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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合同

时间:2024-06-01 12:09:07 合同 我要投稿

财务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财务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财务合同

财务合同1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办基建工程结算审计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合同。

  第一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事务应具备的条件参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

  2、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且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无重大质量过失行为;

  4、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5、有承担审计质量风险责任的能力;

  6、愿意遵守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委托期限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上述期满后,如甲方已移交乙方的委托事务尚未完成的,截止委托事务完成时止。

  第三条委托审计项目的产生方式及完成方式

  (一)具体项目由县投资审计中心根据受理项目多少情况,按月或数月安排一次,甲方移交乙方委托资料时应有书面交接手续。

  (二)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有技术方面需要必须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相应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报酬及其支付

  (一)审计业务收费:单个项目(以中标书确定)审计金额(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审计净核减额的5%记取,100万-200万元的审计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50万-100万元的审计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审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审计费率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由甲方支付。

  (二)按季或半年,双方进行结算一次。

  (三)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报告情况乙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要的情况和信息,应向甲方通报。应甲方的要求,3日内应当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等。

  第六条 审计成果的交付及时间乙方在接受审计项目60天内应完成全部审计事务。乙方初审完成后,应及时告知甲方;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甲方应派人参与对账,但所有对账工作由乙方完成。乙方完成审计后应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由甲方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乙方负责按相关档案法规规定整理、装订、保管项目审计档案,甲方可以随时调阅、检查审计档案,乙方应无条件提供审计档案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图纸等有关资料作

  为乙方实施依据,乙方接受资料时,有责任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完整,应当场向甲方提出。如甲方不按时、按要求提供资料,而延误审计时效及审计质量者,由甲方负责。

  (二)在乙方实施审计过程中,甲方有责任提供真实情况,并选派工作人员为审计联络员。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时间和质量要求组织人员办理本项目审计。

  (四)乙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甲乙双方均须保守秘密。

  (五)乙方完成全部审计事务超过限定时间2个月的扣减审计费用10%-20%,超过限定时间6个月的,扣减审计费用20%-30%,超过限定时间9个月的扣减全部审计费用,超过1年的`每个审计项目扣减乙方保证金20xx元,以后每超半年扣减乙方保证金20xx元,以此类推,直至保证金扣完为止。特殊情况,经县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除外。

  第八条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所有的审计资料,如不退还,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亲自处理委托事项,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有技术方面需要必须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

  (二)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三)乙方在繁昌县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常设办公场所或常年工作人员(常年工作是指在该分支机构坐班工作)要求的。确认是否符合有4名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该分支机构常年工作,以甲方提供并管理的设在该分支机构的指纹识别考勤机反映的数据确定,或由甲方日常监督检查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或已移交的委托事项完成之前,乙方不得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立即退还所有审计资料,如不退还审计资料的,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责任追究。县审计局对委托项目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发现受托机构审计结果总价差错率超过2%的,扣减50%审计费用且两年内禁止参加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总价差错率超过3%的,不支付审计费用且四年内禁止参加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总价差错率超过5%的,追究审计责任并处差错额5%的罚款,终身禁止参加全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受托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取消

  委托并追究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隐瞒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四)拒绝接受县审计局检查监督的;

  (五)出现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六)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项目审计的人员不能在县内开展日常工作的县审计局在项目委托审计的抽查过程中,发现受托机构的审计

  质量存在下列问题的,第一次责令整改,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取消委托并禁止其参加县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一)审计报告过于简单,审计内容与过程表述不清,报告要素不全,缺少问题分析与意见建议的;

  (二)审计业务档案资料不全、取证不足、内容不完整,导致审计复核难以进行的。

  第十条 履约保证

  (一)乙方向甲方交纳5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字生效后3日内交入甲方指定账户。

  (二)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等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造成甲

  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三)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繁昌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投资审计中心留存一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

财务合同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核准无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称:[ ]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以上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称“执行合伙人”)为[ ]、[ ]、[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境内设立[跨区域的分支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等],或者加入[国际网络]。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事务所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等,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事务所的宗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人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诚信道德和专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农村财务公开鉴证服务;提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内部控制、低碳减排、投资绩效、市场监督、体制改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鉴证服务;基建预决算鉴证审核;司法会计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鉴证业务。

