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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合同

时间:2024-10-19 09:01:28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财务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财务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财务合同

关于财务合同1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关于财务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管理咨询事宜达成一致,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在下列第______项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

  2、制订财务核算制度。

  3、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4、制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5、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6、投资融资咨询。

  7、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

  8、制订企业总务管理工作手册。

  9、代办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二、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1、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止。

  2、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三、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二)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财务合同3

  一、案例引入

  甲公司是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期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丙公司是境内一家上市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乙公司100%的股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以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甲、丙公司本次交易的合同安排如下:

  1、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协议

  经甲、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作价为5,000万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500万股,每股价格10元,作为取得乙公司100%股权的对价。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盈利承诺方为甲公司,承诺的利润补偿期为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

  本次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在利润补偿期限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乙公司利润补偿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甲、丙公司以此确认置入资产(即乙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甲公司承诺:乙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1,300万元及1,600万元;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对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丙公司支付补偿。

  甲、丙公司依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分别支付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以及500万股丙公司的股份。至20xx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乙公司20xx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为900万元,没有达到盈利预测期1,000万元的承诺金额,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利润差额100万元。

  二、“对赌协议”的税法意义

  1、“实物期权”的缺陷

  所谓对赌协议,通常指的是交易双方之间签署的盈利预测与补偿协议。交易双方以被交易标的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利润为博弈对象。因此,在诸如美国等国家,对对赌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资产的定性一般为一项期权,即资产转让方向资产受让方在卖出资产的同时又卖出了一份看跌期权。以上述交易为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的同时又购入一份看跌期权,当乙公司股权所产生的利润高于约定利润时,丙公司的经济目的得到实现,无需行权;当乙公司股权所产生的利润低于约定利润时,丙公司的经济目的无法实现,需要行权,要求甲公司补偿剩余利润,类似于一个以固定价格卖出资产的行为。

  但是,由于期权的价值评估方法过于复杂,因此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及会计准则均没有引入期权的方法来确定被转让资产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金融工具的定价方法十分困难,从而导致这一方法几乎不可能实现。而由于存在补偿剩余利润的可能,导致资产出让方实际获得的资产转让收入不完全确定,而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针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面临着不确定性的税负成本和税法风险。当然,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空白所致。

  2、一种新思路:“出资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因此,以股换股的交易可以理解为交易一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向交易对方进行投资,交易一方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利润补偿是为了承担出资不实的补足出资责任。这就是理解对赌协议的一种新思路——“出资不实”与“补足出资”。

  以上述交易为例,甲公司以乙公司100%的股权置换丙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的行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甲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乙公司100%的股权向丙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双方认可乙公司100%股权价值为5,000万元的基础是乙公司在20xx年度、20xx年度以及20xx年度分别可以实现不少于1,000万元、1,300万元及1,600万元的利润。由于20xx年度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乙公司100%的股权并没有达到5,000万元的价值,属于出资不实,需要甲公司向丙公司补充出资100万元。当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后,其出资达到5,000万元,但是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不再是4,000万元,而变为了4,100万元。因此,资产转让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支付的利润补偿行为可以理解为资产转让方因出资不实而向资产受让方补充出资的行为。

  三、“补足出资”的税务处理方法

  以“出资不实”与“补足出资”的思路理解对赌协议中的盈利预测补偿行为,可以很好的解决被转让资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以及在支付补偿时相应所得税款的调整问题。由于股权置换的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也要注意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衔接。以上述交易为例,“补足出资”的.税务处理如下。

  1、针对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环节,甲公司让与乙公司100%股权产生了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额增加25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5,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投资收益 1,000万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万

  贷:股本 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500万

  (2)盈利补偿

  20xx年度乙公司实际取得的净利润为900万元,甲公司依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丙公司支付了盈利补偿100万元,即补充出资100万元,从而使得股权价值上升为5,000万元。同时,这使得甲公司在转让乙公司股权时的股权成本增加了100万元。由于在股权转让时,甲公司已经确认了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所得,因此,需要调减以前年度损益100万元,从而调减甲公司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相应减少甲公司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万

