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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

时间:2024-11-11 17:49:59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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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

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的证券上市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相关规定,甲方将对乙方提交的所有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过认真审核后,如果符合上市条件,甲方将批准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随时进行的任何修订的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承担缴纳所有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若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必须以超过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备从事股份转让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将立即成为其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股票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其股票上市后的六个月内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监督、核查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适用于其业务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此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上市前和上市后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这些承诺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4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6,000万的,每月交纳600元;超过6,000万的,每增加1,200万,月费增加12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可转债上市初费根据可转债总额的0.01%进行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根据可转债总额收费,当可转债总额不超过1亿元时,每月交纳500元;当可转债总额超过1亿元时,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股票上市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缴纳。上市月费是指自股票上市之后第二个月开始至终止上市当月结束,需在每个月的五日之前缴纳,当然也可以选择按季度或年度提前预缴。若逾期未交纳上市费用,甲方将按照应交金额的0.03%每日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任何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生效之日起。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和增补,经双方签署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的上市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相关规定,甲方将对乙方提交的所有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认定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并同意遵守甲方随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华盛顿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盛顿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华盛顿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支付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关于终止上市的安排,并承诺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保证在其股票上市后的六个月内与拥有从事代理股份转让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即成为其委托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自乙方股票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在其股票上市后的六个月内,将积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严格监督和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适用于其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相关的规定、办法和通知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所提及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所做出的各类承诺,均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予以遵守。

  第八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甲方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工作。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在首次上市时需要支付30,000元的上市费用。而每个月的上市费用则根据公司的总股本收取。当公司的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时,每个月需要支付500元的费用;而当总股本超过5,000万时,每增加1,000万,月费就会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在上市当天前三个工作日内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的第二个月开始收取,持续至终止上市当月结束,需于每月五日之前交纳,也可选择提前按季度或年度进行预交。若未按时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将收取滞纳金,金额为应交纳金额的0.03%。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可能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应尽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或纠纷在发生后三十天内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效力。双方可以透过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过双方签署并盖章的相关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将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3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根据相关规定,乙方提交的所有上市申请文件将由甲方进行审核。一经发现符合上市条件,甲方将批准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所有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按时支付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终止上市的安排,并承诺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万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公司注册资本为标准,注册资本不超过______亿元的,每月交纳______元;超过______亿元的,每增加______亿元,月费增加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亿元的,每月交纳_____元;超过_____亿元的,每增加__________万元,月费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重新上市,无需再次缴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缴纳的上市费不可退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可能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同意在争议发生之后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经过三十天的协商仍未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并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将被视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小企业证券上市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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