  (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战略管理、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服务等会计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公司注册;代理报关;代理招投标;代理记账;代理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尽职调查、社会责任调查、职工社会保障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

  (三)受托管理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产管理相关事项的服务。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起草本条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六条 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保证,并就保证方式、保证金额等作细化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可以担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务所持有合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若合伙人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该合伙人只能以一种执业资格身份入伙。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约定合伙人的设置及出资)

  第十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或按约定期限分期)]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九条 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二十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注:事务所可就增减资的决策、程序、份额分配等相关事项作细化约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以本协议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否的程序,可进行细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伙人视同同意转让。

  (注:事务所也可不约定优先受让的权利,以保障事务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约定当同意转让的合伙人达到一定比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当放弃。)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人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注:转制过程中新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该款条件;转制前已经是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受该款规定限制,但在转制前3年内受到暂停执业半年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得担任转制后事务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6.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法律允许成为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2.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验;

  4.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人总数的20%;

  5.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注:事务所可以作出65周岁以下的约定);

  7.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8.其他条件(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约定执业年限、执业胜任能力等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拓展和储备人才的需要,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候备合伙人(或称为“授薪合伙人”)。

  (注:候备合伙人不对事务所出资,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担事务所经营亏损,在从事对外业务活动时不得表明其为事务所合伙人。)

  第二节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根据需要发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须经[2名合伙人推荐]、[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条 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三十二条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依照本协议第五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 ]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注:各事务所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让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注:不正当行为,指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应当退出合伙的。(注:事务所可对该事项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细化约定)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条款。](注:事务所可以约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内按一定形式领取退休补贴)

  第三十八条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应当根据本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完成如下事项:

  (一)清偿[书面允诺清偿]合伙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债务;

  (二)分担[书面允诺分担]合伙期间发生的事务所亏损;

  (三)完成业务交接,包括对已结项目完成归档手续,对未结项目作出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应当完成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列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事务所财产少于事务所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亏损。

  第四十条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或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

  对于原出资,原则上以现金[一次性]退还;对于合伙形成的财产,以现金或约定方式[ ]年(月)内退还。分次及分期退还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务所可约定合伙人退伙时不可分割的财产类型,如:商誉、注册商标等)

  第四十一条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实际履行的出资部分相应取得退伙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其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的,经[全体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从财产继承开始之日起,该继承人取得事务所合伙人[候选人]资格,其在事务所的份额为其继承的份额。因该继承行为承担的税收由该继承人承担,如果由事务所缴纳的,该继承人继承的事务所份额按照缴纳相关税收后的余额计算。

  (注:约定继承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参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规定处理,事务所可就其财产份额等自行约定)

  如继承人不具备事务所合伙人条件,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不愿成为合伙人,或虽具备合伙人条件,但未达到规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所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其相应的财产份额。涉及税收的,由事务所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继承人自行缴纳。

  第四十三条 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条 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事项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发生上述变更事项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执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执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事务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事务所可以选择将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数额]的应退还价款暂扣作为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内不予返还。在此[ ]年期间,如发现存在退伙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所可以首先自风险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偿。[ ]年期满后,事务所应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损失(如有)后将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该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务所无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风险保证金,自[ ]年期满或者暂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额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事务所承担,如果个别事务所领导和主管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由该个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三节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决定(选举)、担任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执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合伙事务监督人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合伙事务监督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协议约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内不得[向事务所原有客户联系业务]、[加入竞争性机构]、[从事不利于事务所利益的活动];

  退伙合伙人违反上述竞业限制约定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项的表决时,合伙人与被表决对象存在法律上近亲属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依据事务所内部有关制度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事务所可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

  (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

  第四节 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十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首先应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事务所承担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该合伙人应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拒绝或怠于对事务所进行赔偿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职责,代表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该类合伙人予以赔偿。

  若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追偿要求。执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内拒不执行的,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本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存在多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情形,相关合伙人应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决定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注:事务所可以自行约定内部追偿的方式和限额)

  第五十三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一般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负责及参与上述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事务所对外债务的,事务所可对其内部责任的追偿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发生该类债务,首先由事务所财产予以清偿;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继而由部分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该合伙人有权就其责任数额要求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平均或其他约定]分担。

  (注:对事务所其他债务存在过错的的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务所内部制度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事务所可对内部责任的追偿和分担作出特别约定)

