归档手续。

  2、除未中标人投标文件外的.所有档案资料,资料整理时应注意按过程顺序整理,特别是招标过程比较复杂的项目。

  2.1档案盒:除未中标人投标文件外的所有档案资料必须装入专用档案盒,档案盒盒脊上贴上相应的标签,保存期限为15年。

  2.2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档案盒内应设盒内目录不装订,单独装订成册的资料首页设册目录,标注册内编码(用号码机编码),档案盒内资料一般包括如下资料:

  2.2.1盒内目录

  2.2.2备案资料

  2.2.3招标文件

  2.2.4投标文件正本

  2.2.5中标通知书

  2.2.6资料移交登记表

  2.2.7客户反馈意见表

  2.2.8其它资料

  成册的资料要求胶装(中标通知书、资料移交登记表、客户反馈意见表不装订)。

  公开招标采购归档盒内目录:

  邀请招标采购归档盒内目录:

  项目负责人: 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合同管理制度10

  1目的

  对物业管理委托方的要求及公司提供服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审,保证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部门各负其责,为合同顺利执行创造条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新承接物业项目及合同期满物业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

  3相关标准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委托方保持联系,审查项目有关资料(或意向书),建立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并任命组长,批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4.2投标小组负责项目资料的整理。

  4.3机电工程部负责对设备运行、维修管理条款进行审查。

  4.4财务部负责对管理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查。

  4.5消防治安部负责对消防安全、治安、车辆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4.6物业管理部负责对清洁卫生、绿化、建筑物管理等条款的审查。

  4.7总经理负责组织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的`评审。

  4.8经理部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

  5实施程序

  5.1《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的起草

  5.1.1当公司准备参与新的物业管理项目,实施投标以及延长原有物业的管理期之前,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标书或项目进行评审,明确公司是否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在公司明确参与投标或延长管理期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建以经营部为主的新项目投标小组或续签项目工作组,并任命组长。

  5.1.2投标小组与物业管理委托方保持密切联系,索取该物业尽量全面的资料,掌握委托方的基本要求,向委托方递交物业管理投标申请书。

  5.1.3投标小组在完成资料分析,实地考察,并获允许参与投标后,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

  5.1.4由以经营部为主的投标小组负责搜集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合同书》草本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5.2合同的磋商

  5.2.1投标小组与委托方联系约定时间进行磋商,并制定磋商计划。

  5.2.2合同的磋商由投标小组组织,必要时可派物业管理部、机电工程部、财务部及法律顾问参加。

  5.2.3合同的磋商应形成备忘录,记录讨论的情况和修改的意见。

  5.2.4根据委托方的意见,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继续磋商并提出修改意见。

  5.2.5由总经理决定继续磋商的,由投标小组联系,直到达成一致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形成合同文本。

  5.2.6当签订好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需要修改时,经委托方与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原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应形成合同修改备忘录,由经营部与合同一起保存。

  5.2.7修改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修改内容作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签定盖章后同原合同一起使用;另一种情况是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同时将原合同作废。

  5.3合同的签订与公证

  5.3.2合同文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经营部联系双方举行签署仪式,合同由总经理与委托方签署并加盖公章。

  5.3.3合同双方认为有必要公证的由经营部办理有关手续。

  5.3.4合同签署后正本及副件由经营部保管,副本给财务部、物业管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保管,具体参见《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3.5对未中标的项目,不进行合同评审,其全套投标资料由经理部负责保存。

  6记录

  6.1正式合同

  6.2物业管理方案

  6.3合同磋商备忘录

  6.4评审记录(见质量手册4.3合同评审)

  6.5合同修改备忘录

合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合同管理制度12

  一 、目的:

  1.维护业主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2.规范交易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二 、适用范围:

  销售部合同及协议的文本管理。

  三 、合同的制定:

  1.销售中所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等相关销售协议,均由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文本。

  2.文本经主管部门确定无异议后提供给销售部使用。

  四 、合同的填写:

  1.<商品房认购书><商品买卖合同>由销售主管定额分发每个销售代表,同时填写合同交接表。

  2.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范文填写,由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并加盖公章。

  3.对于商品房合同中需要补充的内容,根据主管部门及业主的协商进行补充。

  4.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需经工程管理部与业主协商认定签字后方能由销售人员填加补充协议。

  五 、合同的签订:

  1.保证填写字迹清楚,数字.金额准确,确保无错填和漏写。

  2.<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每位销售人员各一份范文,其余由专人管理。

  3.客户十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人员必须 向其出示合同范本,客户有异议时,销售人员必须做出合理解答,如有补充,需经销售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与客户达成共识方可签字,并加盖公章。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收加<商品房认购书>并上交合同管理人员。

  5.保证合同的填写份数.编号及归档有统一的管理。

  六 、合同的传递:

  1.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编号.保存,并确保销售部,业主.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各有一份。

  2.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在签订正式合同五日内由销售代表将其按揭资料上报给公司财务,由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与正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起上报银行。

  七 、合同的废除;

  对错填或废除的各类合同文本,应上交合同管理人员做统一销毁。

  八 、承诺管理:

  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及文字承诺,我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由相应的销售人员或相关部门协调督促完成,销售过程中承诺应书面化,合理化,公开化,不做夸大或恶意的口头或书面承诺。

  九 、奖惩办法:

  1.因口头或书面承诺,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制。

  2.销售人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的差错率将做月底工资考核的依据。

  十 、检查方法:

