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集合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让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让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年__月_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1年。
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让合同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证明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认购的在建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该房屋、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
二、该房屋为_______集资建房,房屋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花园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阁楼、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室为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号,面积暂计为_______平方米。
三、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房屋,除原价外,分期支付给甲方房屋指标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_______元)。在甲乙双方正式签订该合同当日由乙方支付指标转让费_______万元整(¥_______元),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前期支付的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元);甲方应提供所有前期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手续、缴费收据,交由乙方保存。在房屋建成交钥匙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下的房屋转让费_______万元整(¥_______元)。
四、以后该房屋的购房款和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但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实为乙方,因购买该房屋而开具的全部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甲方均应交给乙方保管。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甲方应在接到有关该房屋购房款和税费的交纳通知后二日内,将交纳的.时间、金额与地点等事项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时交纳,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时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应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当日内将该证交给乙方保管,并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该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时间内无条件地、积极地协助乙方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应本着诚实、合作的态度,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及过户手续,如因甲方不协助或迟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及过户手续,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应全部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交纳的购房款和税费、房屋指标转让费,并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购房款、税费和房屋指标转让费的总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给乙方付清违约金后,该房屋的相应的收据、发票、合同及其他书面材料由乙方交给甲方。乙方若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不再返还转让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解决,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该房屋过户为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后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让合同3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建筑面为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以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包定总额为元。
第三条因该房产系单位分房,现甲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经双方协商,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元作为该房屋使用权转让金,待房屋产权确定并经房产部门准于上市后,本使用权转让金即转为房屋的。买卖价款。
第四条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腾房并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如甲方单位提出异议由甲方协调解决。
第五条本房屋现有水、电、暖气、煤气、闭路电视附属设施,如甲方单位收取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同意甲方单位选取的物业单位进行管理,甲方按其实际使用时间承担相关物业管理费用,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房产在有权上市销售后,在乙方催告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日内,应持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关证明与乙方共同办理相关权属变更登记。各自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第八条在权属未变更以前,甲方不得再行就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第九条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甲方使用,房屋修缮等问题如需甲方单位办理乙方应予协助。
第十条如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房产于乙方使用,甲方除返还乙方支付的使用权转让金并支付使用权转让金的利息(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自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
如乙方在使用房产至办理房权变更手续前,甲方提出收回房屋使用权,甲方要支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计算方式同上)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途径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让合同4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查开采矿种: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_______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 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___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_________________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_______%,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到甲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甲方自受理乙方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___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乙方在受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勘查、采矿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
第十条 乙方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法律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国家届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开采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内剩余煤炭资源,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甲方可依照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申请。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或逾期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所交履约保证金和已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无权要求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再行出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_______个月内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依据地质勘查设计,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______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3年内必须投入采矿生产。乙方逾期不进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采矿生产的,视为自行放弃探矿权、采矿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开工建设延迟或者逾期投入勘查、采矿生产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甲方过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项下的探矿权、采矿权,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出让合同5
出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本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3、出让方式:协议
4、出让方以现状出让给受让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具体位置见附图。
5、出让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计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8、地价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一次性向出让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9、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出让方向受让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颁发。
10、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年限内按照《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可依法附随房屋所有权一同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附随房屋一同继承。
11、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12、土地使用权因出让所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房地产管理法》、《条例》及《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4、双方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本合同正本两份,合同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两份,市、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各一份。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房屋产权登记表
