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务所实习报告3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事务所实习报告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1
二月刚过完年就去了上海,去了几家事务所,建筑事务所实习报告。其中法国詹迪的张总看了我的建筑师实践报告书说,半年时间内完成这些要求非常难,之后回到旅馆,是我第一次认真看实习的要求,的确很多,半年过去之后我也的确没有完成。不过这半年最大的收获,应该是我人生基本目标的确立以及——更多的未知和迷惑。未来的建筑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我自己的创作最终又是什么样。再次细看大师许多年前的作品,手法洗练,风格或简约或质朴,或梦幻或解构,让年轻的我望尘莫及。
实习的过程是阅历积累的过程,远超过我所学的实际知识。我对自己的要求是,不只是学习,不只是是学问,还有生活。建筑师肯定不是停留在纸面上,他的阅历和对生活更深刻的体会,才是他设计的.落脚点。我尽量多去一些地方,大街小巷,多接触一些人,多看一些风景,回想起负着几十斤的东西终于找到一家干净便宜的旅馆,想起在三号轻轨上来回兜圈看上海,想起冒着雨在两百年的永黎路看老房子,晚上在复旦的空地上和一群人蹲着欣赏老电影,想起和女朋友在宁波美术馆向河延伸的平台上发呆。阅历无法复制,只能让它更丰富。而留心建筑与空间,也成为我的习惯。
开始在上海找的并不顺利,去詹迪时,因为当时我连软件都不熟练,张总说:我们是没有这个资金和能力去训练一个新人,公司是付不起这个代价的,只能试用一段时间,实习报告《建筑事务所实习报告》。(这句话我也给我后来带的实习生说过)而且报酬很有限。后来接到宁波的top公司面试邀请,因为本就想去江浙一带看看,待遇足以我自给自足,当晚十一点坐火车去了宁波,第二天下午就住进员工宿舍了.因为一开始跟随的老师是学规划出身,所以开始接触了许多规划项目,并和方案组其他两人各自做了小区规划方案。当时软件水平很差,必须先学软件,同时结合着实际项目进行试做,有空时就和他出去看宁波的建筑,去和水电暖与结构沟通,很充实。在公司每天都很忙,具体自己做的事,大约有下面几件:
萌恒集团办公楼。宁波萌恒集团是一家大型私营服装企业,想XX年建设新办公总部,高专院长及方案创作人加我共六人前往与甲方洽谈,参与竟标。那天我坐在一边听他们讨论,还有公司给他们的讲解。内容有建筑形象,造价,光线和甲方对层高的担心,因为他担心员工在层高有限的楼层有压抑感,到增加层高对造价的影响,之后就开始方案了。我此后参与了项目试做和总体方案推敲,后来的模型做出来,还算好看,尤其是整体的规划模型,没有过多的修饰,一切是简单的色块体块,模型在草图大师里象用水浸湿一样,很有效果,我自己都没想到。老师开始让我帮忙填色和造型推敲。后来项目审批,设计就先搁置了。和甲方的会面让我印象深刻。甲方老板很年轻,但沟通能力很强,而且谦虚的请教关于建筑和结构的问题,并且征求员工意见。我们来之前也听员工说过甲方喜欢阿拉伯那边的横线条,后来觉得这个甲方不必迎合,只需要引导就可以了,会谈后他果断的舍弃了另一个浮华的方案。
刚开始练软件时,老师给我打了一张现成的cad图,让我用软件照着图打出来,我花了很长时间,也出不少错,那些天常常问软件的事,得到的最频繁的回答就是:你连这也不会啊。后来经过一段努力还是凑效了。除此外还有很多行业知识,包括工作的感受也常常给我说。老师比我大两岁,姓阮我称他阮哥,不只画图,出差购物都叫我,有空我们就去看宁波的建筑,看停车厂,地下室,公园和小区。公司不大加起来就二十个人,但从学校到监狱到五星级酒店和博物馆都做过,还有五百多公顷的利比亚居住区项目。从公司以往的文本中也了解许多东西。
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2
正式实习的前几天我就已经在网上查清楚到工作地点的公交路线,又牢记着具体的地址,心想万无一失了。谁知道实习的第一天按着在网上查出来的路线下车后,问了在车站维持秩序的保安和好几个路人都没有1个人知道我工作的那栋大厦在哪里。我着急了,怎么可以在实习的第一天出现这种意外呢?于是我见到保安人员就拦截,终于我碰到的第二个保安知道大厦的所在,朝他指着的方向望去才发现那栋大厦正在装修,整栋建筑都被竹竿和绿色的尼龙布给包起来了,怪不得我老找不着。在我的加速奔跑下最后在上班时间的前五分钟到达了办公室。
办公室给我的第一感觉就是“空密交错”。“空”指的是偌大的办公室却没几个办公人员;“密”指的是一排排的办公桌上摆满了层层叠叠的纸张。简单的景象却深刻的反映出了审计工作的最本质的特点:忙。办公室里工作的职员少是因为大部分的员工都出外勤了,而办公桌上堆满的是审计报告的工作底稿。审计工作的大部分就是由外勤和出具审计报告构成的。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后我的上司给我的第1个任务就是看底稿。我才发现审计工作也分很多种,最普遍的当然是年度审计啦,除此之外还有劳保金的审计,离任审计等专项审计。而目前等待整理的底稿中最多的就是年审了,我就先看年审的底稿。其实底稿的格式都一样,首先是封面,接着是索引,然后是总体的审计计划,最后是具体业务的审计。