  第五十五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但该债务如属于部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从事务所中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费用按[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任。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五十八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金为。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

  合伙人人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伙事务执行

  (注:本事务所按照协议确定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权能配置、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有序执行合伙事务。)

  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分工、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三)决定执行(首席)合伙人;

  (四)选举产生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决定(选举)合伙事务监督人,决定其职责和权限;

  (五)审议批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二)决定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等事项。

  (十七)监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八)审议合伙事务监督人提出的监督议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执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

  (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由执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过半数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约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六十一条(七)至(十六)事项(合伙人除名的事项除外)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六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二节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可以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外可称[管理合伙人],根据管理委员会授权履行职责。

  执行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六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当选,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九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向合伙人会议提交以下议案:

  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事务所合伙人分工、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责;

  事务所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事务所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的变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

  加入国际组织、组建集团,使用统一服务品牌以及对外投资投资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事务所各职能机构拟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方案;

  (六)决定重大资产[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七)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八)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九)提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决定各职能机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的处理意见;]

  (十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协议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职责。未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职权可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第七十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执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本协议第七十八条确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席)合伙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首席)合伙人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召开时。]

  执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但重大事项应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选。

  第七十二条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委托表决的,应在会议记录本中注明,并将委托书一并存档。

  第七十三条 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三节 合伙事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本协议和内部管理各项制度的实施,事务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人,履行对各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督职能。

  事务所可以由合伙人会议设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由[执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监督人。)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设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选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合伙人]、[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员工]等[ ]人组成。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1名委员作为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

  [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负责人,可列席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事务所比照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建立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四节 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代表事务所,执行合伙事务。

  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可称执行(首席)合伙人。设有两名以上执行合伙人的,应明确一名执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务。

  第七十七条 召集、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代表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四)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五)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六)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七)协调合伙人之间、事务所内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关系;

  (八)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七十八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执行合伙人行使职权。执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只有一名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职权。

  第七十九条 执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八十条 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市场拓展、业务运营、风险(质量)管理、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合伙事务管理等内部运转及执行业务的职能机构。

  第八十一条 各职能机构对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受合伙事务监督人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职能机构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负责事务所统一制度议案的拟订和日常事务的运行。

  [第八十三条 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

  分支机构是以事务所名义设立的执行业务的[办事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监督管理。分支机构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事务所批准。分支机构根据事务所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事务所可通过签署受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对所属的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专业服务公司构建管理架构。

  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成员机构或联系机构]或加入国际网络的,应当审慎地通过协议方式来构建组织架构、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

  (注:本条为选择性内容,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附属专业机构及国际网络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任用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

  事务所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任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继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

  事务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六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七条 包括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事务所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和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

  (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量;

  (七)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注:通常合伙协议只规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但考虑事务所的执业特点以及合伙的社会责任性,对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也有必要做出规范,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第八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八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

  第九十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十一条 事务所员工不得从事损害本所利益的活动,违反本协议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可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十三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四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费用报销制度;奖励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相关审批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

  第九十五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执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财务报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终了后[ ]个月内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纳款项。

  第九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第九十八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注:各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

  (注:事务所也可以选择以下约定: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以“点数”作为考核,综合考量出资额、入伙年限、开拓业务能力、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体考核方法及计算公式由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拟定,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

  (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上年度累计亏损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弥补,]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

  第九十九条 事务所年度亏损按以下方式分担:

  (一)超过事务所批准的预算支出,由相应的合伙人分担;

  (二)各种罚款支出,由相应的责任合伙人分担;

  (三)余下未弥补和分担的亏损,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资比例以各自财产分担。

  (注: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对年度亏损另行约定)

  第八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30日]内未予以补足;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

  (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一百零一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事务所破产清算的,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破产清算事务。

  第一百零三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

  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

  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原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达到法定销毁时限后,可依照规定办理销毁手续进行销毁。[档案管理的法定时限与本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时间较长的规定保存档案。]

  第一百零七条 事务所解散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费用[档案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合伙人应当协商予以分摊,协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九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合伙事务监督人、执行(首席)合伙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注:合伙人可以约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内容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协议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如不设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合伙人签名:

  _年_月_日

财务合同3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一)担保内容

  1、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4、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5、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财务合同4

  甲方:公司

  乙方(受聘人):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相关的函电,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合作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5)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A、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B、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C、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D、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E、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F、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G、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务。