  2、针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交易可以理解为股权收购,且当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要件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环节,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甲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递延让与乙公司100%股权的所得。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4,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贷:股本 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00万

  (2)盈利补偿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的盈利补偿,使得股权转让的成本增加100万元,但由于双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方甲公司并没有立即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该100万元无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只需要调整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即可。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万

  通过以上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资不实”的思路比较稳妥地解决了被转让资产的定价问题,以及后续盈利补偿的所得税调整问题,具备完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征,而且就目前诸多具有类似资产重组行为且已经收到盈利补偿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来看,大多也是采用的这种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方法,并且得到了证监会及各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其可以作为未来企业之间处理此类“对赌协议”交易的通行做法。

关于财务合同4

  一、会计处理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首先是进行建造活动,然后在合同期内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最后是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于客户,“建设——经营——移交”这一模式类似于BOT业务,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表准则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规定的BOT模式一致,因此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应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分别确认建造业务收入及运营管理服务收入。由于节能总收入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在预计成本可弥补的前提下,按节能项目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金额(节能资产金额)确认建造业务收入。按用能单位合同期内累计支付的不受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固定金额部分(如有),按照现值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建造服务收入额扣除长期应收款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固定金额部分,则将建造服务收入额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节能效益额影响的变动金额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并相应结转各期运行维护费用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差异。在形式上,首先,合同的当事方不同。BOT合同的当事方包括政府和投资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当事方通常为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其次,收入来源方不同。BOT合同中的投资方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运营期间的收费收入,而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来源方主要是用能企业。

  在实质上,首先,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如果节能服务公司确认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意味着用能单位相应要将节能资产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但由于在合同期内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资产带来的相关收益,并承担相关的风险,节能资产风险与报酬在合同期内并未从节能服务公司转移至用能单位,故用能单位无法确认该项资产。其次,业务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合同期内各期摊销金额是固定的,而其运行管理服务收入即节能效益的分成收入因各期分享比例以及分享基数不同,导致收入与成本的严重不匹配。一般情况下,节能效益前期分享比例高,如此会造成整个合同期营业收入的前高后低,致使各期经营成果不真实。

  (二)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该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虽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合同期满后该资产所有权将转由用能单位所有,且节能资产是专为用能单位设计和建造,具有专用属性,这说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因此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对其按照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如果每年得到节能收益是固定金额的(实际案例不多见),或者节能分成收益能够可靠估计,则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预计的全部节能收益作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按节能项目实际建造成本结转融资租赁资产,将两者之差(即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融资租赁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局限性:

  第一,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维修、运行等费用均由节能公司承担,即租赁期发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而不是承租方承担,这与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规定不一致。用能单位合同期内并不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这与融资租赁业务是有本质差别的。

  第二,基于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能源节约收益分成,因每期节能收益基数以及分成比例的变化,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服务收入,这与融资租赁各期确定的租赁收入金额是不一致的,节能服务公司很难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合理计算最低收款额。

  第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银监会或商务部等监管部门批准,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融资租赁应属于超越经营范围。

  (三)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这包括节能设备的(含安装)资产转让业务和能源管理的后续服务业务,其实质是节能设备的分期收款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节能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应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商品销售业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由于用节能服务公司延后分期收取的款项具有融资性质,所以应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将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收取的所有节能收益确认长期应收款,收入以长期应收款折算现值确定,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节能设备按照存货进行核算。用能单位对于该节能设备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会计核算应反映经济实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实质是提供节能服务,节能服务公司确认的收入是能源管理收入,应属于服务收入,而节能设备购置及安装本质上是一项资产投资业务,并非商品销售收入。

  第二,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并且保留了与节能设备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并对节能设备行使有效控制;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只拥有部分收益权,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实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不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为节能设备投资与后续运营服务两项业务,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该项业务收入应在整个合同期内确认,如果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就无法公允反映经济交易实质。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建议

