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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习报告

时间:2024-08-24 13:09:16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精选专业实习报告汇编五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业实习报告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选专业实习报告汇编五篇

专业实习报告 篇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专业实习报告 篇2

  20xx年的4月20日到5月8日,这短短的四周,是我第一次学习当老师的教学实习周。在这段时间,我收获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近一个月的实习,让我体会到当老师的乐趣。当了近十几年学生,第一次转换了角色,以一名老师的身份去实习、去体验,任务不同了,视角不同了,因此感受也不同了。

  前两周我们以听课为主,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学生教育环境,我们认真听课,记好笔记,并即时和指导老师沟通,反复推敲老师教案,认真熟悉教材。

  这两周,我们还批改了学生们的作文。批改作业时,纠正学生的错误是非常重要,在纠正学生每个错误的时候,要写上激励的评语,让他们在改正自己错误的同时,不会对自己失去信心。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发现了大一学生在英语写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大体情况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存在严重的单词拼写问题,很多同学也分不清词性。

  第二类:句子结构不清晰,时态使用错误,而且喜欢用中文思维进行写作。

  第三类:不注意标点的使用,随意乱点的现象很严重。

  第四类:学生态度问题。这一类学生大多字迹潦草,不认真对待作业。

  经过两周的听课,第三周,我们便开始准备教案,为讲课作准备。指导老师指导我们写教案,给我们建议。第四周的周一早上,我们进行了第一次试讲。虽然试讲并不正式,可是讲课的过程中依然会暴露很多缺点。结束之后,郑老师说我的构思很好,同时也给我提了很多宝贵的建议。我认真听着,积极总结,并及时予以修改。周二晚上,郑老师又抽出宝贵的时间,听我们又试讲了一次。这一次,老师又给我们提了意见,并让我周三正式上讲台。

  于是,5月6日,周三下午,我第一次正式登上了讲台。上课前我感到非常紧张,紧张的介绍完自己,深呼吸了好几次,终于调整好了自己的情绪,开始讲起课来。我按照我的计划逐步进行着内容,同学们也很配合,他们的积极参与让课堂十分有趣。我便充分放松了自己,大胆的讲起课来。最后,由于时间没有把握好,准备的内容并没有讲完。课后,郑老师评价说我讲的挺好,我的搭档也说挺好。这无疑是给了我极大的自信。他们也给了我很多建议。所以回来之后,我又对讲课内容进行改进。5月7日,周四下午,我又讲了两节课,正所谓,熟能生巧,这次,明显没有第一次那么紧张了,并且在时间的把握上,内容上,都有很大的进步。学生依旧很配合。从老师和我的搭档那里,我都获益匪浅。

  这三节课,让我充分体会了当老师的感觉。这种感觉很好,看着学生们对你渴望的眼神,你就会觉得你有责任把他们教好。公文

  通过这次实习,我还总结了几点关于教育的建议,具体如下:

  第一点,兴趣对于一个学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必须把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起来,使他们在快乐中主动学习。课堂只要是以学生为主,充分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要我学”转化为“我要学”的教学方式。

  第二点,老师要有耐心,才能把学生的缺点纠正过来。

  而且老师要想方设法创设民主和谐的'教学气氛,在教学活动中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把自己当成活动中的一员。

  第三点,要注重鼓励学生。

  他们得到老师的赞扬,积极性提高了,课堂气氛活跃了,就会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点,学生对讲课的内容反映不一。

  所以要注重跟同学们的交流,明白他们究竟所需求的什么。

  从这次实习中我明白到,备课在上好一节课的重要性,因此,我也对老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真正的教师都具有高尚的师德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品质,他们就是一群辛勤的小蜜蜂,为国家的建设打造坚实的基石。这次实习也使我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让我找到了缺点和不足,让我增长了各方面的能力,是我人生中最有意义的一次活动。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不会像以前那样胆怯。因为在这次实习中我变得勇敢,成熟了。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也会时刻铭记着这段如歌岁月,激励自己努力前进。

专业实习报告 篇3

  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我在医院中医科针灸室见习。下面将对这近一个月的见习进行总结。

  在这一个月里,我深刻的认识到身为一个医者所应有的担当。在此期间,不停有人在质疑医生,不停地向我讲述他们及他们身边所经历的被庸医所误的故事。并且希望我给他们一个解释,一副向我讨个说法的架势。