收件号: 字第 号
产别: 登记种类:
收件日期: 年 月
出让合同6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XXX,身份证号:XXXXX
住址:XXXX
电话:XXXX
法定共有权人:XXX 身份证号:XXXX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XXX,身份证号:XXX
住址:XXX
电话: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地块概况
土地座落:XXXX
地号:XX号
规格:15m×11m
使用权类型:国有土地
宗地总面积:165M2(合0.245亩),转让面积:165M2(合0.245亩)
后附宗地平面示意图。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格:甲乙双方认定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款为:大写人民币XXXX整(¥XXXX元整)。
2、付款方式:20xx年4月21日一次性支付大写人民币XXX整(¥XXX元整)。余款大写人民币XXX整(¥XXX元整)待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完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土地面积165M2真实;土地权属合法、清晰,无纠纷,无出租、抵押、查封等他项情况;无明显有损乙方利益的瑕疵。
2、乙方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3、甲方保证乙方利益不受损害,在该宗地周围道路享有通行权。
4、乙方有权将该土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及干扰行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负有的全部义务和作出的所有保证、承诺和责任届时全部转让给受让之第三方。
5、甲方保证过户的可行性、合法性,并无条件协助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办理过户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受让之第三方承担。
6、甲方拿到与该宗地相关的.手续和单据后无保留地全部交给乙方。
7、如果52号地有权属不清或面积不符等明显有损于乙方利益时,甲方必须无条件的让乙方在其他搬迁安置地中任选一宗,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以上协议条款,甲方有违约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本宗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伍倍以上的违约金,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按印后,由保山市司法局隆阳法律服务所见证。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见证法律服务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让合同7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
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
身份证:
甲方拟将位于 的一处拆迁安置地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地块概况 甲方转让安置地座落于 境内,世 通考试中心北面旁边的安置小区内,编号为 (见安置平面图),面积玖拾平方米。
2、转让期限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使用期限。
3、付款方式 安置地己一次性付清转让款计人民币 (¥ 元)。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认并保证有完全的权利处置本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完全的权利与乙方签订本转让协议,如系甲方的原因
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协议所安置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无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及民事纠纷,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利。
3、在乙方全额缴纳使用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转让第三方。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阻碍,甲方必须无偿、及时地协调处理好、否则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5、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时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无偿、及时的配合处理。
6、预留办证保证金 (¥ 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因国家或政府规划需征用该安置地块,所得的赔偿款或补偿归乙方所有。具体的办理赔偿或补偿的事务由甲方无偿配合乙方完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永不反悔,否则应当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在场人:
年 月 日
出让合同8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一、协议标的物:
一、煤矿。
二、以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证号:)采矿权。
三、煤矿井田范围内的矿业权:(井田面积16平方公里,储量1818万吨)。
四、营业执照的变更。
五、甲、乙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二、协议价款:协议总价款为人民币捌仟玖佰万元整。
三、付款办法:
一、协议总价款人民币捌仟玖佰万元整分三期支付。
二、本协议双方签字后3日内,乙方向双方指定的帐户存入人民币柒佰万元整(含原交已交拾万元订金)。待移交手续办理后甲方方可使用首付资金。
三、首付资金到达指定帐户后,甲方即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的变更。变更内容以乙方指定的内容为原则。
四、一旦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变更完毕,同时并移交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包括矿井立项报告、采矿许可证、税务证、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井安全专篇、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图纸资料、包括报批及批复、公章、和地方签署的协议及资料等)给乙方,乙方应在3日内支付陆仟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五、余款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文书等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矿业权未进行任何抵押担保等。
三、甲方承诺转让的`煤矿资源、采矿权及有关证件已向有关部门缴纳了法定足额的费用,若欠交由甲方负责。
四、保证移交资料界定的矿井范围与实际相符(以采矿证为准)。
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好矿用土地、供水、供电、矿区道路、矿井排污、炸药库、税务等手续并协调好地方关系。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按协议约定条款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款。
二、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原煤矿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因甲方债权、债务等原因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本协议签定后,乙方经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担。
七、证照变更的费用负担。
一、营业执照变更、采矿许可证备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出让手续移交后乙方依据自身的要求作其他项目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出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八、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本着诚信理解,友好合作,信守承诺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乙方能正常生产经营,否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以出让金和个人资产负责赔偿。
三、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则上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申请协议签定地———市中院调解和判决或申请乙方所在地———市中院调解和判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出让合同9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标的)为:湖南省_____,勘查区块拐点坐标为(注:此处加盖双方印章):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
面积____km2。
第二条探矿权出让期限为____年。受让人提出的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年限,应当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受让人需要延续出让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出让人申请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在延续出让期限内,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__亿__仟__佰__拾___万元整(¥__万元),由受让人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缴清。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受让人不得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出让人权利
(一)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先期已经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二)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出让人有权办理注销手续;
(三)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受让人与勘查单位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勘查合同,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出让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
第五条出让人义务
(一)未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
(二)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让人应当维护受让人依法和依本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受让人权利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出让的探矿权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出让价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受让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让的探矿权享有权利的除外;
(二)有权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
(三)经出让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后,可以延长勘查工作时间;
(四)为满足勘查工程作业需要,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可以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可以修建施工便道,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和道路,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五)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批准勘查矿种的采矿权;