  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为节能项目资产构建(投资活动)和合同期内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劳务活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主要是节能效益分成收入,本质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劳务收入的组合。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的投资成本(所占比重大)和合同期间的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小)。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经营实质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其经济交易实质是对外投资业务和提供劳务业务,而且投资收益与劳务收入无法严格区分也不能单独计量,是一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因此应整体确认为一项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其对应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为节能资产的折旧,变动成本为运营维护成本。根据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特点,按照基本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收入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劳务收入确认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合同能源项目投产后,按照设计标准,每年节能量是可以合理预计的,在合同约定分成比例条件下,整个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应该能够合理估计;整个项目的业务成本主要是节能资产折旧(固定成本),合同期发生运行维护成本(变动成本)金额相对小且基本能够估算,整个项目已发生和将要发生业务成本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因此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成本法)确认该项混合性业务收入。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节能项目资产完工后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整个合同期内按照年限法计提折旧,计入项目成本,其本质是摊销部分投资成本。一般情况下,这是业务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合同期内,已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项目成本,并预计后期将要发生的运行维护成本。截止当期项目累计完工百分比=(累计已计提折旧+累计已发生运行维护成本)/(节能项目资产总额+总运行维护成本)×100%。如果运行维护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较小而又难以预计,其项目完工百分比可简化为累计已计提折旧与节能项目资产总额之比。

  第三,合同期内,每期收到的节能收益分成挂账“递延收益”,并按照当期完工百分比确认金额自“递延收益”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一般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比例在合同期内前期高于后期,因此“递延收益”应有余额。上述合同能源业务收入会计核算原则与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劳务收入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收入确认都要满足于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但是在按照成本法确认完工百分比时,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劳务成本,而合同能源业务收入完工百分比使用的计算数据是业务成本,既包括节能资产折旧(投资成本摊销数),也包括运行维护成本(劳务成本),但二者实质都是按已经确认的成本/预计总成本来确认完工百分比,进而确认成本和收入。但是,如果合同能源项目节能分成收益总额确实无法合理估计,或者项目运行维护费用比重较大(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计)且难以可靠计量,在已发生成本预计可得到补偿情况下,应按照业务成本(包括已计提的节能资产折旧和已发生的运行维护费用)发生额确认业务收入,并结转已发生的业务成本。等到业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时,再按照成本确认百分比确认业务收入。如果合同期内其业务交易的结果一直不能够可靠计量,等到合同期结束时,可以一次性确认合同能源项目的业务收入及成本,但应扣除已确认的业务收入及业务成本。上述会计处理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整个合同期需要不断提供后续服务并发生成本,相应取得节能分成收益,因此采用该处理方法可使业务收入在整个合同期内较为均衡,符合经济交易实质,避免了前述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方式”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不足。

  第二,节能资产投资在合同能源项目整体投入占比大,但并非一次性进入项目成本而是按照合同年限均匀计入成本,而通常情况下运营维护成本所占比重低且年度发生波动也不大,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成本确认完工百分比来确认的收入在各期也相对稳定,并且保证了整个合同期内业务收入与成本的匹配。如此处理,可以避免前述按照BOT业务会计处理引起的各期收入与成本的严重背离。

  第三,节能资产在合同期内不仅所有权仍归属节能公司,而且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也由自身承担,因此节能公司在合同期内将其列为自身固定资产是合情合理的,而用能单位只是将实际节能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享给节能公司,并没有实质承担与节能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因此,如此处理可避免前述按照融资租赁业务核算情况下将节能资产转给用能单位列支的尴尬。

关于财务合同5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一)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资本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让甲方及时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最新信息,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甲方公司的行为。

  (二)评估咨询服务:为甲方解决在项目各个阶段遇到的关键难题,尤其是在项目前期,借助乙方强大的网络和信息优势,为甲方项目决策提供项目评估、咨询及行业分析服务,解决客户在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项目股权结构设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为甲方设计专业化的股权结构方案,确保项目合作成功。

  (四)项目贷款意向书、承诺函:在项目前期,乙方经过调查评估,在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优先为甲方项目出具贷款意向或承诺,帮助甲方加快项目立项或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项目融资方案设计:根据项目类型和股权结构,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甲方提供项目融资。