  之前的理论课上,老师们经常会提到当前医疗环境不好,要学会保护自己。当时听着像是玩笑,现在才深刻的体会到老师们的无奈。实习期间,也经常遇到一些比较难“对付”的患者。老师对待这类患者的方法很简单——不治!看似不太合理,对患者不够负责,但仔细想来,这也不无道理。首先,这是对自己的一个保护;其次,这也是对其它患者的一种负责。需要补充一下背景,每日来针灸室就诊的患者有一百多人,外加病房的约二十个病人,而且所有病人都要亲自处理,因此老师每天忙的不可开交。如果在一个无理取闹的病人身上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无疑是对医疗资源的一种浪费。

  作为新时代的医务人员,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我们所处的环境。我们要治病救人,但更应该学会保佑自己。老师治的病都是自己有把握的,对于能力范围之外的,老师不会轻易治疗。尽管老师已经对患者说过能治了,但经常会遇到一些病人,要求医生保证治疗有效,并且反复质疑医生的能力。对于这样的患者,老师一概不治。以前在《心术》中看到过与之类似的情节,没想到如今就发生在身边,而且如此真切,频率如此之高。有一个病人曾先后来咨询过四次,都因为这个原因被老师拒绝了。仔细想想,当医生实在不容易。十几年熬下来,终于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此时若遇上一个找茬的病人,或出一次故事,整个职业生涯可能就此终结。

  有一个患者曾对我过这样一句话:医生一定要有仁心。我当时就反问:如果一个医生满是仁心,医术很差劲,这个行吗?当各行各业素质都在下滑的时代,你凭什么要求医生永远崇高?

  作为医生,我们凭良心治病救人,为了更好的救助伤者,我们有义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我只是觉得,一个卖注水肉的无良商人没有资格要求别人恪守道德。当然,我并不是说,这个患者就是卖注水肉的无良商人,我只想说,人与人是平等的。如果你自己都不恪守道德底线,又凭什么这样去要求别人?我也不是在为医生开脱,我只是想说,社会是大家的,只要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每个都恪守道德,也就不会有无良庸医。社会是一个整体,你们无权将医生孤立起来。客观上讲,我同意每个医生必须有一颗仁心。但反过来,如果一个道德低下的人要求我必须有仁心时,至少我觉得是不畅快的。

  见习期间,遇到过几个比较典型的病例,让我对中医针灸疗效刮目相看。

  第一例是一个19岁的姑娘,左侧面部疼痛1年伴严重面肌萎缩,在为期一个月的治疗中,面肌逐渐恢复。因开学原因,其终止治疗,左侧面部已基本恢复正常。而对此,西医是束手无策的。作为一个西医临床的医学生,这是极为诱惑的,简简单几根针就有如此神奇之疗效。

  第二例一个脑瘫后遗症的小孩。从9个月开始扎针治疗,到现在1岁半,已经基本恢复正常,目前仍在继续治疗。同时慕名而来,治疗小儿脑瘫的患者,每天不下十余例。

  对于继发性肌力下降的患者,一次治疗,就有相当显着的疗效,同时,对颈椎,腰椎问题所出现的症状,有显着的改善作用……

  有一个急腹症的患者,痛的满地打滚,于是请中医科会诊。我和师兄同去的,见患者痛苦难忍,于是先取四关穴加人中,患者痛苦立马减轻,可以平静地躺在床上,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这样的病例太多了,不胜枚举。总之,在医院针灸室见习的一个月里,我真切地体会到什么叫“博大精深”。除此之外,我也深刻体会到什么叫无助!

专业实习报告 篇4

  (一)模拟企业概况

  XXXX,位于XXXX,中型企业规模,职工1000人。属一般纳税企业,纳税登记号:0386195888,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三分理处,账号为34213658。公司设有三个基本车间(加工车间)及一个辅助生产车间(动力车间),目前已有厂部、规划发展室、生产科、供应科、销售科、财务科、团委、人事科、总务科(下设医务室、百货商店)等科室。主要生产调控管、变电管、调速器三种电子产品,大量多步骤生产。

  (二)会计业务处理的方法

  1、成本计算方法:按实际成本综合逐步结转法,成本费用分车间进行核算,各车间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账户核算该车间发生的费用。“基本生产成本”总账下按车间分产品设置明细账。

