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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签约合同

时间:2024-06-17 17:07:44 合同 我要投稿

艺术家签约合同锦集[6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艺术家签约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艺术家签约合同锦集[6篇]

艺术家签约合同1

  甲方:

  公司代表:(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弘扬书画艺术,净化艺术市场,促进书画市场的健康发展,倡导真品与精品意识,建立有秩序的书画艺术品销售络,便利书画收藏者需求,甲乙双方在诚信友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申明,双方都以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二、合作期限:20__年8月1日至20__年8月1日。

  三、合作内容:

  1、 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油画、素描、等)

  的市场销售及市场推广。(包括合作之前未售出遗留的作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作期间所创 作的所有作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出售或赠与其他个人和单位。

  2、在合作期间乙方所有作品(包含合作之前未出售遗留的作品,乙方自己珍藏的除外) 的版画。制作数量和选择作品由甲方决定,制作完成后,乙方负责签名,及制作时间,制作总量的5%留给乙方自行处理,剩余作品由甲方进行销售和收藏。

  3、 甲方负责乙方作品的市场推动,乙方协助。推广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具体的推广方案双方协商。

  四、签约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作品在合同期内可免费在甲方场地内展卖。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所需的`装裱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有关书画交流、创作、会谈、展览及拍卖等艺术交流活动平台;

  五 、乙方提供给甲方代理出售的书画作品必须内容健康,创作风格既要有较高的艺术性,又有很好的观赏性,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代理作品,不得有非法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和名誉的行为,如含有任何虚假成份,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由乙方自负。

  七、乙方交付甲方的代理作品,非以下情况,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在邮寄或转送中损坏或丢失;

  2、遭遇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等。

  八、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艺术作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成交后,双方按各自50%的比例分成。

  九、合同到期,乙方有权收回或更换作品。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艺术家签约合同2

  甲 方:

  乙 方:

  本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振兴艺术产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和乙方所有收藏作品和本人作品进行市场推广。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经纪人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代理乙方事物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所有国家。

  1.2经纪人代理范围包括乙方所收藏的所有艺术家作品(以下简称藏品),以及乙方本人已经完成的作品和合同期限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委托期限为___年,从 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2.2代理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约。

  第三条 代理权限

  3.1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

  3.2 甲方依授权对乙方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式

  4.1 甲方对乙方所有藏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 %: %比例分成。

  4.2甲方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 %: %比例分成。

  4.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款项支付乙方的唯一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卡号: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及其作品和藏品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

  5.2甲方提供专用场地用于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的收藏。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

  5.3甲方有权将乙方作品、藏品以及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视频等)做商业使用。

  5.4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建议明确

  5.5采取有效措施代理乙方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

  5.6甲方代理乙方作品及藏品,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5.7甲方应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聘约。

  6.2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术家,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艺术家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务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乙方有责任为自己的藏品和作品推广与积极甲方合作。

  6.4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5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如属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提取乙方该收入税后的费用。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先。

  6.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参加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没收乙方全额收入,或从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

  6.7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8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与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等,应通过甲方的安排进行。

  6.10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无条件提供幅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该 幅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甲方有权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所需花费和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任何一方无须对可归因于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7.2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爆炸、火灾、水灾、战争和流行病以及行政措施和命令。

  7.3一旦不可抗力已经停止,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几方,且应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十(60)天,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约,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清付应缴未缴的款项的责任除外)。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

  8.2由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除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当争议处于未决状态时,不应妨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行使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签署双方各保留两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出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补充协议和“委托销售清单”传真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

  9.2其它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时间:时间:

艺术家签约合同3

  甲方:北京青年派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代表:贾海龙(身份证号:152628199216105495)

  乙方:(身份证号:)

  为弘扬书画艺术,净化艺术市场,促进书画市场的健康发 展,倡导真品与精品意识,建立有秩序的书画艺术品销售络,便利书画收藏者需求,甲乙双方在诚信友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申明,双方都以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 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二、合作期限:2016年8月1日至2036年8月1日

  三、合作内容:

  1、 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油画、素描、等)

  的市场销售及市场推广。(包括合作之前未售出遗留的 作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作期间所创 作的所有作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出售或赠与其他个人 和单位。

  2、在合作期间乙方所有作品(包含合作之前未出售遗留的作 品,乙方自己珍藏的除外) 的版画。制作数量和选择 作品由甲方决定,制作完成后,乙方负责签名,及制作时 间,制作总量的5%留给乙方自行处理,剩余作品由甲方进 行销售和收藏。

  3、 甲方负责乙方作品的市场推动,乙方协助。推广的费用由 甲方负责。具体的推广方案双方协商。

  四、签约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乙方作品在合同期内可免费在甲方场地内展卖。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作品所需的装裱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有关书画交流、创作、会谈、展览 及拍卖等艺术交流活动平台;

  五 、乙方提供给甲方代理出售的.书画作品必须内容健康,创作风格既要有较高的艺术性,又有很好的观赏性,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艺术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代理作品,不得有非法侵占他人劳动成 果和名誉的行为,如含有任何虚假成份,因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影响和后果由乙方自负 。