  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二、保密资料交还:

  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住处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可以选择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的方式,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

  三、保密责任

  1、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 部门或分公司 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甲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与自己一同离职,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

  4、关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员离职的,二年内禁止在同行业中以任何形式的就业,根据约定程序离岗的,甲方给予乙方在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费120%)。

  5、本条第1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

  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4)与其他企业存在人事联锁关系,即向其他企业派出人员: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5)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占据其业务总额的重要份额。

  五、保密期

  1、乙方在职期内;

  2、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3、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根据岗位,每月支付了“职务保密津贴” 元,并将此项目每月所支付金额(详见每月工资单该项目具体数额)作为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保密费,故在乙方离职时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费。

  4、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3个月,甲方予以设置适当的脱密期。

  5、本合同所称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时间为准,乙方单方面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样视为离职

  6、乙方在离职后须遵守本协议,除非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其他竞业禁止及相关责任。

  六、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资料、私自或委托他人保存任何保密资料复制、记录载体,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资料交还义务。

  2、若乙方任职的单位或关联企业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则视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保密责任义务,除非乙方能证明乙方任职单位或关联企业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

  3、乙方已经了解、掌握全部管理规定,并自愿遵守执行。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均应:

  1)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分别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获得的任何利益均视为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利益非为货币形式的,应折抵为货币赔偿给甲方。

  七、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由甲方经营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财务合同5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由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对甲方的进行审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本次委托和受托审计的范围如下:

  会计期间:__________

  经济内容:__________

  其他:。

  第二条委托单位委托审计的目的:。

  第三条委托审计的时间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但应另行协商补充约定。

  第四条资料提供

  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甲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

  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如因

  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此外,在乙方认为必要时,甲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有关财务报表、凭证、资料作

  出说明或解释。

  第五条审核义务

  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

  税务审核程序。

  审核的具体事项包括:

  1.审核甲方的财务记录、财务凭证是否适当地保存;

  2.审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账目、财务凭证的正确性;

  3.审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是否与财务记录、财务凭证、利

  润回报相符合。

  第六条报告义务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甲方会计核算处理存在问题、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

  可能产生重大弊端时,可将该情况报告给甲方。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出具

  乙方在审计结束前日内应向甲方提供审计的结论性意见,作为审计成果。提交审计鉴定工作报告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审计鉴定工作质量有权进行监督。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份,这些审计报告由甲方分发和正确使用,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但是因乙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被审核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甲方缴纳或者补缴税款、滞纳金外,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忠诚义务

  乙方应当将其审计的所有事实对甲方予以披露,同时不能将审计事项披露给第三人,或者利用从审计中得知的信息牟取利益。

  第九条保密

  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第十条审计收费

  1.根据市物价局规定和委托项目的工作量、难易及风险程度确定审计费用;

  2.经协商,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审计费用及付款时间如下:审计费用:;付款时间: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审计费用总额的%,即大写元,交付审计报告时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大写元;

  3.因业务需要由乙方垫付的费用,如差旅费等,由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

  4.如因审计工作遇到特殊疑难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增加审计程序使实际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接受乙方请求增加审计费用;

  5.审计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中止审计,乙方不退审计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拒绝或未按期向乙方支付审计业务费,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不向甲

  方提供审计报告书;

  2.甲方未同乙方协商而擅自变更或减除已签订的协议,不得索要已支付给

  乙方的款项;

  3.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

  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并且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总协议收入%的违约金;

  4.乙方在甲方的积极配合下,不能按期完成审计工作,或未同甲方协商擅

  自变更、减除已签订协议的,应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总协议的%。

  第十二条审计师责任承担

  接受委托的审计师不能以其助手实际完成审计任务为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应当对其自己及其助手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终止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

  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四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

  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

  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

  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年__月__日至

  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财务合同6

  甲方:_____

  乙方:______大学

  一)合作宗旨双方本着集成有用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生产力,同时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在实践中培养高科技人才,促进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为目标,一致同意在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校企合作关系,并达成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另做补充。

  (一)共建“______大学研发基地”(简称研发基地)在企业成立研发基地,研发基地将以国家战略与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特色产品和优势学科为基础,结合广东省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工业设计、产品检测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相关产品开发。