  2、辅助生产费用分配方法:一次直接分配,动力车间的制造费用直接进入辅助生产成本,不单独设置“制造费用”账户。

  3、国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按一次摊销法进行摊销费用。坏账摊销采用应收账款百分比预提法,坏账提取比例0.5%。

  4、完工产品与在产品费用按照约当产量比例分配法进行分摊,原材料在各车间均系一次投入,上工序完工的半成品直接交下工序加工,不通过半成品库收发。

  (三)本次实验过程

  当指导我们实验的吴老师给我们点完70道题后,面对着自己拿回的实验资料和桌子上的凭证、账薄,我竟然不知从何下手的感觉,迟迟不能起笔,深怕做一步错一步。直到春节之后,我才开始一笔一笔地建账。一个科目、一个科目的`增加,我实验之前问过吴老师,是否可以采用用友财务软件来做这套账,因为现在都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了,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手工账的实习也难以达到满足未来工作的需要。因此我采用了我们电大的电算化考试时的用友通10.1版本来做这套XXXX厂的账务。

  在建基本生产成本期初和处理日常会计业务、以及期末结转利润分配,提取公积金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很多的问题,幸好能及时问吴老师,经过吴老师的精心仔细讲解,自己才知道如何下手。但还是马虎了好几次,记得有一次在处理制造费用时,摊销本月的天然气费时,我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在借方的制造费用(精加工车间)少记了10000元,贷方的银行存款也少记了10000元,直到最后在粘贴原始凭证时才发现自己做的是无用功,面对厚厚一沓打印出来的记账凭证(72号至80号)和资产负债报表、损益表真是哭笑不得。从这件事上我明白了会计工作必须细心,不能将会计实验应付了事。永远记得“细心、细心、再细心”,这样比自己重新犯一次错误要经济很多。

  在期初建账时,我的问题是在产品的成本资料如何登记到账户中去,在这里自己停留了大概2天的时间,因为我们单位是商业行业,工业企业我不是很了解,不知如何处理,最后还是鼓起勇气问吴老师,之后才晓得,人家实验要求上已经标明了:基本生产成本按照车间和产品来设明细账,还有就是在本次实验建账时没有仔细看完要求和核算方法,造成自己走了很多弯路,比方说很多科目都要设二级科目,我却不管三七二十一,急早的登记在一级总账科目中,直到后来期初建完,试算平衡时才发现,不得不再次重新做过。实验完后,总结自己在建账这里之所以出来这类低端错误,是在于自己平时没有多多加深理论知识,没有将书本知识和实践工作相结合。

专业实习报告 篇5

  今年暑期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被统一安排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实习。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xx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一个月。

  xx区人民法院坐落于xxxx街地段,从外观上看,大楼的建筑风格宏伟气派、朴实严肃,顿时令人敬畏。走进里间,办公设施现代化程度高,卫生打扫得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的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当事人通道,后面则是审判庭和法官的办公室,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的地方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时也为法官的工作效率之高而暗自佩服。

  带着一种敬畏感,我们进入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们的是民二庭的庭长和她的书记员。我们先被带到一个会议室,开了一个简短的会议,说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随后我们就被各自分配到带我们的法官那里了。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需要我做的工作不多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

  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件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几次训练之后我很快便能熟练地独立完成一件卷宗的整理装订。

  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便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多次在法官的带领下参与旁听。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

  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庭审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民二庭主要是处理一些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所以只需要在小法庭中即可,虽然简单但量大,因为这是日常生活中发生得最多的案件。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压倒对方,这使得严肃的法庭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吵架的地方,审判也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

  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虽然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由于被告拒不到庭,法庭就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因为这涉及到人身关系,后来法官几经周折才拨通了被告的电话,在电话中询问了被告的意见之后才最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

  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呢?

  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

  理论知识掌握得还远远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往往碰到一个案子的具体问题就得去翻阅法条,另一方面,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后来跟法官们沟通中我逐渐明白,这次实习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任何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在这些过程中点点滴滴地去积累。临行前,法官还大发感叹说我们实习时间偏短,要我们以后多找机会锻炼。因为法律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不断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然后从实践中得出新结论并重新指导实践才能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或许这次实习最大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xx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实习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很多,我相信它将有益于我的整个人生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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