  (六)为甲方建立合理的财务结构,控制财务风险提供咨询服务;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促使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实现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形象。

  二、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3.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合作;

  4.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5.保障乙方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

  三、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3.乙方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保密。

  五、费用及支付

  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按照“xx”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xx元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作为该项目乙方的全部服务费用。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x%(即 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的项目前期费用;

  甲方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x%(即 万元人民币);

  项目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之余款。

  乙方在甲方现场开展工作、制作文件材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甲方若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按逾期金额每日加收xx的滞纳金。

  其他特殊项目的收费将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协议: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修改。

  协议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

  协议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终止,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八、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签字方各持一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财务合同6

  甲方:四川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成都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年 月 日的资产负债表,年度的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年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容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年月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内部控制存在乙方认为的重要缺陷,应向甲方提交管理建议书,但乙方在管理建议书中提出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 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管理建议书。

  7、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应于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 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

  2、甲方应于本约定定书签署之日起%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5、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 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时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

  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基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签章):受托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财务合同7

  摘要:2017年7月5日,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 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 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收入; 建造合同; 原准则; 新准则; 确认与计量;

  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准则) , 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以下简称原准则) 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确认与计量

  (一)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则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 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 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 但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 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控制权转移, 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 最后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 比较分析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变化较大。

  1.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 二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

  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 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 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变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

  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实际上是将建造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造合同的多样化,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 如建造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建造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 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 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 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

  原准则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

  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 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奖励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体指引, 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 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 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投入法的一种,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 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 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

  对合同收入的金额, 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 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 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额外指引, 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构成

  原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 (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使用费等) 和间接费用 (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新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 。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足与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 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 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因此, 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 合同成本减值

  原准则, 合同预计总成本 (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 大于合同总收入的, 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计损失= (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准则, 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 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规定, 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

  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存货”列报, “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会计处理是,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 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情况, 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供具体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 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 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 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 2017年3月10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24 000万元 (不含增值税) , 合同建造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开工建设, 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 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 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 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 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 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 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17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2017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万元) ;2017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万元) 。

  按原准则, 2017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万元-合同费用10 000万元=-400 (万元) ;2017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 600 (万元) ;“工程结算”余额为8 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 600万元, 两者差额2 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

  2017年12月31日, 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收入24 000万元) × (1-40%) =600 (万元) , 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 000-600=1 400 (万元) 。

  按新准则, 2017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 600万元,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 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 如果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 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 600万元=14 400 (万元) , 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 000万元,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万元) , 2017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 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 000万元=1 000 (万元) , 2017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 000-400=600 (万元) 。“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 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17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11 000万元。

  按原准则, 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 000万元, 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均为600万元, 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 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 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 600万元, 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 600-8 600=1 000 (万元) ;若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 000万元, 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 000-9 600=1 400 (万元) 。

  由此可见, 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情况下,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 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准备, 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需思考的问题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将日趋复杂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 一定会面临新的挑战, 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 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 还是采用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即对已售存货,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 都要满足新准则的特殊要求, 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 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 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 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 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 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 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造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 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 如何选择具体方法, 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 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 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

  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执行新准则后, 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务中的问题, 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66-7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17]22号, 2017-07-05.

关于财务合同8

  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的报销、成本核算及经营成本的统计编报工作,监督控制职能薄弱,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合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财务人员要如何参与合同的管理,如何审查合同,发现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呢?现该文就将如何在财务管理中加强合同管理展开讨论。

  1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的步骤

  众所周知,合同往往会涉及质量、标准、规格、功能、价款报酬,运输等诸多环节,一个人难以逐一通晓,因此需要企业各部门参与制定合同的条款,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合同的签订过程,是业务部门、企管部、财务部、供应部等多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合同管理对企业职能部门要求分工合作。财务作为合同管理中的监督审核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发票、税款、税负等财务与税务相关的问题,将合同要素与税法要素有机的结合起来。现将财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因注意的事项作如下总结。

  1.1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谈判人员首先要对合同的标的进行市场调查,通过市场即要了解上游市场也要了解下游市场需求。积极与已使用过的企业沟通,对标的的性能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准确地把握市场价格,在合同招标的过程中积极的争取主动权。财务部要对纳税人的身份行审查,看其是否具有相关的纳税资质;审查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相关信息。