  1、研发基地性质研发基地为非法人机构,向甲方负责,并在企业方挂牌“______大学产学研基地”;研发基地负责对企业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对企业最新研发的新产品进行上线培训等

  2、研发基地的职责研发基地以解决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工业设计、检测等问题为主要任务,并针对甲方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研发基地负责对甲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对企业最新研发的新产品进行上线培训等;研发基地负责申报甲乙双方有资源互补优势的科研项目,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3、人员构成研究基地人员根据甲方需要灵活组成,可以是跨学院,多学科组合形式。

  4、研发基地经费

  (二)顶岗实习、工学结合为培养更多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态度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乙方可以按照双方商定名额派学生在甲方进行相关专业的实习。

  甲方在乙方学生实习前一个月,将当年可接纳的实习人数、专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甲方。

  乙方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包括学生人数、专业、实习时间、实习内容、负责人等),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实习期间,乙方需派出实习带队老师负责具体实习事务,保证乙方学生遵守有关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

  (三)就业推荐、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为了甲方的长远发展、战略定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乙方向其推荐所需人才。

  (四)其他甲乙双方利用各种学术会议、行业会议和有关推广资源,推荐介绍对方,以提高双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乙方可制作“______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匾牌,赠送给甲方,以对外表明双方的合作关系。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充分利用企业的设备优势和生产条件支持研发基地建设工作,与乙方进行产学研合作。

  2、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活动情况下,甲方为乙方的学生实习、实践、实验活动提供方便。

  3、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录用乙方推荐的优秀人才。

  4、合作中相关专利权、技术后续改进权、同类或类似产品项目,(包括与项目有关的附属品)专利申报权一律属甲方。

  5、研究基地科技成果在转化或产业化时,企业方享有转让权。

  6、乙方学生在乙方实习期间,参与甲方项目开发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对成果的'贡献,适当给予经济补贴。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甲方的长远发展、战略定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根据甲方提出的高新技术项目需求和企业技术难题,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创新。

  3、帮助甲方进行企业员工培训、技能提升。

  4、帮助甲方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

  5、推荐甲方急需人才和技术资源。

  6、保证乙方学生在实习期间遵守相关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

  7、协助甲方按照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做好毕业生录用工作。

  8、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四)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年,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合作协议。

  本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建立新的合作意向。

  五)安全保密

  1、合作涉及到甲乙双方所有人员均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的义务。在签订协议、合同和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披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2、本条所说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采取过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合同附件、客户名单、经营渠道、科研内容、科研成果等。

  3、本条所说的秘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中一方明示要求对方保密的信息。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七)违约责任未按本协议实行即视为违约,未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关项目的损失。

  八)其他

  甲方:______(盖章)乙方:______(盖章)

  代表(或授权)人:______代表(或授权)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财务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工作岗位职责:

  全面负责__________的会计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建立工程价款台帐及其它往来账。

  2、核算项目各项收支,监督项目部各项经济行为,复核有关凭证、账簿、编制各类会计报表。

  3、定期监督出纳员进行库存现金盘点,保证帐帐,帐实、帐银、帐款相符。

  4、为项目经理部的经济决策提供资料。

  5、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6、负责编制开发公司各类_____,现金支出项目等经济类统计报表的'工资等。

  二、劳动报酬:

  乙方的岗位工资为_______元/月,按月开支。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病休或事假,甲方按请假天数扣除工资,且甲方不承担任何医疗费及其它经济费用。

  2、乙方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否则发生伤、残、亡等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其它疾病,而不能胜任本工作岗位的,应自行解除劳务合同,乙方不可隐瞒,否则因乙方带病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所引发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其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医疗、_____、工伤及其它一切经济补偿费。

  4、甲方不可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争议解决

  甲方不可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人员工资。?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合同8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为,乙方愿按本协议内容与甲方合作。

  合作方式:

  特邀管理顾问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公司建立特邀管理顾问档案库和通讯录,并正式颁发聘书,与特邀管理顾问采取电话沟通和不定期组织联谊沙龙活动的方式保持相互之间的联系。甲、乙双方是松散与紧密结合的合作关系。

  合作内容:

  1、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根据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结合特邀管理顾问的业务专长情况,邀请适合的特邀管理顾问参加公司业务的顾问工作或具体业务。