  1.合同签订后,应先由合同管理员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上报公司领导签字;

  2.不定期抽查(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13

  为了将公司档案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档案管理内容:公司将规划、方案、各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及重要会议材料、人事资料、信用材料、合同、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各级报告、荣誉证书、土地、房产资料等具有可查性或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各部门内部形成的文件、规定、资料等应主动整理好提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以便备查,整理事记等。

  2、档案登记:档案室建立档案登记簿,将所有档案详细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存档者须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将资料入档,否则档案管理员不予接受。

  3、档案的查阅:

  (1)任何人查阅档案,如需在档案室内短时间查阅可不打借条;如需在档案室之外查阅使用,必须打借条方可借给。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2)公司各部门经理及相当于此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查阅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员直接办理查阅手续。其他人员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有本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书面证明,方可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查阅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证明方可查阅。

  4、档案的保护:

  (1)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2)严禁擅自翻印、抄录、拷贝、转借,更不得遗失。如确实需要抄录和复制,必须由总经理签字的批准申请方可抄录或复制。

  (3)微机室及有电脑的部门严禁为无总经理签名(复印签名视为无签名)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技术、设备、标准资料)打印、拷贝或复印。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4)任何档案严禁带出公司大门。如确因外出加工配件等须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图纸,必须由分管经理签字批准,保卫方可放行。否则,如被保卫查出未经分管经理批准蓄意带出者,须查明原因报综合管理部,并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XX元。如保卫未查出,被带出公司以外而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损失,同时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100元。未造成损失的,除对当事人罚款外,对责任保卫失职罚款50元。

  5、公司购买设备时的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装箱单等,员工外出学习时发放的学习资料,聘请师傅提供的技术资料、设备资料等,申请购买的`技术资料等,必须在到达公司24小时到档案管理员处办理登记存档手续,否则每拖延24小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6、需长期借出专人使用的,必须由专用人员写出书面借条,报总经理签名批准后借出,并由档案员办理登记手续。专用人员必须妥善保存,严禁外传、泄露秘密。否则,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并承担公司一切损失。

  7、人力资源科将公司人事资料、员工罚款资料建立微机档案,进行微机管理,并确保查询打印的资料完整准确无误。

  8、档案管理员每年1-2月份对公司上年度在微机内存贮的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资料、合同、协议、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报告等具有可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拷贝,标明名目后,存档备查。

合同管理制度14

  劳动管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升劳动效率,保障员工权益,以及维护企业正常运作秩序。其内容涵盖了招聘与选拔、工作分配与职责设定、绩效管理、薪酬福利、员工培训、劳动安全与健康、员工关系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明确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安排、录用决策等,确保公平公正。

  2. 工作分配与职责设定:定义各岗位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期望。

  3. 绩效管理: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考核,与薪酬、晋升挂钩,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

  4. 薪酬福利:建立薪酬体系,设定工资、奖金、福利等,体现公平性和竞争力。

  5. 员工培训:规划员工职业发展路径,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职业素养培养。

  6. 劳动安全与健康:遵守劳动法规,确保工作场所安全,提供健康保障措施。

  7. 员工关系:促进和谐的内部沟通,解决员工间的矛盾,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8. 劳动争议处理:设立投诉渠道,公正处理劳动纠纷,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制度15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管理。

  三、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处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四、检查监督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察、合同管理部门有权对同级或下级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

  五、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合同管理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5、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7、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各类合同纠纷。

  8、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9、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三、企业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四、销售、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分管部门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财务、技术、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销售、采购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

  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其他合同。

  5、管理好本部门的技术、其他合同。

  6、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和使用保管等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专用章的申请条件

  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和分公司。

  三、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1、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3、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统一办理。

  4、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6、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7、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8、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9、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10、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合同管理部门留样备案。

  “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程序、管理规定及责任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三、“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本公司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合同管理部门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四、“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本公司统一制定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合同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管理部门,由合同管理部门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五、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

  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合同(重大合同)订立审签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

  二、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

  4、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顺序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8、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9、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邮箱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7、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重大合同适用范围

  1、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订立价金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金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投资、联营的合同;

  ◆涉外合同;

  ◆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五、重大合同审签附加程序

  1、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承办公司或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公司订立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纠纷处理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五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5、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资料登记、归档与统计应遵循的管理原则和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资料管理。

  二、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合同资料登记、归档与统计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妥善保管。各公司及部门都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登记,

  及时将合同履行中的情况根据台帐内容详细记录。合同管理台帐由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3、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合同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4、本制度与岗位责任挂钩,列入考核范围。

  考核与奖励制度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范围、考评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奖惩方法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合同管理员。

  二、考核管理

  1、考核范围

  本公司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三、考评程序

  1、合同管理部门为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2、获奖名单由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复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3、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复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四、奖惩方法

  1、合同管理员的获奖方法:

  ◆合同管理员的奖惩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

  ◆参加市工商局优秀合同管理员评选活动的名单从公司先进名单中产生;

  ◆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2、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

  ◆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一、学习合同法规制度

  为了保证合同法规的学习、贯彻得到落实,特制定以下规定:

  1、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规的系统学习。

  2、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

  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还必须取得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合同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合同文本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2、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

  3、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或者使用复核《合同法》要求的有关合同文本。

  4、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5、本制度与经济责任挂钩,列入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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