由于前三项的内容都相似,所以对我来说价值最大的就是具体业务审计的部分了。这部分是审计工作的精髓,凝聚了审计工作的过程。审定了的科目都汇集与此,每个科目都由具体审计计划,审定表,抽查表组成。后来我从上司口中得知并不是每1个会计科目都有审定的必要,只有被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上出现了的科目才需要审定。而审定表上需要填写的内容有年初审定数,就是财务报表上的年初数;未审定数,就是我们核对了被审计单位的明细账与总账相符后,总账上填写的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已审定数,就是把年初数和发生额相加后的本年余额。一般来说,已审定数是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给我们的财务报表上的数字相同的,如果出现不符就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工作出现问题了。除了核对明细账和总账外,审计人员还需要从被审计单位的账簿中抽出一定数量的业务,再检查这些登记入账的业务的记账凭证是否填写正确,记帐凭证后附有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而这项工作的过程就记录在抽查表上。如果财务报表上的存在本年没有发生额的科目,那么这个科目就没有抽查的必要了。
大概看懂了一点审计工作底稿后,我就开始整理工作底稿的工作了。其实这是1个重复性很强的工作,但由于每间公司的业务不同,底稿的内容也各不相同,我就趁着这个机会努力吸取知识,找出不懂的地方抓紧时间请教上司,却也感到其乐无穷。毕竟理论与实践是有着差别的,有的时候甚至存在鸿沟。而实习的1个重要目的是感受这些鸿沟并对此作出应有的思考。
我实习的第1个感悟是实习价值的高低取决于自身的积极性。在1个完全陌生的环境里,有太多太多的事情你没有能力把握了。比如是否可以碰到1个主动教导你并且放手让你做业务,再指出你的错误帮助你进步的上司。能遇到这样的上司实属难能可贵,一般情况下前辈们都只顾着自己的工作,交代你做些基本的业务,做好了他看到有错误的地方就自己改掉了,也不会特地的去向你指出。因此到最后自己做的工作到底规范与否根本无从知道。这时候解决的办法就只有碰到疑惑的问题时抓住时机去发问,把握自己可以把握到的尽量让实习更具价值。
第二个感悟是实习不但是1个提高动手能力的机会,更是1个锻炼交际能力的时机。与办公室里的上司前辈们保持良好的关系,可以让你尽快的熟知公司的'情况,在遇到困难的时候也能够及时的得到帮助。很高兴的是我做到了和公司的前辈以及实习生相处融洽的这一点,让我在实习期间心境愉快并得到意外的收获。第3个感悟是在不断的挖掘与发问中我渐渐了解到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的生存困境。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营业成本,以比较优惠的价格吸引客户,留住客户,内资所的一些工作程序存在着不太规范的情况。比如信函的发放上,规范的做法是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把信函送到被函证的单位的,但内资所为了节约成本会让被审计单位自己完成函证。在事务所林立的情况下,一方面事务所要创造利润,另一方面要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当两者产生矛盾的时候,特别是发生尖锐的矛盾,关系到事务所生存发展的情况下,很多时候事务所会以折衷的方法,降低审计工作质量来谋求生存。
随着时间的流逝,实习生日渐增多,由于我是第1个进公司的实习生,学习东西比他们早,工作也完成得不错,负责管理实习生的职员就把教导后进实习生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的工作交给了我去完成。所谓人多力量大,在大家的努力下很快经过整理的底稿替代了没整理的底稿占领了1个又1个桌面。这时实习生的管理员就教我如何对已经整理过的底稿进行归档、装订、贴条、保存。
由于工作并不难,我很快就把从整理底稿到将底稿保存到铁柜里的这条流水线掌握到手了。当哪个实习生没有工作问我有什么可以帮忙的时候我总能交代她们新的工作,也很乐意把我掌握到的知识告诉她们。因为其他实习生对前辈们都有畏惧感,同时觉得我能把工作都完成得很好,所以她们碰到问题的时候就会选择首先向我询问;又因为管理员在实习生中与我沟通得最好,所以有什么任务都会交给我去做。最后就变成这样1种局面:办公室里名字被叫得最多次数的就是我了从刚开始在办公室里走渐渐变成在办公室里跑来跑去。由于交给我的工作比较多,而帮助其他实习生解决一些工作上的问题也需要时间,我无法在短时间里完成交与的任务。
所以我开始把手上的工作分派给其他工作量比较少的实习生,让每个人都有充足的工作。再后来,实习生的数量继续增多,中间就会出现一些沟通方面的问题。实习生中碰到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她们也会告诉我,希望我能够从中帮忙解决。而我在尽力化解沟通障碍的同时也能保持与实习生非常良好的关系。
其实在实习之前我就给这个实习定了1个目标:感受审计工作。我不刻意要求能学到很多的审计知识,能独立的完成审计的业务,这些对于1个实习生来说也不现实。我只希望能感受审计人的生活,体会事务所工作的氛围,了解我理想的行业是否真的适合我。而结果是我得到远远超过了我开始的要求。其中最珍贵的不是加深了对审计这个行业的理解,而是实习带给我的成就感,让一直带点自卑情结的我明白到自己的能力。进入大学以后在参加的活动中我都扮演着1个teammate的角色。而实习中虽然没有定位职位,我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实习生里的leader的角色,从教导工作,分配任务到调解矛盾,1步步走来我都能把它们完成到位。上司和实习生们对我的信任让我更认真细致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也增添了我的一份自信。真的,自信和出色是相得益彰的,而这些也是快乐
的源泉。实习期间和大家一起工作,一起成长我感到由衷的喜悦。
到了最后,我都舍不得离开实习的岗位了,还有几个实习生叫我不要走,我深切的感受到短短1个月里大家结下的深厚的情谊。很庆幸自己得到了这个实习的机会,1个让我更自信的去面对即将到残酷的“卖身”期的经历。
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3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的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月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一、案情经过
××年月日早晨: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至夜晚: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于××年月日: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日: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日早晨:,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年月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月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请求。我方遂于月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年月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年月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年月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月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引起我兴趣的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抑或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自被年刑法确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正像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一样,在本报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人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条第⒉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条第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条第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从理论上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律师或者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毫无迟疑,但要是让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还是很难的.在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锋和法律内部的裂痕.但我并没有灰心,我一直在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现在在心里还不甚明朗.我对法学的向往与追求,缘于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是法学将我从农村的土地深处带至理性的思维空间。我将以所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
以上作为我在这个案件中对非法行医型为主体界定的一点思考,还有一点思考就是对我国医疗法律也有了一些肤浅的认识,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法>立法初探=,作为我的实习理论成果之一.另外,我把这个案件中我的代理词也作为实习成果,一并附在此实习报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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