  六、乙方交付甲方的代理作品,非以下情况,甲方应承担全部 责任:

  1、乙方在邮寄或转送中损坏或丢失;

  2、遭遇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等。

  七、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艺术作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 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成交后,双方按各自50%的比例分 成。

  八、合同到期,乙方有权收回或更换作品。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艺术家签约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弘扬书画艺术、推动书画艺术流通,以及平等公正,合作双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组织艺术家进行中国书画艺术品现场表演事宜达成以下共识,共同遵守。

  一、合作形式: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场所现场进行艺术创作并拍卖,目的是宣传甲方及其艺术品,吸引并维护乙方高端客户。

  二、表演内容:甲方在乙方处现场创作书画艺术品,作品的内容和规格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者按现场客户提出的要求确定。

  三、甲方责任

  3、1 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约定场点,及时进行书画的现场表演和创作,按规定的时间或数量创作优秀作品。

  3、2 甲方提供印鉴和自身简历光盘等宣传资料。

  3、3 甲方必须保证书自身的.资格及其作品来源合法并且是真迹,否则处以该作品3倍罚金,并终止协议。

  四、乙方责任

  4、1 乙方负责广告宣传、演出组织和现场拍卖(可选),维持现场秩序。

  4、2 乙方提供现场所用的场地、电源、写字台、音响投影仪及墨水和宣纸等辅助工具,营造现场氛围和效果。

  4、3 现场拍卖剩余作品归甲方所有,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若以任何形式向顾客馈赠作品,一律按约定价结算。

  五、协议期限:有效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分成与结算:

  1、 现场销售后甲方获取销售额扣除约定价格后的 %分成,乙方获取销售额扣除约定价格后的 %分成,销售价值按现场实际拍卖售价确定。作品销售后乙方向甲方支付约定价格。

  2、 每次演出结束后双方(代表)当场在销售统计表签字确认,结算,按照销售额扣除乙方分成后直接汇入甲方账户或现金付清属于甲方的全部款项。

  七、诚信专属条款:

  1、本协议内容和合作方式为商业机密和甲方专有知识产权,甲乙双方承诺现场销售价格对外保密;

  2、乙方同意一旦违反上述条款,按照实际收入2倍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八、其他约定:

  1、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生效期内,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都应按实际损失价值给予另一方赔偿(第七条额外处理)。

  2、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地址:

  联系电话:

  结算账户: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艺术家签约合同5

  甲 方:

  乙 方:

  本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振兴艺术产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合作对象,和乙方所有收藏作品和本人作品进行市场推广。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经纪人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代理乙方事物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所有国家。

  1.2经纪人代理范围包括乙方所收藏的所有艺术家作品(以下简称藏品),以及乙方本人已经完成的作品和合同期限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委托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

  2.2代理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约。

  第三条 代理权限

  3.1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

  3.2 甲方依授权对乙方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式

  4.1 甲方对乙方所有藏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 %: %比例分成。

  4.2甲方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 %: %比例分成。

  4.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款项支付乙方的唯一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卡号: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及其作品和藏品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

  5.2甲方提供专用场地用于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的收藏。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

  5.3甲方有权将乙方作品、藏品以及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视频等)做商业使用。

  5.4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建议明确

  5.5采取有效措施代理乙方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

  5.6甲方代理乙方作品及藏品,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5.7甲方应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聘约。

  6.2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术家,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艺术家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务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乙方有责任为自己的藏品和作品推广与积极甲方合作。

  6.4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6.5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如属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提取乙方该收入税后的费用。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先。

  6.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参加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没收乙方全额收入,或从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

  6.7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8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与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9乙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等,应通过甲方的安排进行。

  6.10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无条件提供幅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该 幅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甲方有权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所需花费和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任何一方无须对可归因于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7.2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爆炸、火灾、水灾、战争、、和流行病以及行政措施和命令。

  7.3一旦不可抗力已经停止,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几方,且应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十(60)天,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合约,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清付应缴未缴的款项的责任除外)。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

  8.2由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除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当争议处于未决状态时,不应妨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行使其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签署双方各保留两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出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补充协议和“委托销售清单”传真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

  9.2其它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时间:时间:

艺术家签约合同6

  甲 方:(网红培训公司)

  地 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 方:(网红姓名)

  性 别:

  地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网红培训公司,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网红培训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网红培训公司,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 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网红培训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中文大写)年,即20xx年 月 日至年月 日,自签约后立即生效.

  三、合同期内,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 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 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

  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 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 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 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 乙方在合同期间,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 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 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像、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 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

  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 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 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利、义务。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乙方也应无条件的积极配合。

  9、 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 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网红培训公司或网红培训人。

  11、 乙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供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 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 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网红培训公司,除非甲方拒绝或因甲方公司内部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 酬金及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0%,剩余70%由甲方支配,该7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网红培训代理费。

  六、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网红培训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 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 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得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合同。

  七、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承担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费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交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5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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