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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合同

时间:2024-06-26 07:30:40 合同 我要投稿

质权合同模板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权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质权合同模板

质权合同模板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 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 _____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

  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根据《_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

  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

  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

  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

  (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第六条 出质人的义务

  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

  (1)出质人未按第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 保证条款

  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

  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

  (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

  (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专递,则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 向质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所附的“质押仓单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于仓单按第条约定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质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质权合同模板2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为甲方与乙方自20xx年6月 日至20xx年6月 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赁本金计及相应的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可对主合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三条 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孽息。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办理和凭证的保管

  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它法定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权利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变更。

  第五条 费用的承担

  办理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等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收费权正常回款的情形的处理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质押权利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权利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使质押的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2、出质人与收费权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收费权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许可等变化,造成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

  4、出质人、收费权债务人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收费权无法按时获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质人具有合法的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资格;

  (2)出质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合同。

  (3)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4)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权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质押权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托管或共有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提前还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提前到期的日期。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应收款项:

  ⑴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⑵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⑶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甲方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权行使及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4、质押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⑴因质押权利权属问题而引发纠纷的;

  ⑵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况的;

  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质押权利的;

  ⑷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自办妥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致使该质押无效的或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担保能力相当的担保。

  4、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的认识已与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需要登记的,可另行制作副本交登记机关。

  质权人(盖章):授权代表:

  出质人(盖章):授权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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