(六)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抵押探矿权;
(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批准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2年;
(八)在出让期限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建设需要,需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
第七条受让人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合同约定的出让价款和法定的探矿权使用费;
(二)在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三)在勘查许可证规定期限内,完成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部署的各项勘查工作;
(四)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向出让人申请组织审查;
(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者探矿权人股东发生改变、受让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等情形发生时,应当向出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六)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勘查单位的,应当向出让人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九)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
(十)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
(十一)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八条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源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三)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
(四)标的瑕疵的影响;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
(六)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让人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受让人停止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坑道等工程的;
(五)不按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
(六)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
(七)无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勘查作业,或者地质勘查单位未按本合同规定备案的;
(八)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探矿权年检,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九)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十)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十一)不依法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十二)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者伪造地质资料、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的;
(三)受让人在勘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它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受让人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
(二)勘查许可证到期,且受让人不再申请延续或者保留探矿权,或者延续、保留探矿权申请未获批准的;
(三)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探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勘查许可变更登记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合同终止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免除受让人为标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因履行合同或其附件所引起的有关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及其附件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附件
(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受让人投标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公告、拍卖人和受让人签署的出让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公告、受让人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以及挂牌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成为合同附件;
(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文件成为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于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约定的受让人成为探矿权人之后的有关条款自出让人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三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跨行政区域的增加份数)。各份正本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在提交探矿权申请登记资料时,应当附具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______
法定住所: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合同10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
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受让河砂开采权出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河砂开采权出让招标内容及要求
1、招标内容
采区,位于_____,长度_______km,采区面积______万m2,年控制开采量______万_______m3,年控制平均开采深度____m,采砂权出让年限_______年,二年计划采砂量_____万______-m3,采区控制采砂船只______艘。禁采期:采区禁采期为每年5—9月主汛期、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洪水发生过程前后、水位超过防洪警戒线及罕见枯水位时期,具体时间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2、砂石堆放和弃料处理
采砂船主必须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将弃料填埋于采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中,可就地摊至与原河床持平,或按照河道相关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堆放。粗砾卵石弃料堆积范围应不影响航道必需的水深。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采的范围:
禁采期及禁采区
①在采砂船进行生产作业期间,产生河岸崩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机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他水工程设施安全的情况之一时,采砂船应停止采砂生产作业,该河段进入禁采期。
②水利、国土、航道、海事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采砂船在该河段停止采砂的,该河段进入禁采期。
③河道西岸人饮饮取水点,依照水法、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禁采范围为禁采区,沿河道内有水产品养殖河段为禁采区,距堤岸5o100米范围为禁采区。
④其他行政部门划定的保护区为禁采区。
第二条出让金额
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必须在中标公告生效期满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灵山县水利局缴纳完贰年的河道采砂权出让的中标价款(¥ )人民币。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取消乙方中标资格,乙方的全部投标保证金不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予退还。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的有关要求
1、乙方采砂机具要求:使用的采砂船来砂功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方式;采砂船舶证书齐全;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开来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乙方不能提供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等資料的,甲方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责任乙方自负。
2、乙方采砂作业人员要求:采砂船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可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进行采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开采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船每次违约行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由甲方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在10天内补齐从履约保证金中为此扣除的款项,否则不允许其继续开采。如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或依法吊销乙方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5、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6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安置现有合法采砂船及从业人员。
(二)对采砂行为的管理
(1)甲方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坚持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监控。
(2)按钦州市灵山县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及招标文件拟定的可采量为估算数,乙方应承担实际开采量与许可开采量的差额风险,甲方不能因此增減已确定的采砂权中标价,乙方也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延长采砂期限。甲方可根据采砂规划和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及防洪需要调整可采区的,若甲方调整可采区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3)在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或河床流态改变较大等紧急情况下,甲方可以规定临时禁来区或禁采期,乙方必须立即停止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现场。紧急情况解除后,经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按规定继续开采,甲方将不対此进行补偿。也不延长采砂权期限。
(4)河道釆砂涉及国土、工商、税务、环保、海事、航道、安监等部门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5)乙方负责对所管辖的采砂船进行统一编号管理,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河道采砂生产,要与采砂船(船主)签订开采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采砂船的安全生产检査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采砂从业人员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对所管辖的采砂船及工作人员负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6)乙方的'采砂行为不能破坏通航环境,不得影响通航安全。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