  2、乙方在日常工作中如有需要,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络和操作,公司给予必要的身份证明,如需要,公司也可配备相应的助理人员协助完成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的业务专长,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帮助乙方优势项目的推介工作,并可代为组织针对其专长由其本人主持的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工作,帮助乙方进一步提升个人的社会形象。

  4、乙方的个人著作撰文等,应其个人要求,甲方可与个人合作发行推介工作,并可在公司内部刊物《公泰咨询》中刊登。

  5、邀请乙方出席甲方组织的各种讲座、研讨会、培训班、聚会和业务沙龙等各种社会活动,邀请乙方参加公司不定期组织的联谊活动,公司免费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

  6、甲方定期给乙方寄送《公泰咨询》刊物,乙方应定期将自己操作的成功案例及管理方面的文章与公司进行交流,公司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可在《公泰咨询》中刊登。乙方免费享受甲方管理咨询网络个人会员的待遇。

  合作费用:

  1、甲方与乙方之间属于非雇佣关系,甲方不支付给乙方固定的薪金报酬,也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2、对于甲、乙双方共同操作完成的`项目,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协商分配收入。

  3、对于乙方牵线介绍、由公司主持完成的项目,包括咨询项目,验资、审计、评估等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提成。

  甲、乙双方之间在开诚布公、真诚相待的基础上自愿协作,不可损害对方利益和形象。

  乙方认为不适合对外宣传的,甲方负责保密工作。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务合同9

  甲方(聘用单位):___

  地址:___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受聘人):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生效,于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个月。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出纳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3、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元/月,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将上个月的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

  代表(:签字)___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财务合同10

  一、订立合同各方

  甲方:_____

  地址: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乙方:_____

  家庭住址: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甲方根据本企业经营需要和对乙方基本条件的考察,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二、劳动合同期限:_____

  (一)甲、乙双方同意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止,聘请为本公司;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个月。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_____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协助并监督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资金、支票等各种证券、票据的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

  (四)做到现金收支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五)严格审核现金、存款收复凭证。积极与银行对账。

  (六)负责公司内务管理,资料管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管理,对公司的资料、资产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

  (七)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对公司账务管理、资金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制定财务战略计划方案。

  (八)负责公司的接待工作和卫生清洁安排工作。

  (九)服从甲方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劳动报酬

  (一)会计师的薪酬标准为:_____1800元/月

  (二)(二)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薪酬;甲方的薪酬发放日为每月最后一日。

  (三)待遇标准与解释,依据甲方所制定的《公司待遇与奖罚制度》。

  五、工作时间

  (一)执行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甲方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回公司安排工作,原则上每周一必须参加公司周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需提前一天向公司领导请假。

  (二)休息休假:_____按照公司假日规定休息。

  六、双方约定

  (一)乙方在开展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方各项规章制度,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乙方要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与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培训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和奖惩。?

  (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工作创造相应的条件和支持,乙方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与本职业无关的一切活动,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自负。

  (四)乙方要爱护和维护公司的形象及荣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传播或做出与公司形象及荣誉相抵毁的行为,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公司有权究其全部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后果严重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五)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提供本人从业资质证书、身份证和本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交付公司存档。

  (六)有事必先请假,获准后才可离开岗位,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七)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不准会客、聊天,不准在电脑上上网、进行娱乐活

  (八)不准擅自将外人带进公司办公室,确有自己的客人需要见面的,未经允许不

  (九)由于乙方无视约定的劳动纪律,给本公司带来较坏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_____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查实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_____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员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_____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九)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当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_____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员的;

  (二)双方同意,如果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九、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合同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下称“《开户申请书》”),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称“账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一条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1.1账户内容

  (1)户名:;

  (2)账号:;

  (3)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

  甲方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以《开户申请书》的记载为准,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以《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的记载为准。

  1.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办法》规定为甲方开通账户。

  1.3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外,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条账户的使用

  2.1乙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支付结算种类和流程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2.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不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乙方要求另行签订协议的账户服务。甲方需要该等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3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收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收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4甲方使用账户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遵守支付结算纪律,并遵循乙方的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

  2.5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使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但应以符合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条件为前提。

  2.6甲方应对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结算收付资金的合法性负责。

  2.7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票据、凭证的工本费、账户管理费等。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所涉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2. 8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有权调整与账户或账户服务相关的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费项目、收费账户的类别、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或收费方式等。乙方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其他收费事项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2.9甲方应诚实配合并接受乙方根据《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账户的年检、对账户取现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的管理,以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账户的管理工作。