  1.2谈判阶段

  谈判的过程中财务人员首先要测算风险,要作好相关税负的测算,若税负风险大,则要改变交易的方式,若采用分期付款,或委托代销的方式销售则可以起延迟纳税的作用。

  1.3文本的拟定阶段

  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优先使用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是经过官方公布的,是经过千锤百炼后总结出来的,便于双方的阅读和理解。不要签订歧义条款,要避免歧议、避免多音字,更不允许条款中有与税法相违背的约定。如合同中不能规定由某一方负责全部的税款,因为税法中对纳税义务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税法中没有规定税款的资金来源,虽然纳税义务不能转移,但是却可以在资金的来源中做出具体规定。

  1.4审核阶段

  合同在审核阶段注意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核对数量、价款、金额及相关的结算方式;确保相关附件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确保合同的价格政策、采购政策符合企业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核还包括许多的细节问题,都要逐一审查。

  2合同变更的应对措施

  合同签订后,企业偶尔会因为不可抵抗力因素制约,或实现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要对原先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这便涉及到了合同的变更。变更的合同可分为未履行的合同和已开始履行但是没有履行完必的合同。对待这两种合同,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确的是变更前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率,但是却没有形成法律事实。合同变更后,要与最终签订的变更协议为主。随着变更协议的签订,原合同对应的相关部分将失效。其次,财务人员要认真的审核合同变更的内容,通常情况合同的变更只会对标的的数量、交货期限或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除了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变更了合同的主体,即施工方或者是供货方发生了改变,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这已经超出了合同变更的范围。对于这种新合同,财务人员要重新审核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变更主体的合同,相关资质要重新审核,并与变更主体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的转变角度看问题,通过改变经济业务的性质,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3做好事前筹化,加强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

  在日常的业务处理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都可以进行筹划的。相反了,筹划往往发生在事前,且在筹划的过程中,财务人员更应该注意筹划的合理性。在保证合理性的过程中,要对税收征管的模式有所了解。税务机关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也就是说税务人员通过各单位上报的数据通过计算机的处理,将主要指标与系统进行纳税评估,一旦数据异常,将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相关因素,避免数据异常波动。

  4合同纠纷的应对措施

  不可避免的,合同的在执行的过程中,企业还可能会遇到合同纠纷。解决纠纷的途径可分为双方协商、仲裁、法律诉讼。双方协商是最快速,成本最低的方法,在发生纠纷后,企业应当首先选择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法律诉讼是程序最复杂,成本最高,期限最长的解决办法,但是法律诉讼的执行效果以法律为依托,执行效果最好;仲裁是介于两者之者。财务管理者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提前作好相关的风险预测,一旦发生的纠纷,能够及时的提供相关经济业务资料,以最低的成本,高效的方式挽回企业的损失,提高纠纷索赔意识,使得监督索赔贯穿于合同的履行全过程。做到事事有监督、事事有章可循、事事定责任,事事照章办。在合同的纠纷解决过程中,财务人应积极的发挥监督检查职能。

  5合同的归档

  合同签订后,由业务部门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合同文本相关的材料归档工作,并及时将一份合同原件送至财务部保存,财务部应建立合同台账以备查。其合同的台账中要明确的登记签订单位、合同的有限期、合同的履行情况、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作好合同全过程监督,由合同台账中就可以清楚的了解合同已执行到什么地步,资金的支付情况,以便对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作提前的风险评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财务要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业务核算,凡未符合合同条款要求的,拒绝验收付款。同时,财务人员还要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积极的参与到合同的管理中,因为一旦财务人员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在财务与涉税问题上不把关,也不提出合理建议,不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审核,久而久之就会失去话语权、参与权,这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缺失,也将制约着企业经营发展。

  总之,合同管理是公司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作好合同管理对公司经济利益的取得有着积极的作用。财务人员应将合同管理及财务管理有机的结合起合,根据业务的性质作好税务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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