(7)甲方将会同国土、安监、工商、公安、交通、环保、海事、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
(8)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不按规定采砂,造成堤岸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补偿。
(三)对在河道内非法和违法采砂的管理
甲方派出河逍管理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河道进行巡査,依法对河道禁采区河段设立固定性标记,维护河道采砂的正常秩序;乙方要杜绝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同时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査处可采区和禁采区内所出现的各种非法和违法采砂行为;甲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一切非法、违法采砂生产经营行为。因第三人侵害乙方的采砂权采矿权导致乙方停采及经济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四条中标人按招标要求(本合同第二条)缴清有关招标费用及相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灵山县水利局)提出中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受让人必须在获得?河道釆砂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合法证照后才能从事采砂经营活动。否则接违法釆砂处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规定发放,一船一证。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河道釆砂权出让年限为贰年,自颁发该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之日起至许可期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的河道采砂权,乙方应当交还《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河道来砂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若乙方违章作业造成塌岸、河床严重冲刷,或弃料乱堆积河床、河岸、航道,造成阻碍行洪或通航,又逾期不清理、不修复岸堤的,由甲方依法责令乙方限期修复及清理弃料,或由甲方用履约保证金(作清理弃料、修复河道堤岸的费用(乙方应在10天内补齐履约保证金为此支付的款项,否则不允许其继续开采) 。乙方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依法赔偿。
第八条中考期间中学附近河段禁止采砂,禁采范围由甲方会同国土相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临近村庄、学校采砂的,每天开采时间上午不早于6点,晩上不得超过22点。
第十条当上级有关部门颁布有关河道采砂的管理制度或规定而出现重大的政策调整而导致河段不再适宜采砂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将终止,甲方按乙方未开采时间比例退回出让金(以乙方获得法定开采之日为开采起算日) 。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将采砂权转让或抵押。
第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三条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文件的构成河砂开采权出让项目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应答澄清函;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2、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让合同11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出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制订转让方案;
5.制作推介书;
6.办理上市挂牌手续;
7.寻找受让人;
8.参与转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转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上述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转让方式:可以是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转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转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
3.甲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____日内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_________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_________元收
(2)概括委托业务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
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业务内容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受让标的价格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日内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_________日,应按佣金总价款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转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并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份。
附件: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出让合同12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1、一次性缴纳。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2、分年度缴纳。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应缴海域使用金。从第二年度起,缴纳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缴纳。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应缴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应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纳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以此类推。
4、其他方式缴纳。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本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缴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帐户名为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证书的办理。
乙方缴纳完全部或部分(分年度缴纳的,缴纳完第一年;分期缴纳的,缴纳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注册登记,通知乙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本合同出让海域内构筑物竣工后,乙方应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测量成果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对实际占用海域范围超过本出让海域面积的,乙方应补缴超出出让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年度、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分期、分年度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年度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加盖个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出让合同13
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农民群众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群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合________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________。
乙方承租后务必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
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____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____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______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_____。
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乙方在理解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
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
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群众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在特殊状况下,因国家和农村群众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群众土地所有权者报经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________政府批准后,能够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群众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________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合同14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 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 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
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____项解决: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让合同15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_________
(2)建筑容积率:≤_________
(3)建筑密度:≤_________
(4)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
(5)绿地比:≥_________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 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_________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_________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_________万元,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 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受让方应在______年_____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______年______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 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 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采用汉字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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