  2.10甲乙双方应对账户的结算收付情况进行账务核对。乙方应定期按甲方账户收付发生额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对乙方发出的附有余额调节表的对账单,甲方应认真核对,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20天)内向乙方返回核对结果或确认信息,逾期未发出或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查实的,视为甲方无异议。

  2.11甲乙双方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他服务协议中约定其他对账、确认方式的,按其约定办理。

  2.12对因乙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入甲方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划回。

  第三条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3.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或其他开户资料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将变更事项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

  3.2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通知变更事项的,出现乙方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与甲方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3甲方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被撤并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但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除外。甲方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乙方有权按《办法》的规定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

  3.4账户未发生收付活动的期限超过一年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乙方有权主动予以销户并将该账户结余的款项转入乙方设立的久悬未取款专户,甲方有权凭对账户有支配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向乙方主张账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

  3.5撤销账户时,甲方应将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交回乙方,无法交回的应向乙方出具无法交回的证明。因上述资料未交回乙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预留签章的使用与管理

  4.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签章卡片预留乙方处。预留签章卡片是使用账户的前提,甲方未按要求预留签章卡片的,不得使用账户。

  4.2凡使用甲方预留签章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均视为甲方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3甲方如需更换预留签章,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预留签章变更手续。甲方应承担预留签章变更前使用原预留签章所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的后果。

  4.4甲方应妥善管理预留签章,遗失预留印章的,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预留签章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5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的转账支付依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审核甲方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第五条保密

  乙方应对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和甲方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6.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时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在各申请书中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违约

  8.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注销甲方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

  (3)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4)出租、出借账户;

  (5)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记载事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6)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7)在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8)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8.2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乙方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因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使用账户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或利润的损失和任何商业信誉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免责

  9.1因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2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法律适用

  10.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按《办法》办理。

  10.2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本协议下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通知的通讯地址邮寄后,经合理的邮递时间后视为送达。

  12.2本协议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交通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业务章后生效。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的,甲方的签章为甲方签字。

  12.4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乙方持有贰份,甲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公章)乙方(业务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务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 地址:

  因甲方工作需要,需聘请乙方做会计,乙方愿意受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和工作方式:

  1、 聘用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办理续签事宜。

  2、 乙方工作方式为专职会计,需要在甲方办公场地坐班。

  二、报酬: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______________元,在每月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与财务有关的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4.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会计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______________(单位)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4.遵守______________(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______________(单位)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5.在履行会计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有损于

  ______________(单位)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______________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五、其它

  1.双方有任何一方不满意时均可提出解除合同(但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

  2.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3.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

  4.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完业务交接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财务合同13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___活动委托乙方活动执行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活动的物料采购、安装、活动执行等事宜,具体委托事项为:

  1、物料采购乙方提供的策划方案及物料清单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乙方负责相关物料及设施的采购。

  2、活动执行物料及相关设施采购完毕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摆放、安装、布置,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活动安排等,最终完成本次任务。

  3、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事项。

  二、委托事项要求

  1、乙方场地的安排、采购的物料、表演清单应经过甲方确认。甲方提出建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进行更改。

  2、乙方依据清单进行采购的物料应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甲方要求和合同目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采购的物料进场安装、使用。

  3、时间要求: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全部受托事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

  三、代理资格

  乙方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实行_____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依法经营。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该价款为包干价,包括了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所需场地使用费、物料采购费用、运输费、安装费、表演人员费用、人工费、安装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除非甲方对合同项目做出调整而导致合同总价款相应增加或减少外,该合同价款不因其他因素而调整。

  2、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甲方支付预付款后,乙方开始履行受托事项;活动结束且经甲方确认合格后_______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_______%的款项。

  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在不影响乙方工作的前提下检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做出补充或修正。

  2、甲方必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款项。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项目计划,应提前_______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由于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将执行周期予以合理顺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其规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说明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甲方拒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执行相关工作,且不承担因前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项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各阶段受托事项,否则,一旦延迟,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将向甲方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承担合同总价_______%的违约金。但甲方书面同意延迟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每延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承担迟延支付费用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并将执行周期予以相应顺延。

  七、保密

  1、双方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给对方的任何技术产品或资料,除非提供方明确说明其为公知技术的外,均构成提供方的商业秘密。

  八、免责声明

  出现下列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瘟疫、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_____、政府禁令以及双方均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事情或情况)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2、甲方不正当使用项目产品导致自身及他方损失的。

  九、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到_______________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并向本合同首页载明地址通过专人或邮递送达,于对方签收或寄出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无论对方签收与否)即视为送达。通过传真送达的,传送成功的,即视为送达。

  2、本合同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为合同生效日。

  3、本合同壹式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财务合同14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订:

  甲方(服务提供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乙方(服务接受方):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具有丰富的财务服务经验和专业知识,乙方愿意聘请甲方提供财务服务,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以下财务服务:

  1. 基础会计服务,包括账务处理、凭证录入、财务报表编制等;

  2. 税务筹划与申报,包括税收政策咨询、税务规划、纳税申报等;

  3. 财务分析与建议,包括财务数据分析、财务状况评估、财务决策建议等;

  4. 其他财务咨询服务,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提供其他相关财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1. 甲方应按照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服务,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2.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财务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和服务内容,确保服务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3. 如因服务内容的变更导致服务费用发生变化,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新的服务费用标准。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月/日,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可暂时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法院)裁决。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

  合同附件,___________(如有)。

财务合同15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于:

  一、甲方拟聘请有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经验的境内机构,为其【财务顾问服务所期望实现的目的或作用,如有意进入某某市场、开发新的产品、某项目建设等】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经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诚意邀请,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双方就财务顾问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财务顾问服务:以增值为目的,长期负责甲方的一切资金需求服务,类如为甲方开发项目寻找适合的财务投资者以满足乙方的资金需求等。

  第二条财务顾问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长期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以年为单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3.1双方已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和批准。

  3.2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合法享有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的权利,或已被正式授权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人员组建财务顾问团队,独立开展财务顾问服务的各项工作。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方案服务仅供乙方参考。

  4.2乙方应诚实信用地履行财务顾问职责,组织专业财务顾问团队开展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3如果有第三方承担乙方义务,更有利于甲方利益或更有利于完成本协议或更有利于促成资金落实的,乙方将其权利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也视为乙方履行本协议。

  4.4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

  4.5乙方为甲方长期财务顾问,每季度考察甲方一次(费用自理),了解其资金运营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供甲方参考与分析。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

  5.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时,甲方应出示合法的相关证件,以及委托授权等合法资格证明。(并随附本协议,简称:附件1)

  5.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与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详尽资料(甲方当事人所提供给出的材料,如有虚假、伪造或违法行为引发法律纠纷、责任及一切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如有更改应及时告知乙方,以利于乙方做出准确的分析、研究。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保证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不得推诿及拒绝。

  5.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有选择使用权、修改权,甲方将依据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建议、说明、推荐或意见自主做出分析和决定,并自行承担因其分析和决定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5.5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5.6甲方对于乙方按照本协议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建议、说明、推荐或意见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建议、说明、推荐或意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甲方的子公司)。

  5.7甲方不如实向乙方或出资方说明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而导致签约不成功的,应当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财务顾问费用的支付

  6.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财务顾问费用支付至本条第6.4款约定的乙方指定的账户。

  6.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应付而未付的'财务顾问费×[]%/年÷360×逾期天数。违约金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本条第6.4款约定的乙方指定的账户。

  6.3财务顾问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首笔财务顾问到帐后,剩余部分本协议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内内一次性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本条第6.4款约定的乙方指定的账户。

  6.4乙方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七条权利保留

  7.1协议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7.2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八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8.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第九条 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出资方在本协议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该出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融资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支付财务费用。

  2、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成立的分/子公司及参与投资单位的名义,及合作或转让等任何方式与出资方签订融资协议,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协议支付财务费用。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绕过乙方跟出资方接触和签订协议。否则,即为甲方违约,除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外,还应当按应当支付协议金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负责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保函等相关资料和签约条件,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4、乙方应提供其掌握的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甲方,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第十条保密义务

  10.1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

  10.2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书面通知后____天之内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1.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①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的;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④甲乙双方当事人如有其它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11.4在委托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或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并且经催告后在协议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12.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2.2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2.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或住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2.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12.6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甲方承担。

  12.7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本协议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9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甘肃环宇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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